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勞動部FB:週休二日修法到底在修什麼?消失
我先請教一件事情
你不是念紅酒的?
出來哭別人是不是念法律是崩潰嗎?
怎麼?出來拼命出休息日不需要勞工同意是因為你狗屁通了?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我前面的文章 你應該是沒看到吧 我先請教你一件事情 你是不是唸法律的?!
: : 加班怎麼可能不是勞工決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只
: : 要是雇主要請勞工加班就需要徵求同意,唯一的例外是第40條所規定,「因
: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有主動停止勞工休
: : 假的權利。
: 不好意思 你講的勞基法第39條後段敘述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 指的是休假日 也就是國定休假跟特別休假 不包含例假日 也沒包括休息日
: 連民進黨黨團版的草案 都跟你講 只是為了避免休息日被當作無薪假而已
那你看到第36條新修正嗎?
紅酒大師一定沒有更草案審查進度對吧?
抹屎這麼不專業好嗎?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20/LCEWA01_090120_00049.pdf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
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
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
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
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
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
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
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
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
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
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
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
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
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之限制。
: 結果竟然有人竹竿到菜刀 把休息日解釋成休假日了
這就是紅酒大師的亂換概念能力?
法律上的休假:國定假日
我們吵一例一休砍七假說的休假日:不用上班的日子
有人崩潰沒辦法講裡就名詞亂湊了
有人只懂紅酒不懂法律,但硬要崩潰
: 那照你的標準 休息日因為規定在第39條裡面 變成可加班的休假日
: 那例假日也變成可以加班了嗎 根本狗屁不通嘛
你狗屁通了嗎?
你看到第40條了嗎?
例假不加班,但有但書叫做天災人禍突發事件例假加班
這就是紅酒大師的通狗屁法律觀?
: 你到底是不是念法律的 可以告訴我嗎?
你到底是念法律還是念品酒的?可以告訴我嗎?
: 怎麼會有人一直亂入說 休息日是休假日 還是我們來請勞動部的大部長來幫我們解釋
: 如果休息日等於休假日 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9條後段的規定
我的原句是什麼?"例假,休假,特別休假都是休假日"
: 那例假你的解釋也是可以加班囉? 那就乾脆一週兩例就好啦
你看過勞基法第40條嗎?
例假只有一個狀況可以加班,叫天災人禍突發事件
不過紅酒大師法律觀非常神奇
法條只看一個條文,不看前後然後崩潰
不愧是非常通狗屁的法學奇才
: 笑死人不懂法律 還在那邊解釋法律 要護航也來點懂法律的好嗎
想說哪來這麼通狗屁的大師
原來是狗鳴党品酒專長阿?
邏輯這麼狗屁是因為笑到腦死大腦不作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6.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8578066.A.C76.html
推
11/08 12:09, , 1F
11/08 12:09, 1F
噓
11/08 12:12, , 2F
11/08 12:12, 2F
→
11/08 12:12, , 3F
11/08 12:12, 3F
翻譯:"先不說其他內容,反正我看不懂,我的程度之知道你打臉我尊崇的紅酒大師QQ"
→
11/08 12:13, , 4F
11/08 12:13, 4F
不管你的程度如何,我想白話文應該要看的懂
噓 testutw: 寫甚麼鬼?
阿鬼你還是去學中文吧
11/08 12:14
噓
11/08 12:15, , 5F
11/08 12:15, 5F
屎蛆崩潰到大字不識
噓
11/08 12:16, , 6F
11/08 12:16, 6F
→
11/08 12:16, , 7F
11/08 12:16, 7F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現在第三十六條修正長什麼樣子呢?
我貼在本文耶?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
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
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11/08 12:18, , 8F
11/08 12:18, 8F
→
11/08 12:18, , 9F
11/08 12:18, 9F
算了~你不懂法律我也不怪你了
但識字可以嗎?
第四十條說勞工假期是36-38條規定
現在修正案第36條明寫了休息日
你還能凹什麼?
凹你品酒系喝醉了影響視力嗎?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2:23:44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2:25:44
→
11/08 12:27, , 10F
11/08 12:27, 10F
→
11/08 12:27, , 11F
11/08 12:27, 11F
第40條只寫了例假日?
你要不要多看幾遍?
你的意思是第40條規範的第36-第38都是例假?
你當第37的休假跟第38的特休是王八蛋?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2:57:40
→
11/08 13:26, , 12F
11/08 13:26, 12F
要符合天災事變跟突發狀況定義
你得了一整個法條只看的到中間幾個字的病嗎?
去問你公司的人資
看看這個突發事件核備多麻煩
→
11/08 13:35, , 13F
11/08 13:35, 13F
要送主管機關核備的
這個突發事件是非雇主責任的不可抗力
你說說這要怎麼常態?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5:41:58
推
11/08 17:26, , 14F
11/08 17:26, 14F
40規範的是天災事變突發狀況下的假日加班
→
11/08 17:26, , 15F
11/08 17:26, 15F
→
11/08 17:26, , 16F
11/08 17:26, 16F
老闆如果想違法,
你要做的是乖乖吞下?
→
11/08 17:26, , 17F
11/08 17:26, 17F
→
11/08 17:26, , 18F
11/08 17:26, 18F
是不可以還是你吞下去?
→
11/08 17:26, , 19F
11/08 17:26, 19F
去問你們公司人資
自以為很簡單嘞?
你要講的不就是法律那樣寫慣老闆不遵守嘛~
慣老闆不守法時你怪的是法條囉?
→
11/08 17:29, , 20F
11/08 17:29, 20F
→
11/08 17:29, , 21F
11/08 17:29, 21F
叫?不用問過工會或經過勞資會議勞工同意?
我知道,你的世界裡只有吞下去對吧?
→
11/08 17:29, , 22F
11/08 17:29, 22F
我什麼時候說休息日要40條發動才能上班?
自己畫靶畫的很開心?
40條寫的就是天災事變突發狀況時的狀況
不是寫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能加班欸?
為什麼談到例假幾乎都會談到第40條是因為例假只有這邊出現可能要上班的狀況
※ 編輯: madaniel (39.12.172.70), 11/08/2016 18:09:04
→
11/08 18:53, , 23F
11/08 18:53, 23F
→
11/08 18:53, , 24F
11/08 18:53, 24F
放休息日&特休當中,因為天災人禍突發事件被加班
你要套什麼法律閃40條?
"這不是違法喔~我幫老闆鑽法律漏洞不叫違法,汪汪"
我說為辯而辯會很像資方奴的喔~
還有 25 則推文
還有 13 段內文
我一開始就沒說過休假特休只能看40條..
所以到底為什麼你一直在這繞?
→
11/08 22:10, , 50F
11/08 22:10, 50F
你說說你現在是不是又把非法條狀況扯進法條討論?
然後我回你這邊你會不會又說討論法條叫你去問blabla
先講好你要討論法條
還是討論法條如何落實?
→
11/08 22:12, , 51F
11/08 22:12, 51F
→
11/08 22:13, , 52F
11/08 22:13, 52F
→
11/08 22:13, , 53F
11/08 22:13, 53F
我的下一篇不就貼出修正36條?
你不是有推文?
修正草案36條之一寫什麼?
寫依30條之一
那不就是要走補充30條的32條?
推
11/08 22:19, , 54F
11/08 22:19, 54F
→
11/08 22:19, , 55F
11/08 22:19, 55F
推
11/08 22:48, , 56F
11/08 22:48, 56F
→
11/08 22:48, , 57F
11/08 22:48, 57F
→
11/08 22:48, , 58F
11/08 22:48, 58F
所以你前設就是沒有勞工不同意的狀況不是?
其實繞來繞去你的點不就是這個?
40條不是只講例假
是泛指不須經勞工同意的天災事變突發狀況
既然是天災事變突發狀況,那就要有突發性跟不可預期性
基本上很難依其他條規定事先得到勞工同意或勞資協議
40條成立之條件,應依事件之「性質」,
基於公正客觀之態度給予適當之解釋,
也就是說,對於該「事件」,
應該以其是否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期性」為斷,
絕非由利害關係人自由心證、任人解釋,
當然有些事件可能兼具有「季節性」及「突發性」之性質,
此時須以個案來處理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3:41:26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3:58:53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4:00:33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4:08:20
推
11/09 14:44, , 59F
11/09 14:44, 59F
→
11/09 14:44, , 60F
11/09 14:44, 60F
→
11/09 14:44, , 61F
11/09 14:44, 61F
推
11/09 15:05, , 62F
11/09 15:05, 62F
→
11/09 15:06, , 63F
11/09 15:06, 63F
→
11/09 15:06, , 64F
11/09 15:06, 64F
→
11/09 15:06, , 65F
11/09 15:06, 65F
→
11/09 15:06, , 66F
11/09 15:06, 66F
→
11/09 15:06, , 67F
11/09 15:06, 67F
→
11/09 15:06, , 68F
11/09 15:06, 68F
→
11/09 15:06, , 69F
11/09 15:06, 69F
→
11/09 15:08, , 70F
11/09 15:08, 70F
→
11/09 15:34, , 71F
11/09 15:34, 71F
→
11/09 15:34, , 72F
11/09 15:34, 72F
→
11/09 15:34, , 73F
11/09 15:34, 73F
→
11/09 15:34, , 74F
11/09 15:34, 74F
→
11/09 15:34, , 75F
11/09 15:34, 75F
→
11/09 15:35, , 76F
11/09 15:35, 76F
→
11/09 15:35, , 77F
11/09 15:35, 77F
推
11/09 16:04, , 78F
11/09 16:04, 78F
→
11/09 16:04, , 79F
11/09 16:04, 79F
→
11/09 16:04, , 80F
11/09 16:04, 80F
→
11/09 16:04, , 81F
11/09 16:04, 81F
→
11/09 16:04, , 82F
11/09 16:04, 82F
→
11/09 16:04, , 83F
11/09 16:04, 83F
→
11/09 16:06, , 84F
11/09 16:06, 84F
→
11/09 16:29, , 85F
11/09 16:29, 8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6 之 1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