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法律知識不多,剛在想,
公然侮辱罪為什麼只罰「公然」呢?
當然,公然的情況下被罵,我的名譽會受損,
私底下罵,我的名譽雖然不會受損,
但是多少還是會對我的身心造成傷害啊。
舉個例子,
你家人每天都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用很難聽的話侮辱你,
久了也會對你造成很大的壓力吧?
為什麼不公然的侮辱就不能告勒?
還是這是民法的範圍?
附上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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