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買早餐開車門害騎士被輾斃駕駛判7個月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9/08 13:05), 編輯推噓5(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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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地院105年度交訴字第53號判決 判決文請參考:https://goo.gl/hUitTb 2、 案發經過確實是被告先開車門, 上車上到一半死者機車撞上去。 依照後車的行車記錄器畫面, 被告開車門時間是07:28:45, 到07:28:48時被告身體都坐進去車內了, 只剩下左腳還在車外,死者迎面撞上。 從開門到撞上總共有3秒鐘, 死者都沒注意到前車開門? 確實滿匪夷所思的。 3、 但是本案送鑑定結果,認定: 「一、林石盾(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慢車道停車並於關閉車門 時,未注意行進中車 輛並未讓其先行,為肇事原因。二、黃勇誌(死者)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閃避不及, 無肇事因素。三 、謝名覲駕駛營業大客車,直行,閃避不及,無肇事因素。 另,超速行 駛有違規定。」 結論認為死者無過失, 具體理由為何就不得而知。 4、 可以注意到撞到人的客車司機也被起訴 , 主要理由是因為他超速, 不過鑑定意見認為他無過失, 法院最終也判決無罪, 認為縱使沒超速也來不及煞車, 也就是不管有沒有超速都會撞死人, 那麼超速就跟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新聞這部分都沒報導還蠻怪的, 不是應該下個「超速撞死人竟無罪」的標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96.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4847135.A.5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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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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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這樣要推媒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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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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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開門就要保證他不會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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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記者根本沒看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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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一律是開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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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路邊有車不要騎快,還有人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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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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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不懂 有人就是要用生命捍衛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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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妙的那個騎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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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停在慢車道當然是車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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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停黃線吧,開門上車,還沒關門被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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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都是死者為大的判決,除非法令改成一律由副駕駛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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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但撞上很匪夷所思這點 我覺得並不奇怪 因為那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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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應該是一直在直行 直行騎久了就會放鬆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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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還不算違停車主已經在車側邊準備開門的時間,這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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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事100%死者也沒在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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