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歐陽龍要求學生驗血驗尿掃毒 吳崢:有夠狂消失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依據個資法,健康檢查跟病歷記錄都是特種個資,
: 公務機關非必要或有法律授權不得蒐集。
: 問題就是,如果歐陽龍說要驗,那首先要先立法。
: 這個法律牽涉衛生福利部(醫藥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主管機關)、
: 法務部(藥物濫用戒治主管機關)。
: 然後可能又牽涉兒少法權利,兒少機構跟教改團體可能又出來跟政府對幹。
: 另外有人說大學可以抽血體檢,但其實體檢項目需要學生同意才能施作。
: 雖然教育部有規定體檢辦法,但是你堅持拒絕,學校也無法對你怎樣。
: 總之基於健康理由可以蒐集的大概法律能授權的只有常規檢驗,
: 像身高體重,血液常規、體適能之類的。
: 要到性病或藥物檢測,基本上已經踰越學校必要蒐集範圍。
: 特別藥物檢測,在沒有合理懷疑下普遍施測,可能有侵害人格尊嚴的可能。
結論是對的,就是如果要強制學生驗血驗尿必須要有法律規定,也就是合乎法律保留
而且縱使有這樣的法,也可能因為違反人性尊嚴或無法通過比例原則而違憲
畢竟類似措施的按捺指紋已經宣告違憲了。
但這個行為誡命並非來自個資法,除了法位階不合外,個資法立法目的的射程也沒這麼大
強制驗血驗尿此種命人民負特定義務,已有構成基本權干預的可能,
進而尋找相關的基本權法益,可能有個人自決權及身體權
基於犯罪偵防之目的要求驗血驗尿,甚至是侵入性的驗血行為,
都已是逼迫人民自行向國家機關揭露相關資訊,而屬高度基本權干預行為
另外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縱使是刑事訴追程序中驗血驗尿也是刑訴明定
僅是基於前階段犯罪偵防的目的,以行政管制手段要求驗血驗尿
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中至少應該是國會保留,難有解釋為可再授權的可能
透過這樣脈絡的推演,才會得出「以反毒為目的強制學生驗血驗尿應為國會保留」的結論
單由個資法出發並無法上溯到憲法位階形成應為國會保留之誡命
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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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2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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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大,傳統有特別權力關係做保護傘,但現在沒有,
如果有人以此提釋憲,應該會有成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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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不會這麼早就拿出來用,酒駕臨檢吹氣可能影響的是個人資訊自決權,
這部分審查密度相對較低,很有可能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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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到基本權自我放棄的問題,台灣人,甚至是華人社會典型對自我權利保護意識薄弱
很容易因為蠅頭小利就自我拋棄權利。
不過縱使如此,如果體檢項目裡面要加入毒品檢測的話,得要看授權體檢的法規是什麼
這涉及到法規範目的是否有允許國家提供體檢,並且在體檢內增列驗毒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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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混淆了一堆概念在裡面,所謂的強制檢驗心理狀態是指檢驗個人信仰而言
例如國家無權要求你表示你贊不贊成同性婚姻、你贊不贊成死刑,這是消極的不表意自由
但人民接受義務教育,誰說就沒有接受考試檢測的義務?
所謂義務教育,自然包含了判定是否合乎該階段教育目標,否則如何認定是否已盡該義務
個人接受考試,是針對教育內容進行檢驗,並非要個人針對內心思想對外表意
再者,個人智商、學習狀況、思想觀念固然是隱私的一環,但並非意味國家不得干預
只是可以干預到什麼程度以及要干預的話要合乎怎樣的憲法要求的問題
率然將一些東西劃入隱私中就說這些不可以侵害,是極度粗糙的憲法理解
※ 編輯: ceiba5566 (118.169.209.93), 11/03/2016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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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說司法在心證介入的過程中採取比較嚴格的標準以致決定用較高層級的法律保留
但法律保留跟司法審查密度終究是不同概念,且各自皆有不同的演繹步驟及脈絡
如果把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除了掏空法律保留甚至違憲審查的內含外,
也無法建立一套可供預見的解釋體系
※ 編輯: ceiba5566 (118.169.209.93), 11/03/2016 00: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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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的確可能出於你講的目的有檢驗的必要性在
不過違憲審查基本上包含兩個區塊,一個是形式上,一個是實質內容上
所謂的形式上就是這個國家行為是否有經過立法者的授權,也就是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又可以分成:只能憲法規定、只能法律規定、可以用法規命令規定等三種
會因為手段的強弱來決定應該要嚴格到什麼程度
至於實質內容上有無違憲的問題,這邊就先不處理了
※ 編輯: ceiba5566 (118.169.209.93), 11/03/2016 00: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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