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團控律師被逮捕 徐國勇:沒有任何逮捕已回收
釋字第 392 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釋字第 392 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釋字第 392 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現在是資進黨說的才算就是了?!
民進黨是什麼時候國民黨化了?! 是不是該把這個被盜帳號的政黨給轟下台了?!
島嶼天光是不是滅火器要開唱了
※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針對勞團不滿上週六勞基法抗議行動,有律師被警方當場逮捕
: : 及丟包,勞團甚至被強制驅離。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台北市長柯文哲已說是他驅離
: : 的,行政院表示尊重,而律師並不是被逮捕,警政署及北市警局已講得非常清楚,「並沒
: : 有任何逮捕的行動!」
: 恭喜徐大發言人國勇正式超越大法官 重新定義了逮捕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92
: 釋字第 392 號
: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
: 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
: 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
: ;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
: 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故就剝奪人身之自由
: 言,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且拘提與羈押亦僅目的、方法、時間之久暫有所
: 不同而已,其他所謂「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無礙於其為「拘禁」之一種
: ,當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茲憲法第八條係
: 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基本保障性規定,不僅明白宣示對人身自由保障之重視,更明定保
: 障人身自由所應實踐之程序,執兩用中,誠得制憲之要;而羈押之將人自家庭、社會、職
: 業生活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
: 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
: 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
: 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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