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代主席質詢官員 柯建銘:已經違法消失
: → evangelew: 這資料是時代力量的fb提供的 但為何例子只有 05/16 12:01
: → evangelew: 民國89~民國101年 現在都已經106年 05/16 12:02
: → evangelew: 我後來看法條實施 是從第七屆立法委員開始 05/16 12:03
: → evangelew: 這也是為什麼中間會中斷一段時間 都沒有人在幹同樣的事 05/16 12:03
: → evangelew: 補一下 法條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05/16 12:08
: → evangelew: 民國99年頒布 從第七屆立委開始適用 前面還有人違規 05/16 12:09
: → evangelew: 但從102年 就沒有人再違規了 如果時代力量提供的資料是 05/16 12:09
: → evangelew: 詳細的話 05/16 12:1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20058
名 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公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更新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民國88年頒布(不是99年)
最後修正日期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64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2、44、70 條條文第 42 條
42、44、70條講講的是彈劾總統和黨團協商
跟昨天開會的情形沒什麼相關啊啊
你要不要回去再看清楚一點
第42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
案。
第44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第70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
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
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
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
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
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
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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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16 18:2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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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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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8:28, 2F
地獄貓要看文啦,COPYPASTE也需要花時間耶。
還有不要到我這裡釣魚,這篇很冷門,應該不會有人理會。
※ 編輯: hiokchi (114.40.96.44), 05/16/2017 18: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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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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