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健保排除國外享福者故意濫用 12點!附議消失
根本是個許願池平台而已
長年旅居國外有投保者何必被針對,這些人也是有再繳保費的
長期以來都有繳保費的,平常沒濫用就該感謝了還要制裁? 傻了嗎?
退保期間過長有需才繳保費的的確該被檢討,但長期有繳的實在不應該被檢討
與其檢討這兩項,不然看看健保最大亂源
有時間去醫院看看,一堆老人都把醫院當公園再走動
這些亂源才是健保最大虧損的主因
與其這樣搞,不如學學歐洲國家,強制人民投保商業保險
而不是把商業保險這一塊也包在健保內
健保可以存在,但基本上就是保大不保小
比較小條要嘛投保要嘛自費
而不是這問題不解決,結果去許願一些不濟於事的政策
這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 引述《kim (@@@@@@@)》之銘言:
: 本人提的連署案,
: 全民健保,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期間過長者,不得成為納保對象
: 連署網址如下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b8696ee-2189-417a-bbfc-89b969abe824
: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
: 只要設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且在台灣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
: 就是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
: 然而,近年來本國有愈來愈多富足的人,長年旅居國外,
: 只有在想要使用台灣便宜的醫療資源時,才會回來台灣;
: 健保本來應該是給予在台灣生活、就業、工作的人們保障的,
: 不應該只是「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就可以享用便宜的健保,
: 有違公平正義,即使我們口口聲聲要保障人權,
: 也不應該是所有人一體適用。
: 剛好第13條規定,是有關於【退保】,13條規定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 這一條講到的退保,只要旅居國外者回國後,就可以很快復保,
: 因此本人建議增加第13-1條,退保後的復保規定:
: 【曾因故退保者,重新申請被保險人身分者,
: 應予檢核近1年於國內滯留天數是否達183天,
: 未達183天者,除以下原因者,不得復保。
: 一、因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
: 並由僱用單位業開立證明;
: 且僱用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機構等。
: 二、因遭受人身限制而無法返回國內者。
: 本人對於法律的了解淺薄,或許對於修法的字句等斟酌,
: 不如行政院、立法院的同仁專業,
: 但是本人的想法很簡單,
: 就是遏止【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這種惡習,
: 希望先在此平台提出建議,
: 並在行政院、衛福部、立法院的精煉下,
: 立定更完善的法律,
: 將健保資源提供給更需要的弱勢族群,
: 或是真正盡心竭力為這個國家打拼的國民以及外國居留朋友。
: **********
: 這個國家有太多不公不義的典章制度,
: 是在保障許多既得利益者。
: 本人並不是想挑起世代之間的對立,
: 確實,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
: 我也希望全台灣的銀髮族,
: 都可以在資源豐沛的情況下度過餘生,
: 但我不能忍受,
: 一邊在國外享福、一邊冷眼批判台灣、卻又回台灣使用全民資源的人
: 正值此時,民進黨要修法放寬加班時數,
: 我絕對不是來分散焦點,
: 真的是這個國家太多太多事情要改革,
: 勞權、居住正義、資源分配......
: 這只是很初淺的提案,
: 希望大家也能多多附議、
: 多多留言建議修改成更好的方向,
: 讓公部門有所回應,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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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居住倒是不必要,你有繳保費且是國民其他要幹嘛只能說管太多了
反而整年在台灣浪費更多的要先處理,這塊不碰做太多都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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