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罪根本補習班日常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05 01:38), 編輯推噓20(22222)
留言46則, 1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valender (槍在手)》之銘言: : 之前被戰,說我不懂228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怒查一波 : 先說刑法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 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先說結論 : 1.補習班老師可以適用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以下案例皆是補習班老師。 : 2.補習班老師犯221強制性交或228利用權勢性交根本補習班日常,幾乎年年有判決,有個 : 還同時搞三個。 : 3.被害人僅需要主觀上認為在權勢底下即可適用,甚至連「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 : ,老師會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這種都採納,然後這個案子也是媽媽和老師認 : 識根本林案翻版大家等等可以看一下103,侵上訴,196過程 : 4.這些補習班還只是偶爾去的,林女如果照爆料跟老師住同一棟樓,如果林父母有和陳師 : 認識,委託照顧,比一般補習班根本,還要有上下監督從屬關係,更符合228條之要求 : 5.怕一些人不知道,利用權勢性交罪沒有年齡適用,不要再扯滿16歲 : 6.以下案子都是被侵害不只一次或過一段時間才報案,不要再跟我說當下沒強烈反抗就是 : 合意,有的當下沒有強烈反抗都判強制性交了,所以我說,林女案應該是至少有228但有 : 機會有221。 : 7.以下證據都沒有精液或驗傷單,都是靠自己的陳述或證人陳述啦 : 8.以下案子都是老師GG敗訴 : 中場補充 證據能力:可以做為法官判斷的依據 : 證明力:有證據能力之後,多有說服力 : 9.根據101台上4363,日記可以為傳聞證據,林女網誌可以為傳聞證據,採訪我覺得說謊 : 可能性低,應該也可作為證據,小說我不確定,但小說應該沒有過往案例,若父母能證明 : 其所述為身前自傳,不無可能吧。 : 10. 父母轉述意見可為證據,以下有個案例A女崩潰跟父母說被侵犯過程父母轉述,法 : 官採信 : 11.先自己去看下面案例,全部都是受害者與人證的證詞, :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以假設在網誌與採訪有證據能力,小說有待參考的情 : 形判決也都是自己陳述和人證陳述作為判決基礎 : 所以跟你說,法官跟我們一樣啦,就是看網誌看採訪看小說還有聽他父母講的辦案啦,只 : 是法官對於網誌對於採訪對於小說怎麼解讀,就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但不要以為他比較厲 : 害,法官也是用經驗論理法則啦,就是社會常識啦 : 12.所以我覺得當初就是怕被告通姦啦,但現在人都死了還怕屁,但是裁量還是在法官 : 只能說有機會,但我覺得看起來不會1%這麼小 少說有個兩成甚至更高吧 : 13. 補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轉述給親友可以出來指證,甚至是精神科醫師 : 可以作為補強證據,所以親友勇敢站出來越多人,勝訴機率越高 : 以下是參考資料歡迎參考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 : ............又被告係利用權勢對A女為性侵害行為,A女僅因礙於 : 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定有瑕疵,被告之 : 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業經原判決調查 : 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此與原判決所記載A女於102年初,不願前往補習班 : 而逃家,經警尋獲之情事,即無齟齬....... : 103,侵上訴,196 : 案例事實 : (二)告訴人A 女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101 年12月28日時被 :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時候,我就已經在用手擋他了,我已經 : 盡量不想讓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沒有辦法抵抗,被告 : 摸到我陰部的時候,我整個人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 : 被告又突然把臉靠近我的臉,我嚇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 來,後來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繼續上課,被告還叫我不要怕他 : ,還說他把我當作他的乾女兒,我原本很想馬上逃離開那邊 : ,但是我當時不敢那麼做,所以那天還是把課上完了。那天 : 我回家之後在房間有向我的爸爸媽媽講上開事情。」、「10 : 1 年12月27日被告對我做如此的行為時,當下真的不敢,不 : 敢直接反應這麼大,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老師會 : 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等語(見原審卷第40頁 : ),經核與告訴人A 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 : 卷第6 至8 、23至24頁)。衡諸告訴人A 女就被告對其為上 : 揭行為之時間、經過、撫摸之部位等細節,均前後證述明確 : 而一致,且告訴人A 女與被告並無仇怨,告訴人A 女之母即 : 告訴人B 女甚至於案發前即與被告有一定交情,告訴人A 女 : 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就上開遭性侵害之情節,均描述詳盡, : 所述各情亦歷歷在目,果非親身經歷,衡情當無甘冒偽證罪 : 之風險,憑空編撰故事構詞設陷被告之可能,且告訴人A 女 : 及其父母僅請求法院能夠秉公處理、依法判決(見原審卷第 : 43頁背面),並無挾怨報復、濫行指訴之情況,再觀之告訴 : 人A 女於原審作證時,情緒數度崩潰,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 : (見原審卷第37至41頁),於此情況下,告訴人A 女及其父 : 母仍能未聲請原審對被告從重量刑等情以觀,足認告訴人A : 女前揭證述應非子虛,堪屬可信。足認告訴人A 女於101 年 : 12月27日乃係因被告身為其老師,始於被告對其為按壓胸部 : 之猥褻行為時,不敢推卻或拒絕被告,而於隔日即101 年12 : 月28日被告假按摩膝蓋之名揉捏A 女大腿及陰部時,A 女已 : 明確表達推拒反抗之意,則被告於27日利用權勢而對證人A : 女為猥褻、於28日對A 女強制猥褻等情,至為灼明。 : 法院: :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 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4 條、第228 條第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 102,侵上訴,411 : 基於利用權勢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 :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與甲在補習班辦公室獨 : 處之機會,對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甲,利用其負責授 : 課、管理學生出缺席、生活規範,可影響甲學業成績、准 : 否請假、懲處方法之權勢,及甫滿14歲之少女對老師懷有敬 : 畏之心,趁補習班內僅有其與甲○在場獨處之機會,在其辦 : 公室座位後之沙發床上,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以手指插 : 入甲○陰道內,並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而對甲○為性交 : 1 次。 : 以上查三個就夠了還有很多,每年至少兩起 : 幹不查還好,一查根本就補習班日常 : 自己去司法院判決系統,打補習班&228、221看有多少 : 這三個案例我貼關鍵語給你 : 1. A女僅因礙於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 : 定有瑕疵,被告之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 : ,業經原判決調查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 : 2. 「101 年12月28日時被 :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時候,我就已經在用手擋他了,我已經 : 盡量不想讓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沒有辦法抵抗,被告 : 摸到我陰部的時候,我整個人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 : 被告又突然把臉靠近我的臉,我嚇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 來,後來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繼續上課,被告還叫我不要怕他 : ,還說他把我當作他的乾女兒,我原本很想馬上逃離開那邊 : ,但是我當時不敢那麼做,所以那天還是把課上完了。那天 : 我回家之後在房間有向我的爸爸媽媽講上開事情。」、「10 : 1 年12月27日被告對我做如此的行為時,當下真的不敢,不 : 敢直接反應這麼大,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老師會 : 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 : 連因為尊師重道這種理由都可以了,你跟我說只有客觀上利用權勢性交才可以? 部分恕刪 先說一下你列的參考資料,第一個跟第三個判決是同一件 還有你打「侵上訴字」還是要跟人家說是那個法院,像我剛剛就迷路了一下 所以嚴格來說,你僅列出兩件可以支持你: 「補習班老師跟學生性交一定成立§228這個論點」 姑且不說法條競合,這兩件的確都有對§228去做認定,但是… 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1號判決 僅留甲○與被告1人獨處,迄於101年8月31日乙○另簽署上開監護權移轉同意書予被告, 委由被告至學校接甲○下課,及監督管教甲○,以上各情均堪認被告係利用其握有對甲○ 請假、課業、生活規範及相關懲處之權,甲○基於此等教育關係,對被告心生敬畏,不得 不屈從,任由被告對其加以性侵得逞,甲○性自主決定意願仍受有一定程度之壓抑。 所以這件是被告得到被害人爸爸所簽署監護權移轉同意書,法院才認定有上下監督關係 第二件: 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96號判決 被告身為被害人A女師長,應知青少年於成長過程中亟需長輩引導學習,且A女之父母即是 因信任被告,方將有學習障礙的A女交由被告以一對一方式教學,期被告能好好教導A女, 然被告為人師表,竟不知以身作則、保護學生,反為逞個人私慾、辜負學生家長信任,對 尚未成年之A女為上揭猥褻行為,不但妨害A女之性自主權,亦對A女之身心發展影響甚鉅 ;惟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及告訴人A女與A女之父母並未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之情,分別就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 對少年犯對受監督及少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 制猥褻罪 對學習障礙的一對一專屬的補習教育,會跟學生愛來不來,要聽不聽的文理補習班一樣 ?這根本不同事實。由於看不到地院判決,但地院對此應有更詳細的論述。 總之,就算是你貼的判決,仍然不是就你所謂的「法律精神要從主觀面認定」的角度出發啊 還是要客觀認定。你是看不太懂法律文字還是選擇結論後故意操作呢? 我寧願相信你是犯前者的錯誤,而非煽動鄉民去違反無罪推定跟罪疑唯輕。 再貼一次昨天就抓到一個否定一般文理班有上下監督關係的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判決 又縱於本案行為時,被告係被害人甲○之補習班老師,惟該補習教育係出於任意性,非學 校義務教育,被告亦不因擔任補習班老師而對被害人甲○具有指揮、命令、支配、考核被 害人甲○之權限;另縱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與上開被害人間具有師徒關係,惟據證人即被 害人丙○○於本院證稱﹕伊是被告的徒弟,他沒有教伊什麼,伊就只是每天唸經而已等語 (見本院卷第149頁),可見被告與本件被害人間亦非一般習藝之師傅學徒關係,彼此間 亦不存在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再者,被告佯以不實內容影響被害人對於事物 真相之認知,進而壓制被害人正確決定之意志能力而為猥褻行為,已屬違反被害人意願之 強制猥褻犯行,詳如上述。是以,辯護人稱本件係構成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權勢猥褻罪等 語,尚有誤會。 「對啊,你怎麼知道老師有沒怎樣,學生有沒怎樣」諸語根本不必要 都只是腦補,現在立案了應交由司法機關去辦 真正的輿論應該是如何阻止未來的憾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02.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919519.A.9F6.html

05/05 01:39, , 1F
為什麼對這些敗類來說好好教書很難?
05/05 01:39, 1F

05/05 01:40, , 2F
我覺得批踢踢的這樣理盲下去 遲早一天民進黨會把這抄掉
05/05 01:40, 2F

05/05 01:41, , 3F
法律不會進步只好讓人恣意使用誘姦基本權尼
05/05 01:41, 3F

05/05 01:41, , 4F
收家長錢,玩人女兒,真是垃圾
05/05 01:41, 4F

05/05 01:41, , 5F
狼 學校有 家裏有 精障者有 演藝圈有 不是獵補教後天下
05/05 01:41, 5F

05/05 01:41, , 6F
太平了
05/05 01:41, 6F

05/05 01:45, , 7F
QQ
05/05 01:45, 7F

05/05 01:47, , 8F
我真的覺得重點是如何防止憾事的配套討論 而非腦補
05/05 01:47, 8F

05/05 01:47, , 9F
或亂用法律解釋
05/05 01:47, 9F

05/05 01:50, , 10F
推這篇,上面那篇也是看到上訴字沒有講那個法院就看不下
05/05 01:50, 10F

05/05 01:50, , 11F
去了
05/05 01:50, 11F

05/05 01:54, , 12F
我覺得問題出在教育,把高中生當小孩教
05/05 01:54, 12F

05/05 02:03, , 13F
05/05 02:03, 13F

05/05 02:06, , 14F
這幾篇之前就有人貼過 也被反駁過 不是有心不然會是什
05/05 02:06, 14F

05/05 02:06, , 15F
05/05 02:06, 15F

05/05 02:07, , 16F
推推
05/05 02:07, 16F

05/05 02:09, , 17F
推這篇也不會有人看 某些人選擇性失明
05/05 02:09, 17F

05/05 02:10, , 18F
再推 不過上面那篇才是鄉民要的論述 大概沒有會理你QQ
05/05 02:10, 18F

05/05 02:10, , 19F
對啊,我每次回文說他是錯的,還是一堆人去他文章推
05/05 02:10, 19F

05/05 02:12, , 20F
鄉民想要的就是有罪啊!但就算有罪也只是法院的一件
05/05 02:12, 20F

05/05 02:12, , 21F
到底改變什麼?
05/05 02:12, 21F

05/05 02:12, , 22F
那篇一堆謬誤 還一堆人推 只能科科了
05/05 02:12, 22F

05/05 02:14, , 23F
05/05 02:14, 23F

05/05 02:25, , 24F
就一個不懂裝懂的不是嗎?
05/05 02:25, 24F

05/05 02:38, , 25F
再推這篇!好文就要讓他浮起來
05/05 02:38, 25F

05/05 02:38, , 26F
05/05 02:38, 26F

05/05 02:43, , 27F
我認為林亦含有猜到會變成這樣 就是大家都在打陳星
05/05 02:43, 27F

05/05 02:44, , 28F
事實跟預防都不被重視 所以她跟她爸媽才說"不是要
05/05 02:44, 28F

05/05 02:44, , 29F
追究某人" 不過台灣人素質也一如她預料 哈哈
05/05 02:44, 29F

05/05 02:45, , 30F
另外請教原PO 我認為實名對預防狼師沒幫助 您怎麼看
05/05 02:45, 30F

05/05 02:49, , 31F
老實說 這跟神棍說「性交可以改運」沒什麼不同 反正都只是
05/05 02:49, 31F

05/05 02:50, , 32F
要騙人上床而已 這是什麼合意!
05/05 02:50, 32F

05/05 02:51, , 33F
所以說這根本不是什麼師生戀
05/05 02:51, 33F

05/05 02:51, , 34F
這是性侵!
05/05 02:51, 34F

05/05 03:15, , 35F
性侵!?
05/05 03:15, 35F

05/05 03:51, , 36F
神棍騙色那種 因為都有脅迫跟恐嚇的要素 情形不太一樣
05/05 03:51, 36F

05/05 04:28, , 37F
抱歉我之後不噓但是第一次要噓 我之前的文明文寫的是
05/05 04:28, 37F

05/05 04:29, , 38F
"有機會"成立 我打臉的是 有人說補習班不適用
05/05 04:29, 38F

05/05 04:32, , 39F
我舉反例打臉請問有錯嗎? 要不要我去找原文 我什麼時候
05/05 04:32, 39F

05/05 04:33, , 40F
說過「一定」兩個字 你身為嚴謹的法律人這樣說話我無法
05/05 04:33, 40F

05/05 04:34, , 41F
認同 我也理解補習班適用228不是常態 但總有例外
05/05 04:34, 41F

05/05 04:35, , 42F
我在上一篇文也說了 我們根本還沒釐清林與陳的關係 我只
05/05 04:35, 42F

05/05 04:37, , 43F
我說只有兩成 其實也是因為如此 但是每個法官心證不同
05/05 04:37, 43F

05/05 04:39, , 44F
奇怪我都說只有兩成你們也要攻擊? 講的好像我說陳國星
05/05 04:39, 44F

05/05 04:39, , 45F
一定會抓去關一樣
05/05 04:39, 45F

05/05 05:22, , 46F
樓上辛苦了
05/05 05:22, 46F
文章代碼(AID): #1P2sSVds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P2sSVds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