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永得效應?男不爽警盤查 狂譙三字經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23 17:29), 7年前編輯推噓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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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說明警察臨檢之合憲性,其他不在討論範圍 先PO幾條法律出來給大家參考: 憲法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解釋文699條 (道路臨檢)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 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行人臨檢)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 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汽機車臨檢)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 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行人拒絕臨檢之罰則)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四項:(駕駛人拒絕酒測之罰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 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 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 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 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這次事件很多人再提大法官535解釋文,讓我們逐條來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地點: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公共場所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啟動門檻: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手段:比例原則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表明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1.經受臨檢人同意』或『2.無從確定其身分』或『3.現場為之 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 查。」 →三種情況可以帶回警局、所 『1.經受臨檢人同意』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2.無從確定其身分』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臨檢結果:發現違法事實,依法定程序處理。(也就是帶回偵查) →臨檢結果:沒有發現違法事實,「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很多法律外行的,一直說李沒有相當理足構成危害, 那代表這些人不懂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請大家試想,警察可不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立酒測臨檢區? 每台車子沒有違反規定在路上行駛,難道警察就不可以攔下來聞聞看有沒有酒味嗎? 台北車站為熱點區域,難道警察不可以攔下民眾進行臨檢嗎? 我們再來看大法官解釋文699條,確立道路臨檢的合憲性,同理可證 相當理由足構成危害,這是要依照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只要警察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10%證據),覺得有可能發生問題,就可以把你攔下來看看 但如果你沒有什麼問題,就要符合大法官解釋文535條放你回家 但是如果你有問題(30%證據),例如你有酒味,你包包裡有白色粉末等等 就可以對你做進一步的檢測 假設發現你確實有喝酒,包包裡的白色粉末是安非他命(70%證據) 就可以把你帶回警局做筆錄,甚至限制你的自由 但是如果真的要定罪,就要各方面證據都審查(100%證據),才能定罪 所以這次李案申請釋憲,99.99%的機率,就是大法官解釋文699條一樣 依照憲法23條比例原則解釋來執行,不同階段進行不同的國家行為 所以,例行性臨檢,只能看看你的身分證之類的,除非進一步的證據,才能對你搜身等等 如果碰到警察只是看看你的身分證,路上攔檢酒測,就請配合 不然會有相關罰則 個人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如果在維繫公眾秩序與增加社會利益原則下 是可以依照比例原則限制個人自由 ※ 引述《OmegaWind (換季了)》之銘言: : 李永得效應?男不爽警盤查 狂譙三字經 : 2017-03-23 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 : 李永得效應?新竹縣竹東警分局昨晚進行擴大臨檢,一名41歲劉姓男子和友人在KTV飲酒 : 歡唱,但歌唱到一半,不爽突被臨檢,竟對著警方瘋狂幹譙「三字經」,連罵8次,還指 : 著警方說「你吵到我了,你對我要怎麼交代」,劉的友人也看不下去,出面勸阻,但劉仍 : 不斷飆罵,也不願配合盤查,警方最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將他逮捕。 : 警方調查,劉姓男子有公共危險、傷害、竊盜、妨害自由等罪嫌,昨晚10時多到一家KTV : 進行臨檢時,劉因酒後失控不願配合盤查,不斷怒罵,劉「盧」了很久,最後才坐上警車 : 。 : 巧的是,被怒罵的警員前日才因盤查到毒品通緝犯,和超過百公斤的嫌犯扭打一團,臉部 : 遭抓傷,隔一日又被言語污辱飆罵,讓警方很無奈。 : 不過近日因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夾腳拖被盤查引發爭議,對於警方執法也有兩派挺警、反 : 警理論,竹東警分局一名警員就說,因盤查事件讓值勤壓力超大,依法行政還要被羞辱, : 實在很無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2/23602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3.194.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261363.A.FF3.html

03/23 17:33, , 1F
講解部分講臨檢 最後講盤查 所以你講臨檢還是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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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解怎沒說實施臨檢查證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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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onyshadow (103.3.194.249), 03/23/2017 17: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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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強化勤業務紀律執行要點 怎不敢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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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怎麼不會寫一篇完整的說明違法?只會當伸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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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從確定其身分』又不帶回而是放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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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連上級長官發佈的作業要點都不遵守哪來的臉要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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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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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onyshadow (103.3.194.249), 03/23/2017 17: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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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爽被查,不爽報身分字號就是犯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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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警察一開始就要告知盤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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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J好了好了 開頭就說只談合憲 繼續去旁邊崩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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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否認你講的東西 只是有疑問 講解講臨檢最後結論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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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 這種結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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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不對可以自己去看原文呀,原文不都PO出來了 還有我只是跟大家說下次遇到臨檢記得配合,不要學李 你不是大官,你有可能被罰 也不要聽媒體亂講拿解釋文535來拒絕酒測或盤查,因為依照比例原則這是合法的 李案不是我主要要談論的,你覺得自己很熟?你資料哪裡來的 不都媒體跟你說的,要談論個案的下場就像當時小模一樣,自以為很了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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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沒很愛臨檢盤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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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異議理由不被接受,而依然持續拒絕是違規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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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onyshadow (103.3.194.249), 03/23/2017 17: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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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整天逛街就好了 不是樂得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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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議要跟警察要異議書阿~~然後就可以跑行政法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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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警察就要告知事由~~不是先說身分證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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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的人是你吧 既然我婉轉的說你這樣我直接說了你說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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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但只說一半 只說警察的權力但沒說到人民的權力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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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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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貼那麼多法條把實施臨檢作業程序也貼出來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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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如果對警察盤查有質疑跟警察要證件看警察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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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XD還是會直接嗆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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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警察 服勤後有時也要去上課難道請去上課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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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沒在聽還是都在打瞌睡 也有講義印給你們 也去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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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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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後是講盤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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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J你那麼愛其他的條文,不會自己PO一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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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文章的開頭你是沒看到,在哪邊跳針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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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發動機關是分局長以上長官不是基層員警所以不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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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他們會給他們看 覺得臨檢發動地點時間不適宜事後再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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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申訴 但盤查不一樣 發動者是員警沒配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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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義務把相關的所有法律都說一次嗎?你是我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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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3條 哈哈 搞笑嗎 還是你還只是大學生只會這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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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命令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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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閱讀障礙?我只有要討論臨檢盤查是否合憲法!
03/23 17:52, 39F

03/23 17:53, , 40F
開頭就寫了,其他範圍不在討論之內。就是你這種在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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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業第一參考的決不是法律更不是憲法而是長官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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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3, , 42F
的法規命令 而且我說的那2個比法律說的還詳細 要讓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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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4, , 43F
道更應該貼出那2個 而不是抽象法律再任憑你解釋 更何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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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4, , 44F
把臨檢和盤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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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5, , 45F
不 你討論的是臨檢 盤查沒討論 你還是不懂嗎 你結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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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5, , 46F
討論的東西不一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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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新增一條:在主旨以外的意見,敬請自己PO一篇完整的,不在討論之內 ※ 編輯: moonyshadow (103.3.194.249), 03/23/2017 17: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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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再一次見證 說人者自己就是那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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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7, , 48F
有種東西叫做PO文 請善加利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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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8, , 49F
所以你不是要討論? 只是要宣示就是這樣 朕意即天理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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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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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8, , 51F
自己貼的東西有問題被提出 見笑轉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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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onyshadow (103.3.194.249), 03/23/2017 18: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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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叫別人PO別的法條,連開頭都沒看,要討論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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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8:02, , 53F
像你這種人看多了,就是來吵架的,哪是來討論
03/23 18:02,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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