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機超時工作 旅行總會:上班16天不等於開車16天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2/14 22:54), 9年前編輯推噓1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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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政府機關自己也是這樣認定的, 對他們而言,只要沒有指派本業內工作,就不算超時、不算加班。 為此還衍生出值班與加班的區別 藉此避免給付加班費 實務上一向如此,所以資方會做出新聞這樣的回應也就不顯意外了 以下為本人最近關注的案例分享,文長慎入: 自從昨天的遊覽車意外後,大家終於開始重視駕駛過勞的問題。 在此我也就跟風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我覺得超不合理的實務判決 亦可能是需要修法來避免的漏洞,剛好也是與武陵農場有關的案例: 不曉得大家是否知道武陵農場園內也有司機會負責載送園內的遊客上下山或遊園呢? 大家有想過他們每天的工時大概都多長嗎? 如果說他們每天從早上八點半到下午五點半載客工作結束後, 一個禮拜有好幾天都還必須要待在園內值勤室裡待命13小時, 以因應園內可能的突發狀況,你覺得這算加班嗎? 而加班費多少才算合理呢? 事實上是,武陵農場從100年到102年間因為遊客人潮日益增加, 便以自民國80年即頒訂的工作規則, 要求園內司機要輪流值班,並酌給一些"值勤費" 而這值勤費用自80年來至今從未調整, 平日每日280元、假日每日480元........ 是的你們沒看錯,下班後不能回家,還須在園內待命, 縱使有備給他們一個小房間、一張床,但還是要隨時oncall以應付突發狀況 (例如臨時有遊客須緊急送下山等等) 連續保持13小時這樣的狀態,得到的報酬是每日280-480元...... 於是在102年間有勞工覺得這樣不算加班的制度實在太不合理, 於是向台中市勞工局檢舉武陵農場未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 勞工局也開出罰單裁罰了,但武陵農場覺得不服,覺得我有提供小房間給司機"休息"了 司機晚上大部分時間也都沒有真的在開車 只是要保持隨時可以找的到人並且上工的狀態,這樣哪有算在加班。 於是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 對該名勞工提起確認加班費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 以下先直接分享判決字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看看: 行政訴訟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行政訴訟二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28號 民事訴訟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勞簡字第78號 民事訴訟二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先講結論,簡單來說就是一審都是判武陵農場全敗 二審在行政訴訟上雖然也維持原判 但在理由上卻開了一方便之門 直接導致民事訴訟的二審也採用相同見解 最後該名司機能拿回的加班費根本微乎其微 而這四則判決我覺得寫的最詳細也最能贊同的就是民事訴訟一審的判決。 至於行政訴訟二審他是這樣認定的, 首先,在80年時武陵農場制定的工作規則,是合法可以適用的, 因為當時還沒有出現勞基法,勞資雙方本就可就勞動條件做私下的規範, 且農場有向上級機關登記這個工作規則,所以適用上沒有問題。 而在勞動基準法訂定後,雖然延長工時原則上都要依勞基法第24條給加班費, 但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例外工作下,可以不受此拘束。 而所謂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 則包括「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其中,第二款的「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實務上則多半以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 「所稱之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 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 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工作,而勞工值日(夜)者給予 值日(夜)津貼與補休。」作為操作定義 由此「加班」及「值班」兩者就被區分開來了, 凡屬於「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的勞動, 就叫「值班」而非「加班」,因此可以不用給付加班費, 而「值班(勤)津貼」這種東西,就只能看公司良心和依公司規定了。 在本案中,行政訴訟的二審法院,似乎是為了做出看似"公允"、"平衡"的判決, 而更進一步切割解釋, 司機在晚上待命期間因為符合上述值班的定義, 因此武陵農場只給一天280-480元之值勤費是可以接受的, 但實際有被農場在夜間再叫出來開車的例外狀況,應該還是要算加班, 所以應該以加班費的算法計算。 因此,在行政訴訟上只是要評斷台中市勞工局處罰的有沒有道理, 因此結論還是認為裁罰有理,駁回武陵農場的上訴。 不過行政訴訟二審在判決理由做這樣細部的切割處理, 也導致了民事訴訟二審採取相同見解, 結果卻整個大翻盤, 原本該名司機可請求高達27萬以上的加班費, 適用這樣切裂適用的見解下,只剩1萬7千多元,相差近20倍!! 評論: 1、就法律層面上,我一直認為第84條之1適用的前提應該是在極例外, 例如須符合行政機關所發布那幾類84條之1之特殊行業才能適用, 不應該在一般工作中,進一步用此來做為區分加班和值班的差別, 否則這形同架空了勞基法第24條要雇主給付加班費的保障, 因為有很大部分的工作,在夜間的勞動密度和白天的勞動密度本就是不同的, 但重點是勞工在值班期間,根本也無法好好休息,還是需要隨時保持警覺狀態, 對勞工而言這當然就是延長工時。 2、本件中更進一步切割適用的結果,更顯得荒謬, 既然夜間真的"有可能"還會有工作, 意味著在夜間待命不只是「戒備」、「監視」而已, 表示真的隨時可能需要出勤,就不只是單純的待命工作。 況且,如果僅評價實際出勤才計算加班費, 那麼待命期間所需要付出的精神、無法完全休息的狀態,又該如何評價, 難道警衛一般的勞動,在此完全沒有任何勞動價值嗎? 即便請一個夜間警衛,一個晚上都不只280-480元, 難道兼有警衛和司機功能的勞動者,在夜晚值班反而只值這個價錢? 3、事實面上,我想大家都知道,即便是白領階級的工作者, 如果老闆要求下班後隨時開機oncall,有事必須馬上連絡的到人,即便可以回家休息, 對上班族而言還是有種在延長工時的感覺, 因此勞動部都為此稱可以研擬修法算加班了, 難道需要待在工作地點待命、監視、戒備,隨時準備上工,這不算加班? 本件武陵農場一直主張值勤室裡有放床, 但他們自己也坦承,如果真有突發狀況,一定要聯絡的到人, 值勤時間也不能喝酒,請問這跟上班有何區別,這算是哪門子的休息睡覺? 4、最後,我真心覺得其實實務判決不應該用這種方式去區分加班與值班, 勞基法84條之1的原意應該是針對特殊行業所做的規範, 而不是在一般工作下再去區分加班或值班,這根本超脫了法條的文意, 但當然,我個人覺得勞基法84條之1開放的門本就太寬了, 再加上內政部74年的函釋及實務運作的結果,許多工作加班根本就領不到加班費, 應該進一步修法限縮才行。 如果真的覺得值班和加班有必要區別, 應當也是要修法制定一個較合理的基本門檻,而不因放任勞資自行約定, 否則落實之下就是會有這種一個晚上只值280元的荒謬價碼出現, 更何況武陵農場還算是公家單位就更令人覺得嗤之以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8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084049.A.CF7.html

02/14 22:56, , 1F
很多會直接end
02/14 22:56, 1F

02/14 22:57, , 2F
說到臺灣勞權,資進黨會說不會自己跟老闆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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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58, , 3F
不要檢查 就不會有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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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59, , 4F
結論就是資動部垃圾 講這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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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59, , 5F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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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00, , 6F
真的是資方天堂,勞工煉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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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下,武陵農場為避免麻煩,自從被告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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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就爛命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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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另外請夜值人員了,但我相信還是有很多單位用值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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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原來有這招 我也要求工程師24小時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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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算加班 280-480元/13小時也低於勞基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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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但因為被認定是值班,是屬於低密度勞動,而且又有80年即制定的工作規則 可以不用適用勞基法,連基本工資都可以不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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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區別的漏洞,來規避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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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直都這樣搞啊 法警一小時才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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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03, , 14F
公務機關有值班人員的全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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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務機關全中,所以據我所知,當初在打這件訴訟時,武陵農場更有恃無恐 有種"你看,所有公務機關都這樣,值班就是不算加班啦"的感覺 但事實上這種區分根本是不合理的。 ※ 編輯: likeselina (122.118.182.14), 02/14/2017 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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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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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09, , 16F
巧立名目又可以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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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09, , 17F
以後叫法官二十四小時待命 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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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16, , 18F
專門配這種司機載官家夫人小孩上下班上下課最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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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16, , 19F
立法院最近不是新成立幼兒園嗎?...娃娃車司機就該請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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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21, , 20F
噁心
02/14 23:21, 20F

02/14 23:27, , 21F
好想哭 真的 真正做事的我們好賤 好卑微 好渺小...
02/14 23:27, 21F

02/15 00:16, , 22F
哀哉 哀哉
02/15 00:16, 22F

02/15 01:48, , 23F
好文 謝謝
02/15 01:48,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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