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澳洲雇主剝削台灣打工客! 3/4的人領不到「合法時薪」消失
回文賺一下p幣,
: : 這項調查是由新南威爾斯大學(UNSW)與雪梨理工大學(UTS)的法律系教授共同進行,
: : 受訪對象是來自107個國籍逾4300名工人。他們發現許多在澳洲打工的國際學生與背包客
: : 淪為「系統性偷竊薪資」的受害者,而且各種行業都有這樣的情況。澳洲有90多萬名外籍
: : 學生等臨時移民,占勞動市場約11%。
小弟待過的洗車廠(白工的),
經理 => 一位義大利人,工作簽
副經理 => 三位韓國人,工作簽
小組長 => 印度、日本、韓國、台灣、中國,有工作簽、學生簽、打工渡假簽
其它更小的 => 多國,有學生簽、打工渡假簽、陪伴簽(老婆來澳讀書還是工作...忘了,
先生打工)
整間洗車廠沒有一位澳洲籍的(比經理更大的很少出現),
完全靠外國人撐起來,澳洲人爽爽賺就好...
: : 報告作者之一的法賓布林(Bassina Farbenblum)表示,「對40%的學生和背包客來說,
: : 領到最低工資的地方是咖啡廳、餐館或外帶餐廳。」但最低的還是那些果園和牧場的工作
: : ,1/7的人的時薪只有5澳元(約新台幣113元),1/3的人時薪則是10澳元(約新台幣227
水果採收類的有分計件制、計時制,
哪個好? 據朋友分享計件制較好 (我只在城市,沒採過水果),
因為計時制對速度較要求,老闆也不是笨蛋,你慢慢做他就請你走路,
也有計時制是採團體比賽的,
就是分團體,每天統計那個團速度最慢、量最小,過一陣子就請他們走路,
這時你若是該團裡面最慢的,不管是不是同國人,不被大小眼才怪。
計件制正常狀況努力做,累了就意思意思少採一些,
除非沒果、天氣不好之類的因素影響,
應不至於每天時薪都5澳...這個太扯了!
另外,你5澳領個一~二週還不跑也很扯,請用腦子想一想這正常嗎...
(5澳比華人區的黑工還不如,餐廳還包吃,line群這麼發達...請善用一下!)
: : 元)。他說,「令人震驚的是,86%的國際學生與背包客雖然認為酬勞太低,但辭掉工作
: : 也沒意義,因為很難找到更好的工作。」
: : 這項報告發表在「移工正義行動」(Migrant Worker Justice Initiative)網站。澳洲
: : 勞動部長凱許(Michaelia Cash)表示,政府很重視這些剝削狀況,也已著手進行「許多
: : 項重要改革」。
澳洲政府沒錢,也來剝削背包客了,一週辛苦賺錢還要被抽15%、並且不退回
(現在不退回囉!),澳洲人太懶請別怪背包客搶工作,背包客做的很多都是澳
洲人不願意做的苦力活!
另外去一趟的感想,可以看見很多年輕的台灣人在打工努力賺錢,
但起碼"週薪" 600~1000澳幣是有的(台幣14000~23000左右),
甚至有些是黑工、或灰工,不用高額的稅,
個人覺得比在台灣"月領" 22k、26k都好!
同樣辛苦錢,當然選領比較多的!
(記得高雄xx學校安排學生到實習,月薪20008、工時10小時,這才叫剝削!
還是台灣人剝台灣人! 你到澳洲沒經驗的白工housekeeping,時薪也有20澳上下)
然後,二岸的打工族,感覺台灣的十分缺錢,對岸的也有,但部分是來體驗澳洲生活的
(他們找食宿交換,缺錢再找工),台灣薪資真的要加油...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21/1056810.htm
--
Ptt每月任務:
1. 每月29日點歌給小天使,會有p幣雨500p
2. Q_ary板填問卷,有機會小賺p幣45~90p
人客阿,快去賺p喔! (= ̄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7.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1432198.A.9ED.html
推
11/23 18:22, , 1F
11/23 18:22, 1F
→
11/23 18:24, , 2F
11/23 18:24, 2F
→
11/23 18:24, , 3F
11/23 18:24, 3F
→
11/23 18:32, , 4F
11/23 18:32, 4F
→
11/23 18:32, , 5F
11/23 18:32, 5F
噓
11/23 18:34, , 6F
11/23 18:34, 6F
→
11/23 18:39, , 7F
11/23 18:39, 7F
推
11/23 19:12, , 8F
11/23 19:12, 8F
→
11/29 16:15, , 9F
11/29 16:15, 9F
→
11/29 16:17, , 10F
11/29 16:17, 1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