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張花冠投震撼彈 深夜發長文揭性騷背後真相消失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張花冠投震撼彈 深夜發長文揭性騷背後真相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2017/09/24 16:25
嘉義縣長張花冠今天中午前往全代會前,在官邸接受媒體訪問強調,自已是受害者,也不
是喜歡惹事的人,她說,莫名其妙《法治時報》不去寫那些,踩到他(指陳明文)的痛處
(指民雄污水下水道官司),「我連法治時報寫什麼都不知道」;那天陳明文下車就很抓
狂,用力攬她肩講那些話讓我「非常非常不舒服」,「陳認定是我指使」,出言恐嚇說,
「他的官司沒事,之後要讓我死的很難看」。
張花冠無奈的說,「我已保留轉圜的餘地」若他要告就去告,大家到司法面前講清楚,「
一切資料縣府都有保管」。性騷部份,只要他有檢討,並公開跟全國婦女朋友道歉「我就
撤告」;至於下午全代會,若有和事佬出面,雙方能否好好談談?「我不知道啊,看他(
指陳明文)的誠意」。
嘉義縣長張花冠與立委陳明文連日來的摟肩性騷風波似難善了!全台最長景觀吊橋嘉義縣
太平雲梯昨日開幕,與會的張花冠才向關切性騷擾案的媒體表示,只要陳明文誠意的公開
道歉,以及其夫妻倆同時接受性平教育,她會撤告;然而,她昨深夜11時許在臉書發文再
投震撼彈,直指陳明文與她併行時,強行摟肩、硬勒住她的脖子當下,其實講的是:「他
的官司都已經處理好了。不會有事。等宣判確定沒事後,他會讓我死的很難看。」
這篇長文裡面提到,10年前陳明文在縣長任內涉及民雄汙水道貪汙案,台南高分院後天宣
判,張說陳明文能如此充滿自信,敢說都處理好了,其中原委她稱不清楚,但引述一篇《
法治時報》9月20日的一篇報導連結;此外,她表示,該貪污案發生在陳明文任內,她接
任後,縣府卻得被迫賠償涉案廠商1億元,且指控與陳明文關係密切的營造商,承攬在嘉
太工業區內的廠房工程是豆腐渣工程;她更控訴,陳明文干擾縣府人事,若某些局處科長
人選非他屬意,則對她咆哮怒罵,干擾縣府運作,在她和主管努力堅持下才維持獨立超然
。她更提及,陳明文刻意指定接班人的作法是威權主義遺毒。
文中還原本月13日在民雄大士爺文化祭活動上被摟肩一事爆料說,當天顧及地方宗教慶典
上和諧,只告訴記者「現場太吵雜,聽不清楚」,之後接到許多關切電話,希望她息事寧
人,但她認為身為嘉義縣長遭受恐嚇,台灣社會也不能為和諧不顧是非,且「河蟹」、和
稀泥的態度,有違民進黨的進步性,決定20日赴警局提告,但只針對性騷擾,未提屬公訴
罪的恐嚇,原希望留轉圜空間,且小英總統也出面關照,理論上事件應可儘速落幕,但不
滿陳明文遲未向全國婦女道歉、還透過夫人廖素惠在臉書上對她攻訐,試圖將此轉為兩個
女人的戰爭,讓她不得不挺身而出,說明性騷擾背後,「隱藏了恐嚇、意圖人事一把抓、
貪污案等不為人知的一面。」
她痛批陳明文自己犯錯,卻要老婆出面道歉,這種忍讓已超乎人之常情。當廖素惠宣稱其
忍受了20年,張花冠說,她只能報以無限的同情,她還向廖喊話,盼她能將自身的格局放
大。「倘若您能將目光拉高一點,必會發現,這絕非單純的性騷擾,它關係到嘉義日後發
展的是非對錯,以及民進黨的道德操守與榮譽!」
《蘋果》記者昨深夜試圖聯絡陳明文,詢問他對張花冠指控的看法,但他手機轉語音,無
法得知回應。
而對於張花冠說出原來她當天被陳明文摟肩,原來是說了「他會讓我死的很難看」,因恐
嚇罪是公訴罪,雖然恐嚇罪的部分還沒報案,不過嘉義地檢署發言人林俊良主任檢察官說
,檢方將就張花冠的說法進行瞭解,再考慮是否針對恐嚇部分進行分案調查。(徐彩媚、
李宗祐、王智勇/嘉義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24/1209921/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原始新聞底下有附張花冠PO文全文,太長就不節錄了
怎麼每次一有甚麼大爆料,當事人的手機就那麼巧剛好關機聯絡不上咧~
真相到底如何真是讓人好生期待啊
印象中前幾天版上好像有大大說這是因為這兩個人要競爭分區立委席次的關係?
結果竟然又是一次選舉取向的操作嗎嘖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8.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6352890.A.449.html
→
09/25 23:22, , 1F
09/25 23:22, 1F
→
09/25 23:24, , 2F
09/25 23:24, 2F
推
09/25 23:24, , 3F
09/25 23:24, 3F
推
09/25 23:24, , 4F
09/25 23:24, 4F
推
09/25 23:24, , 5F
09/25 23:24, 5F
推
09/25 23:25, , 6F
09/25 23:25, 6F
→
09/25 23:25, , 7F
09/25 23:25, 7F
→
09/25 23:26, , 8F
09/25 23:26, 8F
→
09/25 23:26, , 9F
09/25 23:26, 9F
噓
09/25 23:28, , 10F
09/25 23:28, 10F
推
09/25 23:29, , 11F
09/25 23:29, 11F
噓
09/25 23:34, , 12F
09/25 23:34, 12F
推
09/25 23:35, , 13F
09/25 23:35, 13F
噓
09/25 23:39, , 14F
09/25 23:39, 14F
噓
09/25 23:42, , 15F
09/25 23:42, 15F
推
09/25 23:49, , 16F
09/25 23:49, 16F
噓
09/26 00:09, , 17F
09/26 00:09, 17F
推
09/26 02:24, , 18F
09/26 02:24, 18F
噓
09/26 08:32, , 19F
09/26 08:32,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