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連署提議大麻降級至第三級毒品消失
先說,我是當初發P幣請大家一起連署的人
很多人都看到11/2法務部、衛福部打槍的機關回應
https://goo.gl/ZPd2ia
理由包括成癮性、濫用情形、人體危害性、醫療用並非不可替代、還有亞洲國家均無開放
但是,昨天關鍵評論網上,有一篇我個人認為反駁地非常非常有力的評論,內文把政府的
這些論點一個一個拿出來檢視、討論:
《法務部否決「大麻降級」提案的背後,你可以去質疑的幾件事》
https://goo.gl/Osi5WQ
我個人當初乍看那份回應之下,只覺得法務部應該拿出更多資料來佐證成癮性(成癮性的
部分在回覆中完全沒有引用研究)
藥物檢體統計也完全沒辦法證成危害性(我用了就代表有害?)
想不到這篇文章寫了更多更多
看完的當下我只覺得無比的荒謬,我們的法務部衛福部到底在做什麼?
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的連署為什麼被這麼草率的對待?
我摘錄一些片段給大家參考,還是很推薦念一次鏗鏘有力的全文:
------------------------
1.
「首先,我認為,在沒有任何主動、積極研究的情況下就來質疑大麻的成癮性、濫用性、
人體及社會危害性,本身就是一件極為愚蠢的事情。如提案中所述,大麻的毒性、成癮性
及危害性遠低於菸酒,根據美國疾管局(CDC)2013年的資料顯示,在所有合法或非法藥
物中,死亡率第一高的就是香菸,每年有48萬人因菸害而死;第二名則是酒精,每年造成
26,000多人死亡;第三名則是所謂的「合法藥物」,每年造成22,000多人死亡,光是處方
止痛藥過量就造成每年16,000人死亡,剩下則有近7,000人是因苯二氮()類藥物(如安
眠藥、抗焦慮藥等)死亡。至於號稱「毒品之王」的海洛因和古柯鹼則敬陪末座,每年
分別造成8,000與5,000多人死亡。
那大麻排第幾名呢?大麻根本就沒有名次,因為它每年造成的死亡人數是「零」。是的,
你沒看錯,大麻從未直接造成任何人死亡。科學家推論,大麻要達到致死劑量,體重75公
斤的人需要同時吸食21克超高效大麻,口服的話則需要一次吞服量約一磅(454克),且
吸收所有的THC才「有可能致死」。不只如此,大麻的成癮性遠低於菸酒,其戒斷反應、
耐受性及依賴性甚至還低於咖啡因。」
2.
「根據法務部的回應,此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成員包含「成癮防治、藥政、檢察、警政、調
查、司法、獄政等各機關代表,以及精神醫學、藥理暨毒理學等學者專家」。我想請問幾
個問題:成員中司法矯正機關代表佔的比例多少?學者專家比例又佔多少?警政或矯正機
構代表會不會對大麻有先入為主的偏見或既定立場?他們真的了解大麻?可否向一般社會
大眾完整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會議記錄,以受社會公評?」
3.
「法務部在回應中指出:
從台灣地區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用統計及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
體統計,顯示大麻仍有濫用趨勢。
這裡要澄清的是,在容許「娛樂用藥」(喝酒、抽煙都算)的情況下,醫學上對「濫用」
的定義是:當一個人使用某種物質或藥物已經造成顯著的負面影響後卻仍持續使用,才能
稱為濫用。一個人如果只是偶爾在週末使用娛樂用藥,並不會在用藥時進行可能產生危險
之行為,如駕駛、操作機械,也不影響到他的日常生活、工作能力和人際互動,則不能稱
為濫用。(.......),但法務部連「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的人都算在「濫用」的行
列,這代表什麼?這表示法務部認為,只要抓到有吸大麻的都叫濫用,白話一點來說,這
就好像你只要曾經喝過酒就算酗酒一樣,根本神邏輯。」
4.「衛福部又說:
考量大麻之醫療用途並無不可取代性,且其仍具成癮性、濫用性等因素
大麻的醫療用途並非不可取代?英國一間GW製藥公司以大麻中的大麻二醇(CBD)成分開
發出新藥Epidiolex。於今年3月時,GW公司宣布,根據Epidiolex通過的三期試驗結果顯
示,該藥物對一種罕見、災難性的嬰兒嚴重肌陣攣性癲癇(Dravet Syndrome)和另一種
極其難治的小兒癲癇(Lennox-Gastaut Syndrome)有令人驚豔的療效......根據人體試
驗結果,在10例確診為TSC的患者中,以Epidiolex治療兩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
、12個月時,TSC相關癲癇發作分別減少50%、50%、40%、60%、66%。
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一種其他藥物能夠取代Epidiolex的療效,也因此,美國食品和藥
物管理局(FDA)還授予Epidiolex治療上述三種罕見疾病的「孤兒藥」資格......有興趣
深入了解的話,可以看看CNN這個大麻特別節目(https://goo.gl/zR8Bhm),裡面就有講
到一位罹患這種Dravet's Syndrome罕見癲癇疾病的小女孩用大麻治療的真實故事。」
5.「最後,衛福部說:
我國參酌與目前亞洲其他國家,均未開放醫療使用之情形,爰不考慮大麻開放醫藥使用。
事實上,在美國許多州及荷蘭、比利時、捷克、烏拉圭、以色列等地,大麻都是合法或有
條件合法,而西班牙、葡萄牙、瑞士與中南美洲大部分國家則是大麻除罪化;加拿大也早
就開放患者合法使用醫療大麻,其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更一向力倡大麻全面合
法化。若放諸亞洲國家,北韓、孟加拉是大麻合法國,日本也曾經有過多次醫用大麻合法
化的辯論;泰國在今年8月時更召集相關部門開會討論將大麻從毒品名單中剔除的可行性
,泰國農業聯合會會長巴帕亦指出,若將大麻從毒品名單中剔除,估計可為泰國每名癌症
病患者平均每年節省100萬泰銖(約90萬台幣)。」
----------------------------------
總而言之,當初曾經發P幣邀請大家一起連署的我,被這篇文章重重的震懾
最讓我驚訝的是北韓與孟加拉的合法,前一陣子菲律賓杜特蒂也說不反對藥用大麻合法
而除此之外,像是臉書上最致力推廣大麻知識的420Taiwan,也有一篇對這次連署失敗的看
法: https://goo.gl/Xqhqzs
大麻合法化這個議題,我個人雖然站在支持的一邊,但現階段更希望的是,可以讓大麻成
為一個真正的公共議題
可以理性的拿出科學研究來辯論,可以公平的參照各個國家的合法情況與社會文化脈絡
而不是聽到合法化的支持方,就認定對方一定是毒蟲,看到反對方就一昧認為落後保守過
時
就像關鍵評論網那篇文章所結論的,「亞洲國家的確還未有太多國家思考醫用大麻合法化
的可能,但若我們只會一味參酌其他國家的作法,無異於畫地自限,台灣醫用大麻的相關
研究絕不會有進步的一天。」
而對於同樣支持大麻合法化的朋友,也有這樣的結語:「台灣的大麻倡議者現階段最重要
的工作是,持續透過各種形式倡導、宣揚大麻的相關知識,小可從身邊親朋好友做起,大
能建立相關粉絲專頁、興趣者社群來增強傳播力道,透過這樣持續不斷的努力,或許台灣
終將迎來一個綠色的明天。」
真心希望對於大麻的討論不要因為連署被打槍而終止,也呼籲法務部衛福部可以拿出完整
的成員名單和會議紀錄來,做好一個民主政府應為的責任。
上次P幣發完了QQ,希望大家可以幫忙高調,讓更多人看見機關回應外的另一個聲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8238119.A.AA4.html
→
11/04 13:42, , 1F
11/04 13:42, 1F
推
11/04 13:43, , 2F
11/04 13:43, 2F
→
11/04 13:43, , 3F
11/04 13:43, 3F
推
11/04 13:43, , 4F
11/04 13:43, 4F
噓
11/04 13:44, , 5F
11/04 13:44, 5F
推
11/04 13:44, , 6F
11/04 13:44, 6F
噓
11/04 13:45, , 7F
11/04 13:45, 7F
噓
11/04 13:46, , 8F
11/04 13:46, 8F
噓
11/04 13:46, , 9F
11/04 13:46, 9F
→
11/04 13:48, , 10F
11/04 13:48, 10F
噓
11/04 13:48, , 11F
11/04 13:48, 11F
噓
11/04 13:49, , 12F
11/04 13:49, 12F
→
11/04 13:50, , 13F
11/04 13:50, 13F
噓
11/04 13:50, , 14F
11/04 13:50, 14F
噓
11/04 13:51, , 15F
11/04 13:51, 15F
噓
11/04 13:51, , 16F
11/04 13:51, 16F
推
11/04 13:51, , 17F
11/04 13:51, 17F
推
11/04 13:51, , 18F
11/04 13:51, 18F
噓
11/04 13:51, , 19F
11/04 13:51, 19F
→
11/04 13:52, , 20F
11/04 13:52, 20F
推
11/04 13:52, , 21F
11/04 13:52, 21F
→
11/04 13:53, , 22F
11/04 13:53, 22F
→
11/04 13:54, , 23F
11/04 13:54, 23F
→
11/04 13:54, , 24F
11/04 13:54, 24F
推
11/04 13:55, , 25F
11/04 13:55, 25F
推
11/04 13:55, , 26F
11/04 13:55, 26F
推
11/04 13:55, , 27F
11/04 13:55, 27F
推
11/04 14:04, , 28F
11/04 14:04, 28F
推
11/04 14:28, , 29F
11/04 14:28, 29F
推
11/04 14:30, , 30F
11/04 14:30, 30F
噓
11/04 15:07, , 31F
11/04 15:07, 31F
→
11/04 15:14, , 32F
11/04 15:14, 32F
→
11/04 15:15, , 33F
11/04 15:15, 33F
→
11/04 15:15, , 34F
11/04 15:15, 34F
→
11/04 15:17, , 35F
11/04 15:17, 35F
→
11/04 15:19, , 36F
11/04 15:19, 36F
→
11/04 15:21, , 37F
11/04 15:21, 37F
推
11/04 18:50, , 38F
11/04 18:50, 38F
→
11/04 18:51, , 39F
11/04 18:51, 39F
推
11/04 19:46, , 40F
11/04 19:46, 40F
→
11/04 19:47, , 41F
11/04 19:47, 41F
推
11/04 20:14, , 42F
11/04 20:14, 42F
噓
11/06 01:06, , 43F
11/06 01:06, 4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爆卦
22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