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維安「漏洞」影帶曝 疑萬華警開柵欄消失
騙人沒當過兵喔
用槍要領、衛哨守則 就算你背得滾瓜爛熟
遇到以下這三種狀況 還不是乖乖放行.....
1.
(前方有大頭車作勢往這方向開)
學長:靠夭啊 877是XX長的座車 菜比八還不快開門!
學弟:.....
2.
學弟:學長方便看一下假單?
便服:你不認識我是誰?
學長:哈哈你要倒大楣啦哈哈哈....(一整個幸災樂禍)
3.
(黑影竄出)
學弟:站住口令誰?
黑影:拎北學長啦!
學弟:QQ (默默乖乖開門)
※ 引述《CS5566 (現實裡有了我對你的眷戀)》之銘言: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 一、免除職務。
: 二、撤職。
: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四、休職。
: 五、降級。
: 六、減俸。
: 七、罰款。
: 八、記過。
: 九、申誡。
: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
: 刑法 第 120 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 第 121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 122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刑法 第 130 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 第 134 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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