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務員離婚 新法規定!前任可領你的已回收
這新規定看起來是於民法1030-1之外獨立運作。
破解方法其實很簡單,結婚時或結婚2年內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這樣約定,第8
2條第1項第4款是你最後的救贖。
最後注意一下第82條第2項,除非配偶無工作……等無法定退休金可領之情形,或配偶亦
為公務員外,在其他退休金制度修法前,這新制只是擺設。
例如勞退修法增設離婚配偶對勞工退休金有分配請求權之前,公務員與勞工離婚後退休,
勞工對於前配偶(公務員),目前依第82條第2項 沒有退休金分配請求權
關於條文規定的計算方式,舉個例子應該比較好懂:
退休年資30年,公職中有一段6年婚姻,一次退休金總額3,400,000元,月退休金40,000元
1. 離婚配偶被分配比例:
6/30X1/2=0.1
2. 若選擇一次退休金,應被扣減數額:
3,400,000X0.1=340,000
3. 若選擇月退休金
每月應被扣減數額:
40,000X0.1=4,000
應扣月數:
340,000/4,000=85個月
ps. 有多段婚姻的情形,第82條第4項有作限縮,即公務員對於非退休前5年內離婚的配偶
,得拒絕分配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
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
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
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
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
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
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
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
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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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第2項的意思是,配偶也有退休金,其適用的退休規定,也有相同配偶退休金請求
權規定,才有對公務員的退休金請求權(互惠原則XD)。
所以沒工作精確來說,是婚姻中無法律規定將來有退休金可領的類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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