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公視有話好說 專訪勞動部蘇麗瓊 談勞基法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時間8年前 (2018/01/16 21:28), 8年前編輯推噓3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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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重點之一 蘇次:裁罰權在地方政府 (翻譯:地方十成) 我覺得這是勞動部完全不負責任的做法。 台鐵(交通部)、衛服部所屬醫院違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的勞動局、甚至是勞動處) 去做裁罰決定要罰多少錢嗎? -- 勞基法修正案雖然已經通過,我們還是要來逐條探討。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在1月10號三讀通過,將於3月1日施行。我認為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動 者應在設身維護自身權益理念下,充分瞭解本次修法內容,設想自身的勞動環境中可能遭 遇變動之影響。連結為「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右列為現行條文;左列為修正條 文。 https://goo.gl/HpDWLj 本次修正條文包含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增修 第三十二條之一 身為勞動者,勞動基準法就是規範你我所有勞動條件的依據,因此我們必須要來好好瞭解 如此與你我切身相關的法律,它在規範什麼?它又改變了什麼? 條文第二十四條: 該條文修正後,刪去了「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 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 什麼意思呢?先講「休息日」。休息日在第三十六條中這樣講: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中段略過)...。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休息日的概念,是在民進黨2016年剛執政不久的時期,當時的行政院長林全,在主導第一 次修正勞基法(當時修法口號又名「一例一休」)時所提出。休息日規定是,雇主可要求勞 工於休息日上班。但是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是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且「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 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 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也就是說有兩個關鍵: 1.休息日的加班費有加成 2.加班時數在1-4小時都必須算4小時加班費;4-8小時都必須算8小時加班費;8-12小時必 須算12小時加班費。 以相對平常工作日而言,須付出更高的代價,來讓勞工在休息日當天出勤。以此方式制衡 雇主,讓勞工相較得以在休息日免於出勤加班。即使必須加班,也能賺取有加成的、較高 的加班費。基本上,這就是當初林全內閣創定休息日「以價制量」維護勞動者休假權益, 朝向落實蔡英文競選承諾「周休二日」的精神。 回過頭來,現在該條修正以後,直接刪除了以價制量的概念,改為「核實計算」。當你不 幸必須在休息日上班時,上班幾個小時,就是拿幾個小時的加班費。修法前,你可能原本 在休息日休假的機會變高了,修法後。缺少一項制衡雇主的手段,雇主要求你必須上班的 機率提高,你加班的時間又變多了,而且從此沒有做1計4;做4計8,讓雇主減少顧慮。可 能要求你一加班就是8個小時加好加滿。 賴清德內閣這樣的修法方向,根本與一年前的修法精神完全背道而馳。對於勞動者而言, 真正得以周休二日的機會再度降低,這是現在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後的必然結果。 條文第三十二條: 該條文修正後,增加「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 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雇主僱 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所謂延長工時,就是加班的意思。修正前法定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也就是上限 46小時。修正後只要: ㄧ、經過工會同意。 沒有工會者。 二、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延長工時即可: 1. 增加至不超過54小時 2. 每三個月加總不得超過138小時。 很多人納悶,138小時除以3,每個月平均仍是46小時,是否與修正前沒有變化? 其實法條 會這樣定,當然有其可以變化的方式。 關鍵字就在"每"三個月,而不是"任"3個月。 我們假設一個情境,有一間公司,旺季在5月到8月。假設這間公司制訂的每三個月一個周 期,採取的是1-3月、4-6月、7-10月、11-12月這個方式。 那麼到達旺季,公司接單量大時,雇主有迫切需要勞工加班的需求時,經過工會或勞資會 議同意後,在5月、6月、7月、8月這連續四個月裡,讓勞動者的延長工時都達上限54小時 ,是完全合法的情況。 連續四個月54小時的延長工時,對勞動者而言,是否造成過勞?難以負荷的情況?我們不知 道。 但是我們想知道,勞動部在修正這條條文的時候,是依據什麼樣的數據,或者是統計資料 ,或者是調查,讓專家學者們認為有必要將延長工時放寬至54小時。當勞動部在委員會中 接受立委質詢時,多次被要求提出相關數據來佐證其必要性,但是勞動部從來提不出來。 當我們期待能呈現一份調查資料出來的時候,我們只聽到行政院長拋出一句話:「勞工很 想加班。」 於是本條條文做了如此修正。 好的,本條文有兩個關鍵要素。 一是必須經工會同意。 根據「勞動統計查詢網」查詢結果,至106年第3季(最新)統計資料,國家總計工會數5519 筆的資料。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資料,2016年底國家的企業總數統計為1,440,958間,而中 小企業為1,408,313 ,比率達97.73% 一百四十多萬間企業,僅有五千多筆組織工會數目。 二是勞資會議。 根據媒體查證報導的資料顯示,僅有7萬多家企業有召開勞資會議。 這代表一件事,絕大多數的企業根本沒有在遵守法規。 那麼兩項門檻的約束效果有限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勞動者必然被迫順應雇主的要求。 就實際面探討,我們以科技業當做例子,科技業追求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製造,普 遍認同是相當高工時的產業。進入科技業的勞動者,在面對延長工時的情況,可能受到包 含 1.雇主的脅迫。 2.企業的風氣、文化影響。 3.違法制定的同意契約。 4.勞動者本身對勞基法的瞭解程度有限。 而去滿足雇主對於延長工時的要求,在這樣的情勢下,沒有工會,也沒有依法召開勞資會 議。那麼勞動者的保障從何而來? 再者,要探討的是勞動者能確實賺取到加班費嗎?倘若修正前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情況底 下,勞動者已經受到上述四點任何之一的牽制,而未賺取到確實相對應的加班費。那麼在 修法以後,延長工時增加到54小時,勞動者仍然賺不到不是嗎? 這就造成「不但沒有應得的加班費,加班時數還是提高了」這樣的現象。站在勞動者的角 度,我完全看不到本條文修正帶給勞動者的好處。但是站在資方、雇主的角度,本條文修 正得非常棒。 其他條文下次再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4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6109316.A.441.html ※ 編輯: jk808631 (49.159.49.8), 01/16/2018 2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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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給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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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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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必須高調! 垃圾資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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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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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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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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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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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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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真的整黨跳針說謊欺騙 回黨之後每個人都表現得很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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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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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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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槍斃所有資方/雇主好了,既然他們該死到一點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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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們都算是無窮大的罪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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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這世界只有勞工和學者和反對黨就可以運轉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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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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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嘴上說鼓勵組工會但法律照樣30人 哀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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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也該來支持工會吧 有競爭才有進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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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幹你娘資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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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文的黨工不要崩潰阿,勞基法被改成這樣我們也沒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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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01:04, 8年前 , 33F
阿!撐住 資進黨的風向還要靠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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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07:38, 8年前 , 34F
中立討論,用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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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08:23, 8年前 ,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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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08:52, 8年前 , 36F
打死不投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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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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