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亞泥深挖養魚說 經長:從全世界來看也是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13 19:14), 7年前編輯推噓4(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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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5710587 (小柳哲也)》之銘言: : 2017-06-13 15:43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即時報導 : 亞泥礦場挖深,被環保團體抨擊傷害環境,亞泥董事長徐旭東喊冤,直指礦場挖得深是基 : 於避免影響更大範圍的生態環境,而且未來也可以蓄水、養魚;經濟部長李世光今對此回 : 應,單就工法而言,這樣的工法在全世界來看是合理的,也是全世界的典範做法,一邊開 : 挖、一邊開始復育,比起過往挖完20年後才開始復育,這才是好的做法。 : 李世光今出席工業團體負責人與政府首長座談會,會前受訪被問及對徐旭東「亞泥挖深未 : 來可養魚」的看法,李世光回應,各種工法中,確實有像亞泥不開挖大面積、但往下挖深 : 的作法,就技術而言,不是養魚不養魚的問題,而是這樣有注意到整體景觀的部分是比較 : 好的。 : 李世光也說,早期工法是開挖幾十年後,挖完才開始從事復育的工作,但像這種一邊開始 : 開挖、一邊開始復育同步進行,挖完之後,可能復育的部分已經恢復不少,是好的做法。 : 李世光﹒亞泥﹒徐旭東 :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521671 礦業法修法實在太重要,雖然連署破13萬但是關注程度仍然很低,請各位幫忙高調 地球公民基金會連署網址:http://0rz.tw/Phuyq 以下小弟分享礦業法具有爭議的地方。 [談談礦業法第47條的霸王條款] 什麼是礦業法?我們可以從礦業法第1條來找到定義:「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 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規範採礦業應遵守的相關 規範。起初我也不以為意,但是等我仔細查找相關新聞和法條時,才發現礦業法的第47 條真的是比扯鈴還扯。 礦業法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 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 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 先行使用其土地。 用白話來講可以條列成以下幾點: 1. 挖礦的人要和土地擁有者協調並達成協議。(合理) 2.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話,可以向政府單位申請調處。(合理) 3. 土地擁有者不接受協調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合理) 4. 挖礦的人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挖。(有疑義) 備查後就可以開挖,所以「備查」這個詞很重要,於是我查了名詞解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 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所以用日常生活用語來理解,我對於備查的解讀是「告知」。 於是我們可以這樣解讀礦業法第47條: 就算地主不願意,開發單位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挖。 你家不願意給我挖沒關係,只要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跟主管機關備查就可以開挖,WTF? 無怪乎環保團體稱現行(民主進步黨在2003年通過的政院版)礦業法第47條為「霸王條款 」[1]。 環境法律的核心是學理分析和田野調查後所擬定出來的規範,這樣的規範當然必須與時 俱進,無論是8年、13年,甚至是20年前的法規,有疑義就應該要修正,這部分就要看執 政團隊和立委諸公的良心了。例如菲律賓環境部長和整個採礦業為敵,無視法律廢止全 國三分之一的採礦合約,雖過度偏激,但其出發點或有可思考之處[2]。 由於我本身非法律背景,以上僅為一得之愚,可能欠缺考量產業分析和各單位溝通協調 的情境設想,疏漏之處還請專家多多指教。其他關於礦業法只審查坑口、過度優惠開發 者等相關論述[3][4],各位有興趣可再查找相關新聞。 --- 參考資料: [1] http://e-info.org.tw/node/203050 [2] http://e-info.org.tw/node/203033 [3] http://e-info.org.tw/node/203086 [4] http://e-info.org.tw/node/202573 [5] 礦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2.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352441.A.964.html

06/13 19:15, , 1F
然後咧 很重要嗎?
06/13 19:15, 1F

06/13 19:16, , 2F
支那畜生雜種
06/13 19:16, 2F

06/13 19:16, , 3F
滾回支那國!!
06/13 19:16, 3F

06/13 19:16, , 4F
我愛台灣民主共和國!!
06/13 19:16, 4F

06/13 19:17, , 5F
萬歲萬歲!!
06/13 19:17, 5F

06/13 19:18, , 6F
其實你仔細研究會發現台灣很多法律都有問題
06/13 19:18, 6F

06/13 19:18, , 7F
跟國外買很貴 而且員工也會失業 製造更多問題
06/13 19:18, 7F

06/13 19:19, , 8F
不是只有礦業法,建築法,都市計劃法......一堆天兵訂的
06/13 19:19, 8F

06/13 19:19, , 9F
法律
06/13 19:19, 9F

06/13 19:22, , 10F
操,廢話
06/13 19:22, 10F
※ 編輯: notphate (119.14.2.141), 06/13/2017 19:26:06

06/13 19:36, , 11F
其實要先有個認知,天然資源均屬國有
06/13 19:36, 11F

06/13 19:37, , 12F
就算是地主,地下的礦產也不是你的
06/13 19:37, 12F

06/13 19:49, , 13F
天然資源國有,為何要圖利水泥業者
06/13 19:49, 13F

06/13 19:58, , 14F
就是因為國有才會想能撈就撈啊 如果是私有 想挖?交錢!
06/13 19:58, 14F

06/13 20:03, , 15F
高調
06/13 20:03, 15F

06/13 21:08, , 16F
所以是業者跟國家買而不是跟地主阿
06/13 21:08, 16F

06/13 21:25, , 17F
問題是跟國家買後,還是要跟土地擁有者協調?
06/13 21:25, 17F

06/13 21:26, , 18F
結果當時卻出現大量偽造簽名"耕地權拋棄書"...
06/13 21:26, 18F

06/13 21:41, , 19F
現在那些地主,算是被亞泥"趕"出去
06/13 21:41,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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