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掛]美寶爸回應:美寶申請補助一切合法消失
美寶爸在媽寶版回文了
U質鄉民當然要繼續發漏
大概的意思是美寶爸媽不是美國人 申請台灣補助 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優良好公民不要再騷擾人家了 人家都把舊文刪光光了阿阿阿
雖然這麼說,但小弟還是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人雖在美國但是有跟上台灣最潮der能撈就撈
2.新北市生育補助
申請條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
: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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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寶爸說:這我們也是符合的,我們雙方在離開台灣前都在新北市設籍並住遠超過十個月
。由於我們離開後每年都會回去待一陣子,因此戶籍等等都還是保留的。有些人質疑我妻
子在孩子出生前沒有在新北市實際居住十個月,但是根據新北市政府的規定只
要之前有在新北市設籍並居住滿十個月而且戶籍沒有遷出新北市就符合申請的條件。這點
我們有跟戶政事務所確認過。
-----所以到底有沒有誠實跟戶政人員說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是實際居
住在美國阿?
3.新北市未就業津貼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
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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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寶爸說:這我們也是符合的。我妻子在美國因為育兒需要並沒有工作。依據台灣的稅法
規定,海外收入也必須確實的申報繳納,這點我們也是每年確實繳納申報的。由於大部分
的稅在美國繳納,因此來美工作後台灣所得稅的確較低。此外該項我們的申請目前還在審
核中。
---淨所得超過117萬就達20%就不能領了。我不知道扣美國稅後剩不到四萬美金是不是海
外的普遍狀況,但可支配所得若真僅有如此,在美國生活想必是非常辛苦,認識美寶爸的
人應該代表其他人鼓勵一下美寶爸,給予優秀的台灣人支持!
※ [本文轉錄自 BabyMother 看板 #1Of_bgqy ]
作者: PP112 () 看板: BabyMother
標題: Re: [寶寶] 美國寶寶入籍台灣經驗分享
時間: Sat Feb 18 15:36:08 2017
我是原波pp112的老公,由於有些鄉民的回應與行為已經超過界線,侵犯個資法與我們
的私領域,還有人開始騷擾我們的親戚朋友。特此對我們申請的補助的條件與我們的情
況做簡單的說明。
===
國民年金生育獎勵金
條件: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是在 100 年 7 月 1 日開始施行,自施行日起,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
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給付標
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 (目前為 18,282 元) 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如果是生
雙胞胎,就發給 4 個月;生三胞胎,就發給 6 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
我想這是沒有什麼疑問的。我們夫妻都是國民,在台就業時繳勞保,離職後繳國民年
金,這是我們繳納國民年金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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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生育補助
條件:
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申請條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
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補充說明: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1)母或父之一方設
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闔第1款規定。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
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
際撫養人申請。
補助內容:
每一胎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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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們也是符合的,我們雙方在離開台灣前都在新北市設籍並住遠超過十個月。由
於我們離開後每年都會回去待一陣子,因此戶籍等等都還是保留的。有些人質疑我妻子
在孩子出生前沒有在新北市實際居住十個月,但是根據新北市政府的規定,只要之前有
在新北市設籍並居住滿十個月而且戶籍沒有遷出新北市就符合申請的條件。這點我們有
跟戶政事務所確認過。
===
新北市未就業津貼
條件:
一、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
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
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補差額)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補差額)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
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
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
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105年度之申請案件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稅
率作為105年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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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們也是符合的。我妻子在美國因為育兒需要並沒有工作。依據台灣的稅法規定,
海外收入也必須確實的申報繳納,這點我們也是每年確實繳納申報的。由於大部分的稅
在美國繳納,因此來美工作後台灣所得稅的確較低。此外該項我們的申請目前還在審核
中。
根據以上說明,我們申請的福利都沒有任何不合法的問題。我們夫妻在去美國前都
在台就業,而不管去美前後所得稅,勞健保,國民年金等等也都確實繳納,關心社會議
題,幫助社會急難與弱勢,自認問心無愧。而有些人質疑的健保,台灣政府不允許國民
身在國內而沒有健保,由於每年都會回台待一陣子,因此並沒有特地去辦停保。此外我
們在美有醫療保險,每天為生活忙碌不會也沒有必要特地回台灣看病。我們都不是美國
公民而是台灣公民,幾年前由於有個我非常有興趣的工作機會而赴美,未來究竟會美國
待多久也還沒有定論。也許在某些鄉民眼中我們已經不符合"台灣人"的標準,但我們
一直自認為是台灣人,並以身為台灣人為榮,所以才會儘可能常常帶孩子回台灣,並讓
他入籍台灣。更不要說在美國常常長篇大論跟外國人解釋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與不同,以
及對台灣風土文化的介紹與導覽。我們都不是生於大富大貴之家,胼手胝足一步一步走
到今天,離鄉背井的生活也不是那麼容易。我們一直以來都努力盡我們身為公民的義務
,現在也依法行使我們身為公民的權利,與貪心與否沒有任何關係。僅此對各位的疑慮
做以上說明,也向給我們鼓勵及遭到誤會的人說聲謝謝與抱歉。希望大家可以停止挖掘
及公開我們個人隱私或騷擾我們的家人朋友。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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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487403370.A.D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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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生的寶寶阿 前幾天有上電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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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怪怪的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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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下效 能撈救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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