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準役男不想當兵 竟盼以「良心因素」改服替代役消失
※ 引述《kawazima8869 (Taiwan川島)》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準役男不想當兵 竟盼以「良心因素」改服替代役
: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判定是常備役體位,前年10月被台北
: 市政府列入陸軍2204梯常備兵徵集,李男事後竟以徵兵制「違反良心」、「性別歧視」等
: 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因為他另一方面已提出在學證明辦理緩徵,相關處分已不存在,台
: 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李男之訴,可上訴。
: 判決指出,29歲李男在100年間被核判為常備役體位,事後他針對複檢結果提起行政訴訟
: ,101年間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但他仍不死心,104年9月間收到徵集令後,又提起
: 行政訴訟,主張徵兵制違反憲法、違背良心且帶有性別歧視,盼能撤銷徵集令。
: 李男認為,女性不用當兵,已經違反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述的男
: 女平等;另他也認為徵兵制度嚴重牴觸人類實踐良心及信念的自由,並質疑目前只能以宗
: 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卻不能以「良心因素」申請,嚴重侵害其良心自由。
: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僅男性須服兵役一事,大法官早已於釋字490號中說明
: 並未違憲,且李男已經另外向市政府提出在學證明辦理緩徵,則該徵集令已經被廢止,本
: 訴訟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09510
: 在台灣只要女森不覺得被歧視就不算歧視喔 幫QQ
如果「宗教自由」是可以作為服替代役的理由的話,
那「良心自由」要求也要比照辦理,並非沒有道理。
因為「宗教自由」本質上也是一種「良心自由」。
在憲法的發展上,這兩個都是屬於思想自由的一種表現。
和「良心自由」比較有關係的憲法實務議題,
是法院可不可以判決被告向原告道歉?
因為道歉可能會涉及到要求被告做出違心之舉。
明明不想道歉,也不可能真誠道歉,
但判決卻要求被告做出道歉的「表示」,
會不會侵害到良心自由呢?
還是只侵害到形諸於外的表意自由?
目前我國釋憲實務認為不違憲。
同樣作為內心自由、思想自由,
如果對宗教信仰(宗教自由)給予高度保障,
但卻對世俗價值觀(良心自由)差別待遇,
似乎沒有什麼道理。
如果有一個宗教的教義是「絕對不能道歉,否則死後會下地獄」,
那法院判決信徒道歉,會不會變成違憲?
如果宗教自由保障的範圍包含外在的宗教表現,
那良心自由形諸於外的表現,能脫離良心自由,
而被當成是單純的「表意自由」或「言論自由」嗎?
目前的釋憲實務看來,
大法官是把宗教的外在表現當成內在宗教自由的延伸,
但是世俗價值觀的外在表現,
則是被從良心自由切割出來,變成一個獨立受到限制的領域。
其實這不太有道理,
因為宗教信仰並沒有比世俗信仰優越的地方,
對於迷信給予比較高的保障,
但對於理性卻加以限制,
一般人都會覺得不合理。
如果宗教信仰可以作為替代役的理由,
那世俗價值觀也應該可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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