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審查勞動基準法-程序提案表決爭執中消失
程序提案第一案:充分提出勞動基準法條文討論,並不限制時間及次數
由主席林靜儀點名表決後,現場10名同意、9名反對,提案通過。
(高志鵬沒有簽到,所以他沒有表決權)
再來主席說要進入程序提案第二案表決,然後......
為什麼柯建銘可以跳出來說要提出重付表決???
多數表決輸了,就翻桌想要重來嗎?
為什麼只是提出想要充分討論,還是有人會反對???
為什麼代表人民來開會,可是卻可以不簽到???
現在主席台被占領中,主席離席了。
已經超過原本裁定的休息十分鐘。
現場提出議事規則39條「點名表決,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不可重付表決。」
我第一次看到國民黨在講人話,
我第一次看到民進黨這麼鴨霸,
主席發現有人沒簽到,宣達表決結果之後就離席,
這該算是甚麼呢?
火氣上升中。
真的不能只看新聞,
要看真正的會議過程。
(凱擘是124台)
淦,到底為什麼不敢給人逐條仔細討論不限制時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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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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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看直播嘛……今天放假一開直播,嚇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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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高志鵬去補簽到了,
然後可能還有一個人回到議場,
所以後來他們都是11票,
(多辦個公聽會會怎麼樣?
到底是在反對幾點的?)
請問可以這樣隨時補簽的嗎???
之前修法是為了要讓勞工有更好的條件去勞動,
現在的修正是為了甚麼?
1.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
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這樣會不避免黑班嗎?叫去出勤半小時就離開,那些移動成本如何算?
2.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惟修法建議不一。經綜
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
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
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為什麼不是加高薪資及效能,只求以人力來耗能?
3.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
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
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
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
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八小時的休息,睡一覺剛好而已吧
4.例假安排,除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另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
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那要老闆有良心。
5.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
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
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實質督察才有機會換成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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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的重視黨意就算了,
各選區的也不代表自己的選民,是怎麼樣?
※ 編輯: zeldeo (123.192.191.56), 11/23/2017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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