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勞動部FB:週休二日修法到底在修什麼?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1/08 12:07), 9年前編輯推噓9(1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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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請教一件事情 你不是念紅酒的? 出來哭別人是不是念法律是崩潰嗎? 怎麼?出來拼命出休息日不需要勞工同意是因為你狗屁通了?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我前面的文章 你應該是沒看到吧 我先請教你一件事情 你是不是唸法律的?! : : 加班怎麼可能不是勞工決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只 : : 要是雇主要請勞工加班就需要徵求同意,唯一的例外是第40條所規定,「因 :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有主動停止勞工休 : : 假的權利。 : 不好意思 你講的勞基法第39條後段敘述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 指的是休假日 也就是國定休假跟特別休假 不包含例假日 也沒包括休息日 : 連民進黨黨團版的草案 都跟你講 只是為了避免休息日被當作無薪假而已 那你看到第36條新修正嗎? 紅酒大師一定沒有更草案審查進度對吧? 抹屎這麼不專業好嗎?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20/LCEWA01_090120_00049.pdf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 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 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 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 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 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 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 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 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 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 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 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 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 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之限制。 : 結果竟然有人竹竿到菜刀 把休息日解釋成休假日了 這就是紅酒大師的亂換概念能力? 法律上的休假:國定假日 我們吵一例一休砍七假說的休假日:不用上班的日子 有人崩潰沒辦法講裡就名詞亂湊了 有人只懂紅酒不懂法律,但硬要崩潰 : 那照你的標準 休息日因為規定在第39條裡面 變成可加班的休假日 : 那例假日也變成可以加班了嗎 根本狗屁不通嘛 你狗屁通了嗎? 你看到第40條了嗎? 例假不加班,但有但書叫做天災人禍突發事件例假加班 這就是紅酒大師的通狗屁法律觀? : 你到底是不是念法律的 可以告訴我嗎? 你到底是念法律還是念品酒的?可以告訴我嗎? : 怎麼會有人一直亂入說 休息日是休假日 還是我們來請勞動部的大部長來幫我們解釋 : 如果休息日等於休假日 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9條後段的規定 我的原句是什麼?"例假,休假,特別休假都是休假日" : 那例假你的解釋也是可以加班囉? 那就乾脆一週兩例就好啦 你看過勞基法第40條嗎? 例假只有一個狀況可以加班,叫天災人禍突發事件 不過紅酒大師法律觀非常神奇 法條只看一個條文,不看前後然後崩潰 不愧是非常通狗屁的法學奇才 : 笑死人不懂法律 還在那邊解釋法律 要護航也來點懂法律的好嗎 想說哪來這麼通狗屁的大師 原來是狗鳴党品酒專長阿? 邏輯這麼狗屁是因為笑到腦死大腦不作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6.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8578066.A.C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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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三小 紅酒嚴重影響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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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其他內容,光通篇紅酒來紅酒去,就表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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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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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先不說其他內容,反正我看不懂,我的程度之知道你打臉我尊崇的紅酒大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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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的程度如何? 但把文章表達清楚白話是很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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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的程度如何,我想白話文應該要看的懂 testutw: 寫甚麼鬼? 阿鬼你還是去學中文吧 11/0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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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護航護到語無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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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蛆崩潰到大字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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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讀第40條 只有看到例假 你有看到"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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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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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現在第三十六條修正長什麼樣子呢? 我貼在本文耶?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 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 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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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你不懂法律也不怪你了 寫了這樣亂七八糟的東西傷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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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護航成這樣 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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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你不懂法律我也不怪你了 但識字可以嗎? 第四十條說勞工假期是36-38條規定 現在修正案第36條明寫了休息日 你還能凹什麼? 凹你品酒系喝醉了影響視力嗎?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2:23:44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2: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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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休息日等同例假日,只能用40條發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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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 等同, 可以用39條發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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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只寫了例假日? 你要不要多看幾遍? 你的意思是第40條規範的第36-第38都是例假? 你當第37的休假跟第38的特休是王八蛋?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2: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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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王八蛋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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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天災事變跟突發狀況定義 你得了一整個法條只看的到中間幾個字的病嗎? 去問你公司的人資 看看這個突發事件核備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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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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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送主管機關核備的 這個突發事件是非雇主責任的不可抗力 你說說這要怎麼常態? ※ 編輯: madaniel (1.160.136.78), 11/08/2016 1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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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整個法規來看嘛,§40規範例假,休假,特休,但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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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規範的是天災事變突發狀況下的假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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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39有說加班費兩倍,特休如果請好了,老闆會叫你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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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或讓你放,還是會用§40給你一倍+補休來叫你上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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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如果想違法, 你要做的是乖乖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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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0只能用在例假上班,而且只能由資方發動,勞工在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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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上班能主張§40嗎?不可以啊!至於通報之後會不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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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以還是你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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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突發事件理由,這我想...勞工局人力不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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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你們公司人資 自以為很簡單嘞? 你要講的不就是法律那樣寫慣老闆不遵守嘛~ 慣老闆不守法時你怪的是法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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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換到草案§36,草案§24已經有休假日加班費規定,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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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需要透過§40才能發動叫勞工上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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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不用問過工會或經過勞資會議勞工同意? 我知道,你的世界裡只有吞下去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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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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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時候說休息日要40條發動才能上班? 自己畫靶畫的很開心? 40條寫的就是天災事變突發狀況時的狀況 不是寫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能加班欸? 為什麼談到例假幾乎都會談到第40條是因為例假只有這邊出現可能要上班的狀況 ※ 編輯: madaniel (39.12.172.70), 11/08/2016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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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由§40條發動不是違法,有其他更便宜到法條可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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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老闆怎麼會選擇用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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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休息日&特休當中,因為天災人禍突發事件被加班 你要套什麼法律閃40條? "這不是違法喔~我幫老闆鑽法律漏洞不叫違法,汪汪" 我說為辯而辯會很像資方奴的喔~
還有 25 則推文
還有 13 段內文
我一開始就沒說過休假特休只能看40條.. 所以到底為什麼你一直在這繞?

11/08 22:10, , 50F
勞檢就沒人力抽查啊,人力不足不是我說的欸
11/08 22:10, 50F
你說說你現在是不是又把非法條狀況扯進法條討論? 然後我回你這邊你會不會又說討論法條叫你去問blabla 先講好你要討論法條 還是討論法條如何落實?

11/08 22:12, , 51F
我已經說了我公司沒在加班,也沒人資,會計就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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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回到休息日到底是適用休假日,還是純粹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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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討論吧,不然你都要我自己去問,那我跟你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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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下一篇不就貼出修正36條? 你不是有推文? 修正草案36條之一寫什麼? 寫依30條之一 那不就是要走補充30條的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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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儘量不要崩潰啦,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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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只有碰到例假才有可能會用到40條,休假日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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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同意可以搞定,延長工時付加班費+勞資會議合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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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搞定分別在不同法條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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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前設就是沒有勞工不同意的狀況不是? 其實繞來繞去你的點不就是這個? 40條不是只講例假 是泛指不須經勞工同意的天災事變突發狀況 既然是天災事變突發狀況,那就要有突發性跟不可預期性 基本上很難依其他條規定事先得到勞工同意或勞資協議 40條成立之條件,應依事件之「性質」, 基於公正客觀之態度給予適當之解釋, 也就是說,對於該「事件」, 應該以其是否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期性」為斷, 絕非由利害關係人自由心證、任人解釋, 當然有些事件可能兼具有「季節性」及「突發性」之性質, 此時須以個案來處理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3:41:26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3:58:53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4:00:33 ※ 編輯: madaniel (61.230.0.16), 11/09/2016 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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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違法是你講的,我指§40條在其他休假難以發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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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提出突發事件疑問,是你要拉進實際難以核備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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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你在講。勞檢人力不足是事實跟違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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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解釋的很好啊,如果這樣解釋不論例假,休假,特休,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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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都難以撼動誒,真的這樣也不錯啊,我要講得點是如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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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資方依§40停止勞工假期,需要補休+加班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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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亦有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在例假加班之規定,§40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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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資方在必要且需要時才能拿來用,不是嗎?那你後面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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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是很棒啦,延伸問題就是,當勞工已經預排特休或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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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被要求要上班,在勞工不同意加班的情況下,資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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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你嚴密的解釋才能要依§40勞工上班,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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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確是預設勞工及勞資會議都同意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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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一直繞啊,我只在說休假日,例假,其他不需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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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動加班的條件以及需要如何同意的要件,你一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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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條多嚴多難用,我看函釋跟法條就還好而已,況且又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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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由資方發動,函釋有勞工於例假上班之事實,需要一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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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也沒說要補假誒。所以我實在不認為§40是有利於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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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反而有利資方,因為發動不需要勞工同意,如果真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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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事後核備這麼嚴格,濫用就是會被重罰2~30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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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部分,草案§36修正理由,休息日"性質"上屬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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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工時,§30-1要件有變形工時指定行業,§32是一般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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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草案§36-3才說走§30-1,如果是延長工時直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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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就好,但§32是指正常工時之外,也就是如果單週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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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小時,於休息日上班需給付加班費,但是不需要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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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6:04, , 83F
合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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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6:29, , 85F
不過你的解釋都有利勞工啦,可惜你不是勞動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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