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遛狗懶牽繩已8人受害!3犬圍咬6歲童 警:非管轄範圍消失
這件事情說不是警察職權大致上是對的,但是並不完全對
有兩個情形會有刑事責任、那就與警察有關了
1.故意驅使動物傷人→傷害罪、殺人罪
2.不是故意的,像是沒牽繩等造成的意外→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所以如果當時的情形是「當事人請警察處理狗」,那應該是不在處理範圍內的
不過法律就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提過失傷害」就是在處理範圍內的
另外,對於這樣看起來好像也不是初犯的人
還有一些法可以用來對付他
1.民法:廢話,被傷害了當然要求償啊,所以可以用:
(1)彌補因侵權而受之損害;
(2)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
(3)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
但是!要小心這種糟糕人不知道為什麼都會玩法律
所以要注意民法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的但書(我重點整理一下,法條在下方)
a.主人能證明他已經很注意了,那麼出意外就沒他的事。
b.主人能證明動物是被其他人或動物挑動才傷人的,
那受害者可以對這個「其他人或動物的主人」求償
進一步的說,這隻傷人動物的主人就可以減輕一些責任
(附民法一百九十條第一項但書:
「若主人能證明,依其寵物的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
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主人不須負責。
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才侵害他人者,
賠償之占有人可對第三人或該動物之占有人求償。」)
2.動物保護法
基本上有關「飼主責任」的規範都長在這
(1) 飼主責任部份
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2) 如果違反(1)的部份、動物保護法是有行政裁罰的(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3) 覺得該制裁一下了,可以引用動物保護法第3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第3項: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
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第4項: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
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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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靈睜大了眼睛,說道:
「他千里迢迢的趕來,為的是要做駙馬,怎麼肯聽你勸告?
蕭大俠,你和這位慕容公子交情很好麼?」
巴天石笑道:「蕭大俠和這人交情也不怎麼樣,
只不過蕭大俠拳腳上的口才很好,他是非聽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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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昨天做實驗比較晚回,希望有用
關於餵養流浪動物、而該流浪動物如果傷人是否有罪這點
在這則新聞(goo.gl/DEof6K)裏一審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二審是改判無罪
無罪理由的確也是:雖餵過小狗,並給棉被睡,但小狗平日居無定所,仍算是流浪狗
所以大概只能自力救濟,依據臺北市動保處的說法:
「如果流浪狗影響到居民進出之公共安全或傳染病傳播之虞,
可聯絡動物救援隊進行流浪動物管制移除,帶往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或認養安置。」
http://www.tcapo.gov.taipei/ct.asp?xItem=1345533&ctNode=69455&mp=105033
我覺得其他縣市應該規定應該長的差不多,不過也很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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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是文明人,這樣的手法還是少用啦
我是認為《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政策應該長這樣》這篇的做法才是正道
(http://www.tanews.org.tw/info/10486)
不過我們也都知道...鬼島充滿各種不尊重專業、理盲的人
想想某些國家為何零撲殺?因為他們早就殺完、然後管制源頭啦!
所以收容所寬的很、偶爾抓到幾隻當然塞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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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面那篇文章的理念,強制安樂死有點粗糙、少了點人性
(畢竟有些動物是因為無良的人類才會在街上徘徊)
而且只一直殺也解決不了源頭
※ 編輯: Mbyd (140.127.20.162), 04/02/2017 10:06:3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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