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小蝦米惹到大鯨魚 員警盤查李永得遭督察室調查消失
這問題就算100年後還是可能會發生
現行法律有沒有實踐程序根本就沒差
以警職法來說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
客觀要件如第六條
什麼?你說要件不符?隨便掰就好了啊
但是這重要嗎?
違法盤查又怎樣?又不會有罰則
你當下可以聲明異議
事後可以再訴願、行政訴訟
但沒意義啊 救濟完之後你得到什麼?
你說有國賠法的適用
那請問你是損失了什麼啦?
國賠還可以選回復原狀勒
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好了 (夠嚴謹了吧)
只要不違反刑事法令
非法取得之證據還是可以依158-4取得證據能力啦
我違法盤查、違法XX,上了法院
成案的機率一半一半啦
法官認同警察 這件績效就成啦
被法院打臉也不會怎樣啊 就白做一次工
一切照規定來 績效很難做捏
例如警職法的跟蹤、監視也有告知義務?
這部法很多缺陷啦 當初只是要限縮警察職權
立法不周甚至重複立法
除非像提審法一樣直接明定不合程序要罰錢
不然都只是宣示性的規範啦
公益與人權本來就此消彼長
只要不是顯失均衡 尚非不能容忍
你要自由?還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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