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盧麗安夫婦戶籍被取消 家人錯愕痛批「政府炒作」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10/26 16:09), 編輯推噓10(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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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 ...前略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又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說明 https://tinyurl.com/yd2gk7rq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 事項之說明 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之原則: (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 (二)對台統戰工作 (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關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 (一)黨務系統: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各級黨務機構及該等機構直屬機構、 事業機構(人民日報等)、派出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工作部門 和辦事機構(中央統戰部等)或議事性領導機構及所屬團體。 違反第33條的罰則規定在同法第90條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喪失國民身分連第33條都沒有適用呢 另外有趣的一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好像有很多人進入射程範圍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0.107.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9005369.A.4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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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喪失國民身分.只是沒了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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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根本沒什麼大不了,等哪天國籍被註銷了再來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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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戶籍也就沒健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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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 盧在中國時承認有入中國籍,等於有辦過放棄中華民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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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不是不認中華民國嗎?那這些都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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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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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等於不等於我國等於..目前只是先取消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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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懂??等牠中華民國護照被註銷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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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什麼邱毅的沒踩到這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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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現在沒了中華民國國籍和戶籍 完全是中國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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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就是目前還是只有取消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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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國籍..哪這麼好的事情.至少要等他回來受罰之後再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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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註明到1997年止..中華人民共和國1997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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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貼的東西叫...wiki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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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入黨卻是在2015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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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貼的東西叫...wiki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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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樓如果不相信 可以點最下面的報導 包括她朋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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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錯誤的東西只要沒人改就不會有人傻瓜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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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想強調什麼 要逼她公開資料給你看嗎 請不要忘記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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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定居專家 本身就是外國籍的人回來定居在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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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看清楚而歡迎她 這樣最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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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是戶籍.不是國籍....我想強調的是.如果國籍戶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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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不出來...還是別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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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請看清楚 國籍部份..反正你不相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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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釋一下為何是放棄戶籍好了,因為在這部兩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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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下,承認對岸是我們的領土,因為是領土所以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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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戶籍方式處理,要件是只要領用中共護照或在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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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戶籍,台灣戶籍就會喪失,但如果以兩國論的方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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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話,是要採取喪失國籍才對,這也是這部法律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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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脫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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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行法律認為兩岸同屬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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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可能違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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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安有沒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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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個標準,統促黨跟赴中退將全都該取消戶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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