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國會推翻歐巴馬立法 准精神病患購槍消失
※ 引述《kimisawa (楊)》之銘言:
: --
: → TZofHES: 墮落囉 02/16 05:00
: → toomtoom: 天佑美國 ㄏ 02/16 05:01
: 推 theskyofblue: 還好最近管制的兇 美國人內戰一波 02/16 05:02
: → tozz: 科科 02/16 05:03
: 噓 brucesuperQ: 只有美國人可以沙美國人 懂? 02/16 05:03
: 推 ImBBCALL: 幹 讚 02/16 05:03
: 推 ILoveKMT: 美國瘋子 真的很多 02/16 05:04
: 推 Beanoodle: 好狂 02/16 05:05
: 推 chivalry70: 內戰 02/16 05:05
: → Beanoodle: 政治人物果然低能居多 02/16 05:05
: 推 berserk: 等下去超市多買一隻噴子壓壓驚 02/16 05:06
: 噓 Scion: 還好我隨身攜帶一長一短兩把槍 02/16 05:07
: 推 bisconect: 呵呵 還說為了保護美國人禁止穆斯林入境 02/16 05:24
: → bisconect: 美國人無差別屠殺美國路人的數量不知道是恐攻死者幾倍 02/16 05:26
^^^^^^
某k看清楚再跳出來,不然別人的臉沒打到反而自己丟臉
: 推 Scion: 不知道幾倍就不用出來獻醜了,比例根本不能比 02/16 05:27
: → Scion: 恐攻死的人比無差別槍擊案多太多了,資料自己google就有 02/16 05:28
: 2011-2014 CDC資料
: 美國本土440095人死於槍擊
: 2014資料
: https://www.cdc.gov/nchs/fastats/injury.htm
: All firearm deaths
: Number of deaths: 33,736
https://goo.gl/riuGrx
1982-2016總共680人
而且裡面還有一堆本身就是恐攻
這680人裡,其中418人集中在2005年之後,這也很妙
美國從開國以來就是開放擁槍的國家,又不是2005年才開放的
槍枝管制是越來越嚴,如何解釋這類案件越來越多
但左膠一定無視,還是認定無差別槍擊案都是槍支開放的關係
: 2011-2014 State Department
: 美國本土加海外 美國公民死於恐攻 3412
: 所以的確是比率不能比
: 推 ianlin45: 軍工股大漲 02/16 05:37
: 推 snider: 每次美發生槍擊案,都覺的好笑 02/16 05:58
: → Zerachiel: 某S數學肯定特優http://goo.gl/00iRU4 02/16 06:04
: 推 mecheers: 囧,從床上摔死的還比較多 02/16 06:16
: → mecheers: 某S活在不一樣的美國,好可憐 02/16 06:16
數學不敢說多好,無差別三個中文字我還是看得懂的,小學就有教了
--
寶寶想拉屎,但寶寶不拉
寶寶拉在褲子上,但寶寶不換褲子
寶寶知道屎味是哪裡來的,但寶寶不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6.201.184.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203269.A.502.html
→
02/16 08:05, , 1F
02/16 08:05, 1F
→
02/16 08:07, , 2F
02/16 08:07, 2F
→
02/16 08:07, , 3F
02/16 08:07, 3F
→
02/16 08:10, , 4F
02/16 08:10, 4F
→
02/16 09:01, , 5F
02/16 09:01, 5F
→
02/16 09:02, , 6F
02/16 09:02, 6F
→
02/16 09:04, , 7F
02/16 09:04, 7F
→
02/16 09:05, , 8F
02/16 09:05, 8F
→
02/16 09:05, , 9F
02/16 09:05, 9F
→
02/16 09:05, , 10F
02/16 09:05, 10F
→
02/16 09:06, , 11F
02/16 09:06, 11F
→
02/17 10:19, , 12F
02/17 10:19, 12F
→
02/17 10:20, , 13F
02/17 10:20, 13F
→
02/17 10:20, , 14F
02/17 10:20, 14F
推
02/17 21:43, , 15F
02/17 21:43, 1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