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代養600隻貓領140萬 全放養廢棄眷村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8/12 17:0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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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於棄養 飼主飼養之動物 ,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 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廠所 收容處裡外,不得棄養 (動保法第5條第3項) 1.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2.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處1.5萬至7.5萬元罰鍰 3.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弟網路上查到的 這動作不管怎麼看都有87%這麼像! 雖然中途是只有掛暫時而已 並不算登記飼主! 不曉得到底政府的運作有什麼問題? ※ 引述《dnzteeqrq (不愛依靠別人但又作不 好)》之銘言: : ※ 引述《cul287 (希悠)》之銘言: : : 女代養600隻貓領140萬 全放養廢棄眷村 : : http://news.tvbs.com.tw/local/756055 : 放養 ? 還是棄養 ? 棄養的話應該可以罰他吧! :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 『新聞』太可惡!養40多隻狗無力負荷 山區棄養遭重罰 :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470151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87.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2528533.A.A4D.html

08/12 22:26, , 1F
動保法第三條第七項的飼主定義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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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領動物之人,中途屬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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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一下可以參考民法190,假設有人無故被放養的貓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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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22:31, , 4F
傷應該找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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