[新聞] 台大遴委會曾討論遴選辦法優先適用 教部次長也簽名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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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台大遴委會曾討論遴選辦法優先適用 教部次長也簽名
3.完整新聞內文:
今天有媒體報導,教育部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最大的行政違失,是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為台灣大董事,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迴避」事項,擬以此為由,不聘任管中閔。法務部解釋函和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紀錄都曾提及,校長遴選辦法優先適用於行政程序法。對此,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項程華表示,依據法務部的函釋,台大遴選辦法規定是優先適用。因此,迴避(遴選委員喪失資格)的規定,要照著台大遴選辦法執行。換言之,其他顯然偏頗的問題,要由校長候選人提出才可以。
法務部曾給教育部解釋函,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運作辦法,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另外,台大1月31日第五次校長遴選委員會也提及,行政程序法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的迴避規定,而這份會議紀錄,每個遴選委員都有簽名同意,包括教育部次長姚立德。換言之,教育部若要以行政程序法拔管,恐怕站不住腳。
項程華表示,大學校長遴選固然適用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都沒有明文規定同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屬於應迴避事項,或是申請迴避事項。
此外,項程華說,如果真的有具體事實導致偏頗之虞,教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是由「校長候選人」向遴選委員會提出,由遴選委員會決定是否解除遴選委員資格,換句話說,非列舉以外的事由,各候選人都沒意見,其他人怎麼可以管這麼多?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0935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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