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再議後續?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08/24 01:11), 6年前編輯推噓4(282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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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已告一段落,社會大眾也持續表達意見, 就檢察官依職權偵查出之事實,對多數人應該沒有爭議,那我們以此為基礎進行檢視。 首先用圖表整理一下各方對本案提出過的看法: 林女 合意性交 脅迫 騙砲 性交 ( 經檢察官偵查後確認之事實 ) │ ├─────┼──────性交──合意交往──雙方交往 │ 陳0星 妨害性自主 施暴 順序由左至右為超越檢察官已確認之事實之見解及背離關係之遠近。 [經偵查後始公開之證據]: 一、陳O星經具結擔保之證述。 二、其他證人經具結擔保之證述。 三、陳O星提出之證據。 四、林女家屬提出之證據。 五、檢察官依職權調閱、扣押之證據。 [偵查後經檢察官認定之事實]: 一、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陳O星與林女至遲應於98年6月左右結束補習課程及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三、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開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 補充:陳O星於106年5月9日發表之公開聲明書中僅稱雙方交往, 而隱匿其與林女於交往期間有性交行為之事實。 四、雙方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 補充:對照通聯紀錄、參採林女部落格、林女父母、證人A4, A5, A6, A8之證詞, 認定其第一次性交時間為8月間最有可能,與陳O星之證述矛盾。 五、陳O星於98年5月26日主動以手機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共4次、 98年8月至10月間頻繁聯繫林女,最後一次手機聯絡林女日期於98年10月29日。 補充:陳O星先前公開聲明稱「於林女補習期間無私下來往」,顯屬謊言。 六、「ooutputt(小杯)」帳號為林女先生代為申請,文章內容由林女提供。 七、未有何人指認林女遭受性侵。 八、林女未有何驗傷採證之紀錄。 九、林女於作品「初戀」對性交行為之描述採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 ,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十、閨蜜2人證述林女自承與陳O星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且自述很喜歡被告, 未聽聞林女陳述遭受性侵。 十一、閨蜜身份及與林女交往關係經林女父親確認,其證述甚值採信。 十二、林女心理諮商紀錄顯示,林女曾提及「被強迫」、「誘姦」,亦表明認為那一段經 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 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紀錄內容之表意不無歧異。 檢察官偵查結論詳不贅述。 我們不做無謂的臆測,以經當事人及檢察官確認過的事實來呈現: 1、陳O星於98年5月手機第一次主動聯絡林女私人門號、6-7月分別各3次、1次, 至8月開始密集聯繫前,此私下來往之行為早於陳O星自承之交往期間,且聲明時說謊。 2、陳O星持有林女98年8月31日臺大神經部藥袋,並於庭訊時提出作為己方證據。 3、陳O星於98年2月起至98年10月29日止與林女接觸之期間,仍保有原職「補習班老師」 之身分,且始終保持已婚,未改變其狀態。 4、陳O星於聲明時隱匿但具結時承認與林女性交後,才於10月底與林女分手且未再聯繫。 5、陳O星於聲明稱知悉「林小姐也曾因課業壓力及志趣不合而快樂不起來。」。 請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刑事判例: http://tinyurl.com/yd5zw362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 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 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 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 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 ,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 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 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 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此行為即屬一種違反意 願之方法。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而使人為性交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 要件該當。 犯罪之判定,講求自犯罪者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來檢視: 陳O星動機:獲取成就感、權力感等,並滿足其個人性慾。 陳O星目的:在預見可能逃避責任追究之前提下,誘迫人際關係中熟識之年輕女性與其性交。 陳O星手段:自所從事之工作範圍必然得以熟識之社會地位較低、極度缺乏社會經驗, 且可掌握其個人私密資訊之受教學生中,挑已知有心理缺陷且處於困境之對象 ,趁該對象於生活圈首次脫離家庭及父母可監督與保護之際,藉由社會大眾及 受教學生本人受其職業身份關係而無所預警可能無償給予之信任感,以自身社 會地位受對象之同儕及人際中備受推崇而保障之聲譽,趁隙以虛偽目的進行私 密之邀約,並以製造高密度、高強度之接觸機會及獨處空間,在可預見自身不 正當行徑係屬犯罪,且該共同行為之對象亦將陷於不可逆之犯罪狀態,故意以 謊稱男女交往為名、彼此獨特之信賴關係為脅,迷惑受害者,使之作成通常一 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並俟該性交行為完成後受害者陷於無可憑己身 之力改變之犯罪狀態,持續利用該等關係獲取自身性慾之滿足,並操弄他人情 感陷於矛盾,因而得在立場對峙情形下,自法律相繩之可能中以配偶身分完成 脫罪。 陳O星在斷絕來往及性交前已知林女有精神方面之問題,這可從他自己證述及證據中確認。 在陳O星對林女在密集指導後考取滿級分,卻受父母影響而選擇就讀北醫,遠非其最喜歡之 文學相關科系的情況甚為知悉,任教多年升大學班的教師深知考生志願不合可能面臨重考 、休學之窘迫,亦將造成學生挫折困頓之情緒甚深,遂於掌握林女私密手機號碼,且即將 赴北念書遠離原生家庭之監督保護情況下,利用其受社會公眾信任、一般人難以懷疑之指 導老師之身分介入其生活。更何況,林女甚愛文學,在受指導後考取滿級分,彼此存在之 獨特信任關係並不同於一般人。 在林女自述中,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係基於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證明林女並非處於如 未曾熟識之一般對象中,以彼此對等之位階提供性服務,而是基於上下權威之順服。 林女在outtputt文章中,明白指出她知道自身被一般人認定為"小三",以及介入婚姻之罪 ,也就是為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並受其所困。林女更指出,如果「那個人」告訴 我 他只是玩玩 想打炮我當然不會跟他「在一起」,文後更明確指出對象為X星,我說的 都是事實,自可推論陳O星係以"交往關係"、"保護妳"等虛偽意思,誘使林女同意性交而犯 罪,林女甚至帶陳O星與閨蜜見面,陳O星自然得知林女已信服那從未存在過的男女關係之 位階,然而, 陳O星至始至尾從未解除過婚姻關係,也從未實際將林女認定正常交往之男女關係,將其 帶入自己人際關係與生活圈,這就是陳O星明知有罪,仍料算未來將以通姦相脅之犯罪意識 存續之明證。 至於陳O星可預見未來從通姦罪脫身之方法,從其與配偶所擁有之事業、金錢、身分地位 、人脈等糾雜之情形,甚至陳O星還長期(9年)保有與林女性交前所得到之神經部門診藥袋 到拿來自保的證據至今,清楚了然。 -- (沒寫過再議狀,用語謬誤勿怪,僅供參考。) 綜上所陳,原處分書就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漏未細究被告知悉林女精神狀態,且被告憑恃職權可取得林女聯絡資訊及其學業困頓、家 庭、個人情感等私密狀態之特殊關係,明知犯行不當仍以其受公眾信任之身分、以顯非常 理之虛偽意思誘使林女陷於謬誤而與之性交,進而共謀違反善良風俗之手段;且漏未偵查 陳O星與林女交往之期間,林女是否曾在陳O星台北自宅同居之事實,導致林女母親須另以 以簡訊要求被告主動斷絕關係,林女雙親之監督權顯受侵害,若此則陳O星應另涉犯和誘罪 。 就前揭應調查而未調查之事項,懇請鈞署賜將不起訴處分撤銷,並發回續行偵查。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48.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3508309.A.4E2.html ※ 編輯: Tatsuya72 (218.173.148.233), 08/24/2017 01:13:19

08/24 01:13, , 1F
問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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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15, , 2F
再議誰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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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16, , 3F
74團聯名再議如何? 你們也可以藉此認識對方,互相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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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17, , 4F
要不要打賭 再議也一樣 你再議也只是讓仇女有話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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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功夫可以省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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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棒 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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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騎士團 超進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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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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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18, , 9F
書迷二創小說提告 太有創意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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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19, , 10F
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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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20, , 11F
建議查他父母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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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21, , 12F
好啊 把父母也告一告 太讚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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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21, , 13F
認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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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1:22, , 14F
不同角度不同看法大家都只相信自己想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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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再進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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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厲害 能把黑的說成白的 雖然我被說工讀生但還是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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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夠了沒,你告到底只是維護自己的臉皮,根本不是為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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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讀生啦是愛星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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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多次的在各種公開場合說那不是他的故事,也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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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在一廂情願覺得人家需要幫助,這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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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真的被這些提告的人害慘了 原本五月就能保有名譽且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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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被挖一堆不好看的東西出來 大家都很慘 只有提告的人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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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南檢偵查結果沒有爭議 從未也無意參與本案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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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就74團自己挖出來的啊 還被南檢認證 :D 多告一點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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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提告的人當初也只是因為正義感使然 真正的原因不是那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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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挖出一堆有趣的事 告林父林母吧 好像很有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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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討論之立場 固然對不提告之林女父母來說繼續是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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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要求初戀的電子檔公布,這樣大家才知道要跟風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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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原因出在 那些知道真相卻一直給出錯誤訊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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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74團不斷自打臉蠻爽的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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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案涉及社會公益,無論你是反對誣告風氣或性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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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錯誤訊息之後 也不積極的協助辦案 把人當猴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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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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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件事情應該這樣就結束了 但繼續發文 只會讓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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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拉 如果能讓愛誣告的台女得到警惕 這件事也算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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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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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這種想要繼續追究下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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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關我只發這最後一篇 早在進入偵查前就已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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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益 :D 不用在那邊大義凜然啦 要告快告 沒人阻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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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65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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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點看來 林應該很愛陳 才會想介紹給自己的好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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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T你就是建立在 陳一定有利用不對等關係性剝削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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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回答了 事實上就是有啊...法律怎麼判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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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也因為林的家庭保守 所以林才會那麼的極端? 物極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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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覺得有阿 但是沒法肯定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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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換個角度 如果林是你的妹妹 然後未滿18被歐吉桑吃了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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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覺得她是愛錯人 還是歐吉桑陳星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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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再度啟動!騎士團將再度出征!說你強姦就強姦!證據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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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認為他們是真愛 你又要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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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人不需要!想像力就是你的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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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們認為60歲跟18歲交往 18歲的一定是被騙 所以我前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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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提高合法性交年齡到30歲 心智年齡成熟下在去選擇不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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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100歲跟60歲交往 可能就沒人有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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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事情全貌的只剩陳星了 無解的題目 我們永遠也不會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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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真相 除非他良心發現 我覺得比較莫名的是 打著理性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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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嘟,老吃少該死,吃朋友的女兒該死,補教老師吃曾經教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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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生該死,上司吃下屬該死,74團沒吃到你吃到該死!鯊鯊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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鯊鯊鯊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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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旗幟反對74猜疑論點的那些人不起訴之後 對林的各種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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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覺得提高到心智年齡成熟之後 就沒那麼多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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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補 他們要的其實也不是真相 追求的不過是勝利 踐踏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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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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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你太極端了 雖然有些人確實是很幼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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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這篇推文超自我感覺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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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以消遣被剝削而心靈萎靡至死的死者取樂 我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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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08, , 230F
所以你認為她是因為被剝削所以心靈萎靡至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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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10, , 231F
所以其實T你還是很想追究是誰害她自殺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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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12, , 232F
To NingK:如果你是真心換得與對方共享歡愉,有甚麼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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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13, , 233F
怕被誣告? 我國法律有誣告罪相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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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21, , 234F
所以這大概是不告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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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27, , 235F
每個人心中已有定見,各自朝自己目標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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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41, , 236F
到底是怎樣的教育造就74團這些野蠻人?
08/24 03:41, 236F

08/24 03:44, , 237F
請問樓上是74團還是野蠻人?
08/24 03:44, 237F

08/24 08:28, , 238F
說人妄想的,你是當事人嗎?
08/24 08:28, 238F

08/24 08:35, , 239F
你算哪跟蔥能再議啊
08/24 08:35, 239F

08/24 10:06, , 240F
無所謂啦 繼續鬧笑話而已 74臉北打不夠還想再被打第二次
08/24 10:06, 240F

08/24 15:15, , 241F
其實林方林父母的謊言更多 只是你會有ㄧ堆藉口說是不敢講
08/24 15:15, 241F

08/25 11:23, , 242F
推...
08/25 11:23, 242F

08/25 16:00, , 243F
事實10分 講5分 叫保留 不叫說謊
08/25 16:00, 243F

08/25 16:01, , 244F
林父母可就是明確說謊了 ha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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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dRTLJY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