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請問永久租約合理嗎?消失
想請問大家,
家中長輩的長輩在約60年前,
將一塊土地租給政府,
並變更為水地,
作為鄰近農地灌溉用圳。
承辦單位稱合約需至廢圳為止(意同必須永久承租,但原始合約已遺失,每五年續簽一次
租約)
長輩希望將此地過戶給晚輩,
但發現居然要繳交數十萬的土地增值稅,
比幾十年來的租金加起來還要多,
而且這塊地基本上沒有做什麼其他用途,
算是一個滿偏僻的地方。
查了一下民法449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
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那...能不能不要租給政府了?
或是請政府徵收回去呢?
有請鍵盤律師大大解答,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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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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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erkle: 租約不續簽不就好了?
承辦人員說不能不簽...所以很苦惱,覺得不太合理,已經被使用6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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