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茂生fb 害群之馬的法官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時間8年前 (2018/03/04 23:42),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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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rpai (胡思亂想)》之銘言: 前文恕刪。 為什麼告訴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不是違法利誘: 一、我這篇沒有要評論個案,不用拿蕭明岳的來戰我,我要說明的 是為什麼告知條文會被認為是「合法」,而不是「非法利誘」 。 二、本條第1 項的立法目的是,為有效追查毒品來源,斷絕毒品供 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行為人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第2 項則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 資源,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即符減刑要件。 三、試問,除了有念過法律的人、常常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出 監獄的人以外,誰會知道這樣子的規定?尤其是那些為了賺幾 萬元就幫販毒集團連輸毒品的人,檢調機關告知他們有這條規 定,提醒被告供出來源,是可以減刑的,如果讓被告願意供出 來源,反而才能符合立法目的,如果檢調機關告知被告這些規 定就是「違法取供」,那規定這條有什麼用呢? 四、這條還好,在審判中還能做,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5 項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說檢察官要是沒告訴他有這條規定,等被告被起訴後,才 發現有這個規定的話,被告會不會抗辯說檢察官偵查時沒告訴 他?但是依您的說法,若檢察官告訴他就變「違法利誘」,那 不就是陷害這些不懂法律的被告嗎? 五、所以,您可以說檢察官的偵查方式有問題,但是,要一竿子說 告知對被告有利規定的偵查方式,是「違法利誘」,我個人覺 得還是有待商榷的。 附帶一提,我自己也是碰過那種筆錄記得和我講的不一樣,請法官 改,被法官罵不要玩文字遊戲的情況,這種法官沒辦法淘汰,真的 挺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6.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0178136.A.FF2.html

03/05 00:18, 8年前 , 1F
推!以偵審自白來說,若檢察官偵察中都沒告知,反而會
03/05 00:18, 1F

03/05 00:19, 8年前 , 2F
產生,被告於審判時才自白,是否符合減刑要件的爭議。
03/05 00:19, 2F

03/05 01:53, 8年前 , 3F
但是5/5 6/8就算被告講出其他共犯也不能減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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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1:54, 8年前 , 4F
檢察官還一直用欺騙的方式欺騙被告 要他們指認蕭明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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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4:43, 8年前 , 5F
郭就一直說他不知道蕭有參與了,檢察官還一直引導郭說出
03/05 04:43, 5F

03/05 04:43, 8年前 , 6F
蕭是主謀,講一次是告知,一直強調引導就是利誘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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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4:44, 8年前 , 7F
的是前面幾次郭都說不知道蕭有參與,最後因為檢察官利誘
03/05 04:44, 7F

03/05 04:44, 8年前 , 8F
才講出有蕭,結果筆錄只記載郭說蕭指使的,後來郭翻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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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4:44, 8年前 , 9F
院卻以「案重初供」為由不採信,初供就是郭對蕭有沒有涉
03/05 04:44, 9F

03/05 04:44, 8年前 , 10F
案不知情啊,結果因為檢察官跟書記官選擇性的紀錄,初供
03/05 04:44, 10F

03/05 04:44, 8年前 , 11F
就變成郭咬出蕭了,可悲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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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3:00, 8年前 , 12F
郭在警詢的初供就是沒有講到蕭 案重初供就是沒有蕭阿
03/05 23:00,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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