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文】魏應充判刑4年變2年 理由底加啦消失
※ 引述《awfulday (鋸齒刮鬍刀)》之銘言:
以上文長恕刪 下面是判決理由
: 三、被告魏應充等4 人利用一般消費大眾普遍認定橄欖油、葡萄籽油屬高價油,且對健康
: 有益之印象,謀議將「98 配方調合油」仍以橄欖油、葡萄籽油為品名之高品質調合油名
: 義販賣,於味全調合油外包裝上使用「添加橄欖精華」;「橄欖多酚、玄米油、添加維生
: 素E ;三處好處一次滿足」;「添加葡萄籽精華,健康料理美味加分!」;「獨家技術結
: 合進口頂級橄欖油調理優點」;「獨家技術結合特賞玄米油及歐洲頂級橄欖油調理優點」
: ;「精選歐洲進口葡萄籽油,以特級黃豆油調和而成」;「萃取西班牙橄欖油之營養精華
: ,以理想比例與美國特選黃豆油調合」;「萃取歐洲精選進口頂級橄欖油精華,以獨家配
: 方黃金比例與特選黃豆油調合」;「萃取歐洲頂級葡萄籽油精華,以黃金比例與特選黃豆
: 油調合」;「獨家技術結合進口頂級葡萄籽油調理優點」;「以高單元不飽和棕櫚果實油
: 、精製黃豆油、橄欖油調和而成」;「以高單元不飽和棕櫚果實油、精製黃豆油、葡萄籽
: 油調合而成」;「萃取歐洲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並以獨家理想比例調合而成」等標示
: 內容,
*[1;33;41m更於包裝上在正面顯著的使用「橄欖」、「葡萄」之圖案(如附件2 圖例所示)。
四、「98配方調合油」僅添加1%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實際上IV 65棕櫚油比例高達96.78%
至97.86%,但外包裝使用前揭「品名」、「標示」及「圖案」等行為,不僅違反「市售包
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且誤導消費者以為調合油內之「橄欖油」、「葡萄
籽油」具有相當的比例,及具有「獨家理想比例」、「黃金比例」等橄欖油、葡萄籽油之
調合效果,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m
:,味全公司並因被告魏應充、常梅峯、林進興、林雅娟等
: 前開違法行為,而取得販賣「98配方調合油」貨款共計6,111萬8,049元之不法所得。
: 參、理由摘要
: 一、被告魏應充要求味全公司員工應思考如何維持產品品質並降低成本之要求,並因正義
: 公司寶素齋產品之市佔率及品牌知名度均高,曾要求企劃部員工就兩家公司產品進行分析
: 比較,被告林雅娟遂於98年5 月7 日製作「中低價位油市占率提升專案」報告,以調高味
: 全調合油中棕櫚油比例至99%,並僅添加微量之其他油種之分析報告予被告魏應充作為策
: 略專案參考,在該分析報告中已提到將棕櫚油比例提高至99% 會引發油脂結晶之客訴風險
: ,嗣經被告魏應充核示味全調合油之棕櫚油成分比例佔70%,是被告魏應充對於味全調合
: 油配方調高棕櫚油比例,可能引發結晶客訴風險一事,知之甚詳。
: 二、被告常梅峯於會議中提出降低生產成本、味全調合油從變更配方提高IV65棕櫚油成
: 分比例、及克服變更調合油配方衍生低溫結晶之客訴問題等建議,符合被告魏應充降低調
: 合油生產成本,可藉由大幅提高調合油中之IV65棕櫚油成分比例達成,且可解決被告林雅
: 娟、施介人所舉因調高IV65棕櫚油成分比例所擔憂之低溫結晶衍生的客訴問題,因而形成
: 事後「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策指示過程,發揮全面決定性建議權,而實質上與被告魏
: 應充共同主導成立「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策指示。
: 三、「98配方調合油」外包裝上宣稱品質內容,已經違反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
: 身)所訂「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自100 年3月1日生效)。且在以
: 上之「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相互搭配,明顯即誘使消費者以為味全調合油內
: 之「橄欖油」、「葡萄籽油」具有相當的比例,無從認知其所購買味全調合油之橄欖油、
: 葡萄籽油成分比例僅佔1%,而棕櫚油成分比例卻高達96.78%至97.86%。
: 四、棕櫚油為富含較高飽和脂肪酸油脂,依專家證人陳○○、謝○○證詞,並未排除飽
: 和脂肪酸仍為造成人體心血管疾病之因素。又衛生署建議成年人每人每日烹調用油總量是
: 2 ~3湯 匙,但依國人的飲食習慣來看,我們每天攝取的油量遠遠超過衛生署的標準(參
: 中央健保局電子報176 期,1000225 發行)。是以,「98配方調合油」之IV65棕櫚油成分
: 比例高達96.78%至97.86%,而棕櫚油又含有較高飽和脂肪酸,再依國人每天攝取過量食用
: 油之飲食而論,倘消費者長期食用過量「98配方調合油」,即不無造成飽和脂肪酸攝取過
: 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之危害身體健康風險。
: 五、被告魏應充、常梅峯只在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味全調合油銷售量及市佔率,林進
: 興、林雅娟對於「98配方調合油」在標示、包裝、圖案上,卻未提供正確之標示內容,刻
: 意誇大不實油品成分,誘使42位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味全調合油,侵害消費者作成消費
: 決定之產品資訊判斷基礎,顯已逾越法律上所允許之廣告行銷界線,而屬廣告誇大不實之
: 詐欺手法。
: 六、被告魏應充等4 人企以混淆誤導消費者98配方調合油具有高級食用橄欖油、葡萄籽
: 油之成分,實際上卻是銷售1%極低橄欖油、葡萄籽油原料成分佔比之調合油產品,以不實
: 之產品標記方法欺罔消費者,顯有詐欺之意圖,並由被告林雅娟、林進興負責執行上開不
: 實商品品質標示內容,客觀上亦達誤導消費者使陷於錯誤而購買,且消費者事後果因渠等
: 施用詐術之訛詐行為而造成財物之損失,自構成刑法第255 條第1 項虛偽標記罪及修正前
: 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以下文長恕刪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goo.gl/XD5ceQ
: 5.備註:
: 反正重點就是不能上訴啦幹
說真的 這個實在罰太輕
看看現在市面上的產品
泰山 花生風味調合油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BAI82-A9006XEKX?q=/S/DBAI82
內容物名稱:大豆油、芝麻油、花生油
花生油的含量居然擺最後?
福壽 綠果多酚 精華調合油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BAI82-A9005UKPE?q=/S/DBAI82
內容物名稱: 無???
得意的一天 維義
https://goo.gl/5ZSPxd
難怪這些不肖廠商看到味全的下場依然敢在包裝上面貼上花生跟橄欖
這種風氣實在不可助長 應該要判十年以上才有威嚇力 重點是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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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ju4ru8 (220.130.230.252), 04/28/2017 2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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