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房思琪發生的事(有雷)消失
她父母要是第一時間被性侵就知道還會讓她繼續補習嗎
你說的父母聲明比較可信根本好笑
她十三歲時就被逼口交了
而她會落入誘姦陷阱在於她性知識不足
不知道這樣是被侵害的
只知道老師說這樣是愛她
當她問父母為何沒性教育時
她父母說那是需要性的人才要知道的
當她釋放訊息說學校有人跟老師交往時
媽媽一句怎麼那麼騷就讓她住嘴
當時老師教學風趣學識涵養高人人都說好鄰居
她燃起了崇拜
以為是互相愛戀
沒想到對方根本以玩弄女孩為樂
甩開了她繼續誘姦別人
卻沒人知道這一切
才讓她崩潰。
你不懂在女學生的世界裡
可以獲得眾人崇拜對象的肯定有多麼開心
死者是無法出庭辯駁的
小說也非自白
剩下的只剩道德面
若非心虛不會落跑
去死吧為人師婊。
※
引述《jazz5566 (五六爵士)》之銘言:
: 我想趁機和鄉民討論一點法律上的問題
: 首先,這件事情真相到底如何?沒有人清楚。
: *疑點一
: 老師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時,女學生到底是否已經滿16歲?
: 目前有兩個說法,13歲或17歲。
: 13歲是從作者的自傳性質小說描述,而17歲是依據作者的年紀和爸媽的說法反推。
: 這點上我比較傾向於當時女學生已經滿16歲
: 我的主要論點有三個
: 1.小說中的年紀沒有任何可信度,而且說的哀傷一點,林可能遭受類似情形不只一次。
: 我們不能排除他13歲時候被性侵,後來17歲又被另外一人搞。
: 2.相較而言,父母的聲明似乎可信度較高。
: 3.目前受懷疑的陳姓教師,是高中補習國文教師。
: 我與作者年紀相仿;北吳岳,南陳興,是當時的主流。
: *疑點二
: 老師和學生性交時候,到底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 這點上我傾向認為,當時並沒有「直接的違反意願」。
: 但是證明就稍微薄弱一點。
: 我的想法是,學生的家長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碰到這件事情肯定有尋求法律諮詢。
: 甚至我相信,家長在學生死後所發的聲明,也應該有經過法律諮詢。
: 如果真的「違反意願」,那就是「強姦」。
: 沒有必要迂迴的使用「誘姦」這個詞彙。
: ----------------------------------------------------------------------------
-
: 釐清兩個疑點後,現在要提出假設。
: 「一名年長的補習班老師,利用其老師身分和舞台魅力,去誘姦17歲學生,我們能
: 夠透過法律來處理這件事情嗎?」
: 很遺憾的,我必須要說,這件事情已經超出了刑法可以處理的範圍。
: 法律能處理的事情其實很少,而這正是法律界線之外。
: 至多,只能用兒少法處以行政罰。
: 首先,大家要先弄懂一件事情,刑法上的妨礙性自主是怎麼回事。
: 刑法其實並不會保護「你的身體被人用屌插入」,刑法保護的是「任何人都應該可以自
由
: 的決定性對象和方式,而不受到他人逼迫。也就是性自主。」
: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罰一個強姦犯時候,並不是因為他把屌塞進了另外一個人的身體裡
,
: 而是因為他透過塞屌的這個行為,侵犯了另一個人的性自主權。
: 性犯罪是保護你的心靈自由,而不是你的身體。
: ---------------------------------------------------------------------------
: 那要怎麼保護「性自主」呢?有兩個面向著手。
: 1.當你拒絕的時候,沒有人可以去違反你的意願。(意思決定)
: 2.有人試圖去扭轉你做決定的過程,讓你原本可能說不要,現在變成要。(意思形成)
: 當意願直接被違反的時候,刑法理所當然的應該要介入。這也就是俗稱的「強姦」。
: 人所做的決定,背後永遠都會有一個動機。
: 做愛也是,每個人做愛時候,也都會有一個動機。
: 這個動機是什麼,這不是法律能管的。
: 「當下你的合意是真的,至於理由是什麼,我不管也無法管。」
: 你可以基於100種理由決定做愛,那些理由是什麼都不重要。
: 在1的層次,重要的是「你當下是願意的」。
: ----------------------------------------------------------------------------
--
: 但比較爭議的在於層次2,「扭轉」別人的決定過程,真的可以處罰嗎?
: 在1層次,我們只管他有沒有合意,而不去討論背後的原因。
: 但是難道沒有可能是,這個「合意」其實是有罪的嗎?
: 各位設想一下:
: 情境1
: 你今天本來沒有很想做愛,但女友說:「你不做就是不愛我」
: 這時候你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做,這樣算不算「被扭轉」?
: 情境2
: 你原本沒很想做愛,但是對方看起來很有錢又有品味,你以為跟他做愛,就有機會當少
奶
: 奶。做完之後,才發現對方根本是窮光蛋。
: 這樣有沒有「被扭轉」?
: 情境3
: 你跟女孩去泡溫泉,正打算在熱水中來一砲。突然女孩子問說:「你會愛我一輩子嗎?
如
: 果不會的話,我就不做愛。」
: 於是你就說:「我會愛你一輩子。」
: 後來交往兩天就發現對方私底下完全令你無法忍受,於是你提起分手。
: 你當初的承諾,是不是扭轉他從不想做愛到想做愛的原因?
: 透過三個情境,我們會發現:
: 「其實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試圖改變他人的想法」
: 進一步而言,「單純扭轉」別人的想法,其實不一定是壞事。
: 必須更精緻的加上其他要件。
: 立法者認為,當你「使用權力地位落差扭轉別人想法的時候」,才會構成犯罪。
: 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兩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時候,這種扭轉幾乎100%都會成功。對方會
完
: 全沒有反抗的餘地,這種狀況看起來跟直接違反意願有87%像。
: 這也就是俗稱的「利用權勢性交」。
: 反過來說,順著立法者的想法,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 「利用權勢去扭轉別人的想法,必須要強力到讓對方不得不說YES的程度。」
: 如果沒有到達這種程度,那就跟我們平常做的那些事情一樣,都不應該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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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老師身分誘拐女學生」和「利用老師身分讓女學生不得不跟他打砲」
: 前者不會犯罪,而後者才有罪。
: 而一般的情形下,補習班老師並沒有那麼大的權勢,可以去讓女學生「不得不說YES」
。
: 當你老闆說,不跟我打砲就把你炒魷魚時候,也許有可能。
: 當醫生說,不跟我打砲我就不替你媽開刀,也許有可能。
: 但補習班老師?似乎比較難想像會成立。
: 比較合理的判斷是,男子透過教師的身分迷惑年少無知的女孩,然後始亂終棄。
: 這樣的男人,無疑是人渣是敗類,但仍然沒有辦法透過刑法處理他。
: 我猜測,這也是為什麼家長的聲明,只說「誘姦」。
: 因為誘姦在法律上,實在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反而可以激起大家的情緒。
: 但很可惜,這就是法律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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