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茂生fb 害群之馬的法官已回收
※ 引述《shrpai (胡思亂想)》之銘言:
前文恕刪。
為什麼告訴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不是違法利誘:
一、我這篇沒有要評論個案,不用拿蕭明岳的來戰我,我要說明的
是為什麼告知條文會被認為是「合法」,而不是「非法利誘」
。
二、本條第1 項的立法目的是,為有效追查毒品來源,斷絕毒品供
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行為人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第2 項則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
資源,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即符減刑要件。
三、試問,除了有念過法律的人、常常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出
監獄的人以外,誰會知道這樣子的規定?尤其是那些為了賺幾
萬元就幫販毒集團連輸毒品的人,檢調機關告知他們有這條規
定,提醒被告供出來源,是可以減刑的,如果讓被告願意供出
來源,反而才能符合立法目的,如果檢調機關告知被告這些規
定就是「違法取供」,那規定這條有什麼用呢?
四、這條還好,在審判中還能做,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5 項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說檢察官要是沒告訴他有這條規定,等被告被起訴後,才
發現有這個規定的話,被告會不會抗辯說檢察官偵查時沒告訴
他?但是依您的說法,若檢察官告訴他就變「違法利誘」,那
不就是陷害這些不懂法律的被告嗎?
五、所以,您可以說檢察官的偵查方式有問題,但是,要一竿子說
告知對被告有利規定的偵查方式,是「違法利誘」,我個人覺
得還是有待商榷的。
附帶一提,我自己也是碰過那種筆錄記得和我講的不一樣,請法官
改,被法官罵不要玩文字遊戲的情況,這種法官沒辦法淘汰,真的
挺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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