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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ica (愛睡覺)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派出所警員是否辦案不公?
時間: Sun Mar 26 11:28:05 2017
補充說明,當天我父親沒有追撞也沒有任何受到撞擊的感受,
更不知有擦撞,當然就一路開回家,
回到家接到派出所電話,才知道有人提告。
事後觀察車子也無撞擊痕跡,在派出所也通過酒測,酒精濃度0,
關於司法案件自然由司法判斷,在無證據的情況下,
我只是覺得警員太偏袒對方
前言
(網路上找的法條不知是否正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
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
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第四項 (前段)
法定期限內繳納=>6000~吊銷駕駛執照一年
逾期30日內繳納=>6600~吊銷駕駛執照
30日以上60日內=>7800~吊銷駕駛執照
逾期60日以上繳=>9000~吊銷駕駛執照
第四項(後段)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法定期限內繳納=>9000~吊銷駕駛執照
逾期30日內繳納=>9000~吊銷駕駛執照
30日以上60日內=>9000~吊銷駕駛執照
逾期60日以上繳=>9000~吊銷駕駛執照
正文
我父親(即B車駕駛人)106年2月7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市國道一號北上彰化交流道
返回台中,約莫晚間七點二十分在台中接獲彰化縣警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黃姓警員來電
,要求我父親於當日晚間八點前抵達莿桐派出所說明肇事逃逸緣由。
在派出所,受另一駕駛休旅車之年輕男性(A車駕駛人)指稱我父親追撞其所駕車輛,致其
車輛毀損,要求我父親賠償。我父親自認未違反交通規則亦未肇致事故而拒絕賠償。
該男性駕駛不僅指證我父親駕車追撞其所駕車輛,肇致車輛毀損,更追加指稱造成其乘車
友人腦震盪等身體傷害。我父親原盼員警秉公處理,未料,黃姓員警隨即依該年輕男性駕
駛之指證製作筆錄。筆錄不僅完全依其所陳做成,更於僅確認我父親居住地址後,即命我
父親簽名,並開立第62條第三項交通違規通知單交我父親,絲毫未予我父親完整說明之機
會。
第62條第三項交通違規通知單
http://i.imgur.com/432pwO7.jpg

該自稱遭受撞擊之男性駕駛及其乘車友人,當日五點多報案後便離開派出所,我父親抵達
派出所時該男性駕駛及其乘車友人仍在外用餐,直至派出所電話通知才前來派出所製作筆
錄,該自稱受傷男子未提出任何傷勢證明,僅口頭表示有腦震盪,惟其談笑卻又自若,在
整段筆錄製作過程,未曾表現出任何暈眩或嘔吐等腦震盪跡象,亦未因傷勢不舒服需中斷
流程,實不知,黃姓員警究因何認定陳述人之行為符合第62條第三項條例所定之「致人受
傷或死亡」?
縱承辦員警本其職權,有認定承辦事件事實之權利與義務,
若此毫無根據之認定,豈能謂無失職呼?
疑問
一、
2月7日我父親拒簽筆錄
黃姓警員在我父親拒簽筆錄之後隨即開具第62條第三項交通違規通知單並再次強迫我父親
在筆錄簽名,事後向該派出所所長反應,也只得到了筆錄錄音聽不清楚,無法辨識我父親
是否拒簽筆錄的回應。
二、
我父親要求調閱現場監視器,以釐清事實真相
黃姓警員回應,路口四個監視器皆損壞無畫面,我父親的車無行車紀錄器,
對方的行車紀錄器未拍到我父親的車。
我父親車子無撞擊的痕跡,對方車子也僅有細微刮痕,黃姓警員卻直指我父親追撞造成
對方腦震盪,要求我父親向對方賠錢並尋求和解。
而對方駕駛在知悉警員的態度後,隨即要求我父親賠償他一輛新車。
初步判決表
http://i.imgur.com/TS1ZqvZ.jpg

三、
黃姓警員於2月13日約上午9時許致電我父親,
慫恿我父親「你若向對方賠償,並尋求和解,對你比較有利」
並稱「你若能把車開來讓我重新拍照,我可以把罰單撤銷改換為比較輕微的罰單」!
若非自知理虧,何須多此一舉?
四、
下圖B車(我父親)為左彎車道,地上也繪有左彎車道白色線條,
A車為直行車道,A車是否已經違規左彎?
而黃姓警員繪製之現場圖卻刻意隱瞞這件事,並稱A車無任何不對的地方,
而2月7日當天拍攝雙方車子的相片也不肯提供予我父親。
黃姓警員繪製之現場圖
http://i.imgur.com/c6QwQGG.jpg

五、
關於第62條第三項交通違規通知單我父親於3月1日向監理所提出申訴,
3月13日監理所發文向彰化分局要求相關事證,
結果3月16日,黃姓警員又加開62條第四交通違規通知單。
這是為什麼?
提出申訴
http://i.imgur.com/KDRlQLB.jpg

第62條第四項交通違規通知單
http://i.imgur.com/2fNk8xq.jpg

最後
關於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我相信檢察官或是法官自會給我父親公道,
但是莿桐派出所黃姓警員的辦案態度卻是對我父親相當苛刻,
我父親今年67歲了,
因為黃姓警員未審先判的態度讓我父親睡不好吃不好,
這樣的警員讓我們老百姓很無助。
想請問大家,
黃姓警員的權職權應該是保全證據,
而不是充當法官對這個案件下判斷吧?
她的行為是依法辦案,或是有濫權的情況?
如果黃姓警員的確過頭了,對這個警員的行為我們又該當如何因應?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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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我有說明
我父親原盼員警秉公處理,
未料,黃姓員警隨即依該年輕男性駕駛之指證製作筆錄。
筆錄不僅完全依其所陳做成,更於僅確認我父親居住地址後,
即命我父親簽名,並開立第62條第三項交通違規通知單交我父親,
絲毫未予我父親完整說明之機會。
也就是說製作筆錄當天,該員警不給我父親陳述的機會,
便依照對方所陳述的內容列印出來,隨即要我父親簽名,
當下該自稱受傷男子亦未提出任何傷勢證明更無就醫,
身上亦無法看出任何外傷,
僅憑對方當事人陳述無其他佐證證據,
黃姓警員便開具交通違規單,
縱承辦員警有認定承辦事件事實之權利,
但毫無根據之認定"致人受傷或死亡",
難道我不能質疑嗎?
最後,謝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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