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衝到立法院惹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1/17 15:06), 9年前編輯推噓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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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linda5566 (En La )》之銘言: : 有民眾衝進立法院惹 : 十字軍第十二次東征? 網路很多傳言高層是...,高層沒否認也沒證實。也不顧黨內有不同異見,朕意即黨意乾 脆無異意鼓掌通過好了!一派和諧呢! 今天參與表決的有 周春米、尤美女、段宜康、郭正亮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 張宏陸 新北市第6選舉區 沒參與表決的民進黨立委 柯建銘,蔡其昌,蔡易餘 都是要靠地方選舉的區域立委呢 尤美女的版本外傳是蔡力挺的,朕意即黨意呢 很擔心邱太三會不會被完成階斷性任務請辭阿 昨天邱太三表示,台灣過去兩派意見紛擾已久,但都未能有有效對話,他指出,法務部的 態度很清楚,即支持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在追求權利時,所涉及層面也有不同面向 、內涵,從現今法制上而言,仍有不同問題要面對、配套要去設計。 邱太三指出,法務部作為《民法》主管機關,若要直接修改《民法》,相關配套也要一併 研擬,且若各部會有涉及以民法為基礎的法律,也都要一併考量是否完善,以避免修法後 衍生出問題,如內政部可能就會涉及戶籍法、國籍法問題。 邱太三表示,各國在處理該議題上都會選擇最好的方式,如另立同性伴侶法專法,或者直 接修改、新立婚姻法等,法務部還是認為應該按部就班、逐步推展,他強調,「不能只想 我要的,而不考慮衍生出來的問題」,這部分17日也會再跟委員溝通、討論。 法務部書面意見昨天晚上出爐了,當中提到將民法中的夫妻、父母用語修正為「配偶」、 「雙親」,恐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宜審慎評估。 法務部指出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逕將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係社會多數現象 ,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此外,法務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父 母」用語可能也須一併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雖未將「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別用語全面移除,但所謂 「平 等適用」用語,現行法制並無體例,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 之規定」為適用範圍,其法律明確性仍有斟酌空間。] 我舉個例子外國人申請歸化來台移民署要怎麼分辯她們是lesbian還是閨蜜(bestie),就算 她們在國外有登記為同性伴侶又如何?許多國家同性伴侶,法律上分離不需要雙方合議! 信不信一堆人會這樣鑽漏洞申請歸化為台灣籍!取得身份證後其親屬也可以辦理依親呢! 兩案人民關係條例是不是也要修因為對岸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好讓陸籍同志也能來台定 居,現行制度對岸來台取得台灣籍是不用放棄中華人民共合國國籍的呢!取得身份證後其 親屬就可以依親來台呢 入台證好難申請喔!當對岸中上階級很少阿! https://goo.gl/DSJ6oP 唐鳳被問到同志婚姻需要有名有實的議題時表示,先不管民法怎麼講,把穩定關係寫下來 ,請公證人公證,這就是一個名份,就是民事契約。他說自己與伴侶已有公證過的民事契 約,這就是一個名份。而未來若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他也 不一定會使用。———————————————————————————————— ———————— 再來談國際法 高等法院法官判決文認為憲法人民權利章中,並未明文列舉「婚姻權」,民法有關男女雙 方當事人才能結婚規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維護所為價值判斷,並沒有違憲疑 義之處,也沒有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16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第10條所保障的婚姻、庭庭權利,都指涉「成年男女在自由意志下的結合」 而非男男或女女。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前身)在2002年對紐西蘭同性婚姻權申訴案的解釋指出 ,人權公約所提婚姻權利是「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 munication No 902/1999)。換言之,以人權捍衛同性婚姻權利,只是扭曲婚姻權的原意 。 2004年的《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經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獲得包括美 國、南美洲、亞洲、非洲及中東等149個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多哈宣言》第4條及第13條 確認家庭是由丈夫與妻子(husband and wife)組成,並重申婚姻是男女兩性的自願結合 ,此與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婚姻權的解釋若合符節。 ——————————————————————————————————————— — 在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方式上,南非與英國係以另定專法的方式處理之。此制度與修正既 有之婚姻法之差異在於區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之法律,由獨立之新法來規範同性婚姻之 要件與權利義務。 而希臘僅限同性使用伴侶制度且禁止同性收養等於另立專法,而承認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養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決,匈牙利則是禁止同性收養,這些老牌民主國家不怕被說成假平 等,假友善也! ——————————————————————————————————————— — 不少立委的提案多由國會助理草擬,委員本人簽字。立法院多數的法案條文都是照行政機 關的版本通過,行政機關提案的通過率也比立委自己提的通過率還高許多,因為只有行政 機關才具有資源提出專業的修法意見 邱太三在立院說道: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不管性傾向都有追求幸福權利,而態度保守則是因為社會 上需要有不斷的溝通跟對話的機會,讓更多人理解,而且不同團體有不同的主張。 因《民法》當年是以兩性為基礎而立法,若修改會牽涉到家、宗族等法律關係,像是戶籍 法等等法條是不是要調整,修改後會不會造成甚麼牴觸。若要推動婚姻平權進度要快,就 是直接立伴侶法。) 法務部研議的法案委由清大研擬,「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計畫 由清華大學副教授林昀嫺主持,研究案主要目的是在考量社會影響的前提下,研擬我國同 性伴侶法制之具體條文。 計畫主持人:林昀嫺 副教授 學經歷 http://www.lst.nthu.edu.tw/files/15-1176-16802,c5880-1.php 協同主持人:黃詩淳 副教授 學經歷 https://goo.gl/gZtglW 難道林昀嫺 ,黃詩淳兩位副教授的專業會比不上立委,國會助理,沒有資格研擬法案 研究團隊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架構、我國民法內涵及他國實施同性婚姻法或伴侶法的經驗 ,草擬我國同性伴侶法草案初稿,做為深度訪談、焦點團體座談、4場公民會議的討論基 礎。 研究團隊預訂於105年10月2日在台中;10月23日在花蓮;11月5日在高雄;11月12日在台 北,舉行共計4場公民審議會議 直接修改民法後,通姦罪怎麼認定!難道為了同性婚通姦難認定就要廢除通姦罪,民法親 屬篇一堆法條的夫妻,父母等字樣通通要改 身分證,戶政的欄位也要更改,還有伴侶關係怎麼結束比較適當,結束之後有什麼權利義 務,可不可以一體適用民法這都需要專業研究 ——————————————————————————————————————— — 以下是摘自林昀嫺副教授團隊的研究計劃 以我國婚姻制度來說,結束婚姻的方式有兩願離婚(雙 方自願同意分開)、裁判離婚(法院判決分開),以及調解或和解離婚(法 院或第三人介入下協議分開)。在離婚後,可能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決定 的問題,也可能會有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的請求。 在伴侶盟 2013 年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裡,關於伴侶關係結束的方式 並不像婚姻那樣嚴格,伴侶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決定結束,並 用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只是若一方單獨決定結束,必須提出已書面通知 他方的證明。伴侶關係結束後,其中一方可依其為家庭提供之家務勞動, 向他方請求償還;而關係解消並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仍需協商監 護、探視等安排。 可其中一方單獨決定結束關係,在制度的設計上各有利弊,大致如 下: 1. 在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提供較好的退場機制:現行婚姻制度下, 除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外,依民法規定,原則上須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訴請離婚,造成婚姻常在雙方十分不堪的狀況下收場。若在伴侶 制中得由單方解消關係,即可在關係已難以維持時結束。 2. 使伴侶積極面對與經營關係,重新思考關係的意義:單方解消制度 的存在,或許更能迫使伴侶面對彼此遭遇到之問題,積極經營雙方 關係,亦重新思考關係的價值與意義,而非以法律規範作為逃避問 題之方式,並以制度束縛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簡單,可能未經深思熟慮: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侶可能一時衝動、未深思熟慮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許可以有猶 豫期或其他程序設計作為緩衝,並加強他方收到通知的確認義務。 以法國、德國與英國伴侶制度來看,法國伴侶關係的結束方式與多元 成家草案裡之規定十分相近,伴侶可以雙方合意或單方結束關係,而後續 的權利義務依照彼此當初約定處理。 德國與英國則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如德國分居達一年且無法期待關係 繼續、英國分居達五年),可以向法院請求結束伴侶關係;關係結束後, 德國與英國皆設計有贍養費與伴侶退休年金分配的請求權利。 ————————————— ——————————————————————————— 同性結婚很好阿,大部分人都 持正面看法的,但要有配套措施兼顧兒少平等權及社會公平正義 #兒少也是弱勢 #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一定要送進委員會併案審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40.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366372.A.F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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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太多了 會被說恐同喔
11/17 15:07, 1F

11/17 15:07, , 2F
反同假中壢的好榜樣
11/17 15:07, 2F

11/17 15:08, , 3F
不會過啦 想過的話不會那麼早放消息 擺明打假球
11/17 15:08, 3F

11/17 15:09, , 4F
外國同志來台定居想幹嘛
11/17 15:09, 4F

11/17 15:09, , 5F
我只關心4X貓倒底有沒有被吊起來火烤阿
11/17 15:09, 5F

11/17 15:10, , 6F
我李姓住中壢 覺得這篇文很中肯 推你~
11/17 15:10, 6F
※ 編輯: microXD (111.82.40.217), 11/17/2016 15:16:41

11/17 15:18, , 7F
反同改改民法少見的好戰友
11/17 15:18, 7F
※ 編輯: microXD (111.82.40.217), 11/17/2016 15:44:53

11/17 16:40, , 8F
法的普遍性原則會因為改成雙親被破壞?什麼鬼見解?
11/17 16:40, 8F
文章代碼(AID): #1OBLRazF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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