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匪駁火!嫌丟槍給同夥:警察來了快上膛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小松坡戰鬥群)時間7年前 (2018/03/27 21:09), 7年前編輯推噓6(829)
留言19則, 14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rockon15 (可樂)》之銘言: : 我覺得警方執法過當了 : 應該先對空鳴槍 : 或是 朝地面射擊 : 並且大聲喝斥對方 : 勸對方放下武器 : 對方只開一槍 : 警方卻開了22槍還擊 : 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 且犯人只開一槍應該屬於有悔意 : 可教化的犯人 : 警方卻朝死裡打 : 真的草菅人命 : 建議家屬申請國賠 : 警方登報道歉 : 且建議家屬靈堂上不接受和解 : 要讓警方徹底認錯 : 好了 劇本寫好了 : 家屬可以拿去用了 : 媒體也可以照SOP開始報導了 : 隔壁老王說他很乖看到人都會打招呼 : 隔壁啊嬸說應該是被帶壞的 警方稱係陳嫌(以下稱當事人)當持槍拒捕,故向當事人射擊,造成當事人死亡的結果。 惟從檢方所提供之錄像帶得知,尚無從確認警方係在當事人駕車時,朝該車輛射擊時,當 事人有明確拒捕,排除盤檢之意圖。另查當事人之槍械,係處待擊發(semi)之點發狀態 ,與常理,一般大眾情感所認知之犯嫌拒捕逃逸,所用擊發(Auto)全自動相悖,故難以 認定當事人係同警方所稱,有急迫情狀、與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和維護公眾利益之情 事。 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固為警 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惟同條例第6 條亦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 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觀其內涵即為「比例原則」之展現,包括「適 合性原則」,即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必要性原則」, 即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使用槍械,並非警察人員為逮 捕拒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得毫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之需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 益最小之方式為之;「利益相當原則」,即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必須與不得不侵害之法 益輕重相當。據警方陳述,余姓警員說,車上武器有多少他們並不知道,只能持續對空鳴 槍,要對方下車,要對方不要再做出對危害員警的事,是一直到支援警力到達,制伏對方 以後,從後座搜出「強大火力」,他心有餘悸說「我嚇到了」。顯見警方未有確認當事人 有危害警方,拒絕盤查之意圖,而有逕以優勢火力排除 未見危害之行為,依比例原則與應注意而當注意等原則,警方顯有失職之處。 按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 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此種錯誤,其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者,乃對於阻卻 違法事由所應先行存在之前提事實,有所誤認,例如本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誤認為有此 侵害之存在而為正當防衛,此即所謂誤想防衛,學說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 防衛本非正當防衛,蓋其欠缺正當防衛要件之現在不法之侵害,故誤想防衛不阻卻違法性 ,然而對於此種情形,即不知所實行者為違法行為,是否得以阻卻故意,因學說對於容許 構成要件錯誤之評價所持理論的不同,而異其後果。在採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者,認 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行止型態之故意,而只影響罪責型態之故意,亦即行為人仍 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責故意,至於行為人之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則可能成 立過失犯罪。本院29年上字第509 號判例意旨以行為人出於誤想防衛(錯覺防衛)之行為 難認有犯罪故意,應成立過失罪責,論以過失犯,即與上開學說之見解相仿(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參照)。余姓員警在盤查時而無遭槍擊或拖行衝撞之虞,其生 命、身體並未遭受迫切危害;又本應注意為逮捕當事人 雖得依法使用槍械,惟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當時開 槍射擊當事人並非侵害最小之手段,且與所欲達成逮捕槍砲通緝犯之行政目的亦非相當, 復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誤認當事人之持槍行為已危及其安全,且誤認 開槍射擊當事人合乎上述比例原則而為法律所容許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警方行為堪以認定有過失,自應依法論處。余姓員警係以持 警槍執行查緝犯罪勤務為業務之警員,自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執行業務中,因過失致當 事人死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 打一打都覺得很靠北了,法律人到底是怎麼打出一篇篇文章左右他人的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0.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2156174.A.690.html ※ 編輯: Fw200 (223.141.0.184), 03/27/2018 21:12:03

03/27 21:11, 7年前 , 1F
結論:你們要先中槍才能還擊
03/27 21:11, 1F

03/27 21:15, 7年前 , 2F
幹這3小
03/27 21:15, 2F

03/27 21:16, 7年前 , 3F
???????
03/27 21:16, 3F

03/27 21:17, 7年前 , 4F
這種法律人不當警察衝鋒一下示範一下真是埋沒人才
03/27 21:17, 4F

03/27 21:17, 7年前 , 5F
大致上看得懂,就是法律人為了合理化自己的自由心證寫出來
03/27 21:17, 5F

03/27 21:18, 7年前 , 6F
的語言,表面上很合理實際上根本就是為了幫可教化者找藉口
03/27 21:18, 6F

03/27 21:18, 7年前 , 7F
還有一個問題是...手槍是哪來的auto可以選 他是拿G18C擬?
03/27 21:18, 7F

03/27 21:18, 7年前 , 8F
你就在地院工作吧...
03/27 21:18, 8F

03/27 21:19, 7年前 , 9F
認真回,這個案子連起訴都不會成立,上次有個警察打死開車
03/27 21:19, 9F

03/27 21:20, 7年前 , 10F
衝撞西門町的竊賊都被法官判無罪了,這個殺人未遂耶!
03/27 21:20, 10F

03/27 21:23, 7年前 , 11F
練肖為
03/27 21:23, 11F

03/27 21:28, 7年前 , 12F
對不起我看不下去
03/27 21:28, 12F
※ 編輯: Fw200 (223.141.0.184), 03/27/2018 21:31:36

03/27 21:34, 7年前 , 13F
ㄜ......
03/27 21:34, 13F

03/27 22:09, 7年前 , 14F
1個開槍拒捕要賠上2個警察才符合比例原則 ,這才是法律人
03/27 22:09, 14F

03/27 22:09, 7年前 , 15F
的正義
03/27 22:09, 15F

03/27 22:55, 7年前 , 16F
結論,歹徒不可怕,腦殘的法官最可怕
03/27 22:55, 16F

03/27 23:38, 7年前 , 17F
不可質疑你的自由心證啊
03/27 23:38, 17F

03/28 00:39, 7年前 , 18F
可憐 好好的中文講成這樣 難怪法官腦袋都裝屎
03/28 00:39, 18F

03/29 00:13, 7年前 , 19F
講中文啦幹
03/29 00:13,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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