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要去公園玩突衝出!北市4歲女童遭輾臉變形亡 媽媽當場昏倒消失
來「宣導」一個冷門的法規: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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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家長讓小孩在校門口對面下車,小孩擅自穿越道路,與機車發生肇事,雙方受傷
機車駕駛人無罪 https://goo.gl/jQApgp
家長被判過失傷害 https://goo.gl/yAut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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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家長還在路旁,小孩自行先過馬路,家長欲攔阻時,遭機車…。家長、小孩皆受傷。
機車駕駛人過失傷害 https://goo.gl/DJKaXD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原因,該委員會鑑定意見認「行人
甲○○穿越道路未注意來車且疏縱幼童擅自穿越車道,與
乙○○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自述違規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
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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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小孩自己從宮廟跑出,被娃娃車撞,小孩受傷。
汽車駕駛人無罪 https://goo.gl/QyPb2d
意見及覆議意見均認定被告就本件事故無肇事因素(按:臺
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陳琦涵幼童監護人照護
不週,疏縱幼童於肇事地點,任意奔跑、追逐、嬉戲,為肇
事原因;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認定:幼童陳
琦涵於道路上追逐、嬉戲,阻礙交通,影響行車安全,為肇
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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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家長先到馬路中間,小孩後過馬路,與機車肇事,小孩受傷。
機車駕駛人過失傷害 https://goo.gl/Wg8vpT
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鑑定,亦認被害人張00未禮讓車道上行駛車輛
先行,及監護人疏縱幼童擅自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被告
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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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案件,剛好有行車紀錄片,相信車鑑會很好判斷,
計程車駕駛被認有肇事因素,那就沒啥好說。
就算被認定無肇事責任,法官也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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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盛頓,異人也。起事勇於勝廣,割據雄於曹劉,既已提三尺劍,開疆萬里,乃不
僭位號,不傳子孫,而創為推舉之法,幾於天下為公,駸駸乎三代之遺意。其治國崇讓善
俗,不尚武功,亦迥與諸國異。余嘗見其畫像,氣貌雄毅絕倫,嗚呼,可不謂人傑矣哉!
米利堅合眾國以為國,幅員萬里,不設王侯之號,不循世及之規,公器付之公論,創古今
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泰西古今人物,能不以華盛頓為稱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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