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二就被陳星逼口交! 林奕含父備看診紀錄「準備打臉狼師」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19 15:50), 7年前編輯推噓22(3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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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ro1984 (不被回信最高機率紀錄)》之銘言: : 根據受害者文字記錄 : 這件事情大家都很清楚高2就被強迫硬上 : 根本就是性侵 語重心長說一句話:愛之足以害之。知道大家沒時間看長文分析,所以先講結論: 在網路上對網誌內容分析越多,出現的疑點或矛盾越多,反而對想要追求的制裁 造成反效果。因為法院判人有罪,證據是被嚴格要求,而且傳聞原則上須排除。 But,如果是法院要判人無罪,對於證據的採擇就沒有這些要求,換句話說,彈劾 證據是不受傳聞法則限制的。 所以網誌上的文字,一般來說,因為屬於傳聞,又不是經常性文書,也不是在可 信的特別情況下製作,所以不能拿來當成判決被告有罪的證據,但相反的,如果 因為網誌文字紀錄產生諸多疑點,反而有可能變成令被告無罪的彈劾證據,而且 完全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在司法院的判決查詢系統用「網誌」、「證據能力」搜尋,可以查到若干例子, 節選出幾個判決給大家參考: 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033號:被告無罪、使用網誌內容為證據。 節錄:惟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 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 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 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 證之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77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基隆地院100年度易字第539號:被告無罪、使用網誌內容為證據。 節錄: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 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 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當然,也有使用網誌當有罪判決的證據的情況。但幾乎都是因為被告沒有聘請律 師,不知道提出異議,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159-5條規定得具有證據能力。例如: 屏東地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2號:被告有罪。 節錄: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 據能力。 作家自己也在訪談中說過:「部落格時代,我開始在網路上練習書寫,就是一些 放在部落格裡的千字文」。 https://news.readmoo.com/2017/05/12/170512-interview-with-lin-03/ 這種為寫作做準備的練習書寫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因為是傳聞、不是經常性文 書、不是在可信的特別情況下所寫,已經談過很多次了,問題是如果繼續考掘, 強調內容符合被害人個人經驗,最壞的情況就是讓人覺得依照經驗法則,被害人 不是被「強姦」。有些人喜歡從網誌中找出對「被告」不利的事跡,但如果內容 與涉嫌的犯罪有矛盾、有不符被性侵者的一般情況,怎麼辦?會不會有可能拿來 當成彈劾證據? 口口聲聲說要拿受害者文字紀錄來證明、還原事實的人,真的想過這些問題嗎? 希望不要是愛之足以害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180233.A.A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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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團需要的是信仰 http://i.imgur.com/VNBjtIh.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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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次的發文都很有料 讚 至少是站在法律層面上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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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法官4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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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迷法盲會說你法匠 然後小說迷法匠會說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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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死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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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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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讀書會開幾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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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派對小說百分百相信 所以網誌也希望能平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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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諫是什麼意思,工讀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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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您是不是來反串的?但是如果您有好好看過我的發文應該會知道,內容 從來講的都是法制上的問題,沒有站在任何一方。但是您扣一頂工讀生的帽子, 是在「明示」我收了性侵嫌疑犯的錢,在網路上替他帶風向,這就是含血噴人。 我希望您在此好好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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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別人女兒的爛老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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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死的時候有留遺書 所以不用去認定這是死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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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星期念2天書還可以75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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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意性跟模糊性正是文學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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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些東西才當不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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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宅:網誌說想幫我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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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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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性討論 也不是在聲援狼師 不過還是會被扣工讀生的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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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跟詛咒 幫你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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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團に榮光あ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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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會有人亂噓才不想貼在這,他們根本不想認真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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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啦~畢竟要定罪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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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看的懂的話就毋需上映司改會show了,針對犯罪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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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實的認定,坊間民眾採跟風證明說,至於證據方法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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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公社為主ㄛ,大概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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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陳星的律師傻到不走通常審判程序,否則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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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寫得這麼好居然沒爆 74團果然都選擇性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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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的話可以參考100台上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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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提的其實就是聯邦證據法803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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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可能真的告不成,但社會終於開始防止下一個思琪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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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前在前一篇會說證人要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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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劉炘:補習班老師想搞師生戀或婚外情,有張網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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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華請的很多是像doigt這種偽稱是林死黨的假台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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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台北人,公關公司,卻偽稱是台南人林奕含從小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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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李國華是到了50幾歲才初登板吃林這一案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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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叫的動衛福部發公文就很有鬼了,別再躲學生不上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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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其他受害者勇敢出來指認狼師,別讓錯誤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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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吃了很多女學生,但如果跟你們想的一樣都是強姦早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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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林奕含前就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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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可能連一個都不去告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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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扣工讀生帽子的 要不要這麼反智 真的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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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事情閙那麼大卻一個都沒出來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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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6:59, , 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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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7:09, , 45F
推 鍵盤大法官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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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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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專門誘姦16到18,確實連醫師家庭都拿他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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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都自殺,你覺得其他人敢出來,敢出來的少之又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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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林家沒有確切證明狼師的證據,那麼是不是要靠其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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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出來指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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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前一篇文也提到最重要的,就是有其他人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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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衛福部的動機,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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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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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7:47, , 54F
訴訟自由,你不需要說三道四,法律的限制大家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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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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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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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的問題我一併回覆。刑事訴訟法159條1項規定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或書面陳述」就是所謂的「傳聞」。而之所以會說「原則上」或「一般來說」, 是因為傳聞雖然須排除,但也有例外情況存在,目前規定在刑訴159-1到159-5條, 以上的用語只是在表現法律上原則與例外的關係而已。希望大家理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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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有沒有開始覺得反智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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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02, , 58F
那些噓的根本講不出什麼東西,就只會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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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09, , 5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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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19, , 60F
大 反 智 時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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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21, , 61F
裝睡的人你永遠叫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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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22, , 62F
鄉民有鄉民的言論自由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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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不就是聊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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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27, , 64F
不能說 不可說 阿不就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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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29, , 65F
用言論自由的帽子進行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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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33, , 66F
法律只能在限制的範圍內找真相 所以很容易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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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33, , 67F
如果李國華只有在林高中畢業後交往2個月,何必躲成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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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34, , 68F
樣,連補習班都第一時間停課還讓衛福部發關於性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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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35, , 69F
文,神隱又如同鄭捷家長般堵不到,也太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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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52, , 70F
所以你的立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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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2:08, , 71F
失去智商的人…74團基本沒救了,一群想交女友想瘋了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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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3:13, , 72F
李國華躲成這樣有鬼 那林家躲成這樣沒鬼?
05/19 23:13, 72F

05/19 23:14, , 73F
QQ
05/19 23:14, 73F

05/20 00:11, , 74F
台灣人某些真可悲 不看理 只問選什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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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usicaae (140.112.73.233), 05/20/2017 04:12:08

05/20 22:30, , 75F
不錯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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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36, , 76F
騎士團最愛扯什麼黑道啦後台多硬, 所以不敢報案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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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36, , 77F
講的好像還在戒嚴時期,時空錯亂了嗎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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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37, , 78F
有報案被吃案,背景強大到能干預司法, 這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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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報案程序都沒走 (要16歲女生報案是很困難, 那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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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37, , 80F
理人是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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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37, , 81F
騎士團真的無上限 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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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38, , 82F
還有人拿怕被告通姦所以沒報案的更扯..通姦構成要件看一看
05/20 22:38, 82F

05/20 22:39, , 83F
如果當時有律師這樣講, 那肯定就是自願被幹才沒走法律程序
05/20 22:39, 83F

07/08 23:49, , 84F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07/08 23:49, 8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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