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求高調:有關"精神病患強制住院"條件,求修法消失
對不起,我手動置底了,希望能高調求修法
若有違反板規,我將立即刪文
我的家人有思覺失調,就是俗稱的精神分裂症,也已經有精神障礙手冊了
但是礙於法條對於病患須為"嚴重病人",需有自傷或傷人行為才可以強制住院
我們家人已經無能為力好久了
他不傷人,他只會突然在家裡大吼大叫,房間用力摔東西、甩門
我不想這樣說,但是我偶爾也會有想遺棄他的念頭
因為精神病患一直待在家,沒有辦法自己賺錢自己生活的情況
我想對於強制住院,希望能有其他彈性空間
例如給醫生和衛生局人員認定有疾病,即應立即將他強制住院
而不是像現在社會,精神病患因沒傷人,大部分都由家人自己帶著
第一,家人也不可能盯著他的一舉一動
但是又很怕他在外面出了什麼事情,他畢竟還是有思想的,想去哪裡我們也管不著
第二,家人也不專業,對於精神病了解不可能強過醫生
第三,有許多遺棄患者的案件,我想這對於社會安定也不好
如果可以,誰希望自己家人是精神病患呢?
家人都希望他能趕快治療趕快控制住
很多人卻會把這件是汙名化
詐領保險金這回事我一點都沒興趣
況且患者自己有思想,
若他真沒病,有提出告訴的可能
(曾聽過精神科醫師說病患告家屬跟醫生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就是因為強制住院條件門檻過高,家屬跟醫師被患者告)
難道您們真的要看家屬一個一個遺棄病患你們在社會會比較快樂嗎?
自己想想走在半路上,有個精神患者的遊民在路上
你不會怕怕的,不會對社會造成影響嗎?
但是現在的法條,就是逼的家屬必須這樣做...
因為照顧精神病患者,真的很累
永遠沒有安寧、可以休息的一天...
希望能有修法的可能,我知道修法不會很快
但是提早一天高調,我的家人就有提早康復的可能
拜託大家 唉
※ 引述《x82421 (史小奇)》之銘言:
大家好
我想問一下大家對於"精神病患強制住院"的條件的看法
我家人有精神病,但受限於"嚴重病人(有自傷或傷人行為)"才可以強制住院的定義
使得我跟我家人每天過的水深火熱
(我在精神版有PO文,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若不是強制住院,則需病患"親自"簽下同意住院書才可住院
否則醫生也不敢留病患在醫院裡面
我想說的是
精神病患通常病識感薄弱
他們通常不認為自己有病
而要讓他們覺得自己有病更是難上加難
他們不覺得自己有病的情況下,更不可能簽署同意住院書了
也就是這樣
我看過太多家屬的文章了,但是他們無能為力。
也看過一些文獻說精神病患被家人遺棄,成為流浪漢,永遠沒有控制住的可能。
我在精神版發文問過了
有些人認為這樣訂法是為了病患的"尊嚴"
但是我真的覺得"尊嚴"跟"健康安定的人生"來比較,根本小巫見大巫
就好比我得了痔瘡,就為了尊嚴而不去看醫生
這樣合理嗎
生病就要看醫生不是常理嗎
今天這樣制定法律是要我們家屬自己處理精神病患嗎?
還有人說:等你得了精神病被關看看就知道...
那社會要精神科醫生幹嘛?要精神病房幹嘛?
我知道把家人關進去不好
但是不關進去,社會太多刺激她只會越來越嚴重...
還是法律要我們遺棄家屬,讓她們流浪,這樣比較高大上嗎..社會會比較安定嗎..
還有一些病患說病患的痛苦是我們正常人無法體會的
請問誰能體會家屬的痛苦?
語畢
我強烈建議修法
至少醫生認定他生病就該讓他就醫了,而不是等到真的殺了人了才讓他就醫
希望大家能幫我高調...唉
我真的活的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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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師要認定阿..
我說了精神醫師認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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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暴力傾向我可以直接送他強制住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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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有說阿 是我家人生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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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不再共產國家
何況我家人都拿到精神障礙手冊了,我們依舊拿他沒轍
因為就是這條(自傷或傷人)才可以強制住院這回事
搞得我們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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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41: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但其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衛生局得指定
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由二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若仍有全日住院
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將填具強
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
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審查會則應將強制住 院可否之決定,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
人。
今天我的家人就是沒有自傷或傷人 所以我們無法將他強制送醫
他也不是所謂的嚴重病人
您覺得我能怎麼做? 放任他繼續這樣嗎?
精神病患一般沒有自己生活的能力
難道要我家人養他一輩子嗎?
就是因為法條,我們才無法將他送醫
警察來我家好多次了
因為他常跟其他家人吵架 他就會叫警察
警察都知道他是精神病患了
但是警察也說他沒辦法 除非他有自傷或傷人 不然他也不能對他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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