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禁雙薪肥貓! 立院審查退休公務員轉私?1消失
1.蘋果日報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禁雙薪肥貓! 立院審查退休公務員轉私校任職停領月退金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3.完整新聞內文:公務人員退休後又到私立學校任職領雙薪,遭疑肥貓惹民怨,朝野立委
對修法限制有共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23條之1修正草
案,但全案保留,並將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
基本工資(今年20008元)者,應減少領受月退及優存65%,以及月退、優存全額停領共3案
,送交院會協商處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23條之1修正草案,增
訂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受政府每年補助4千萬元以上私立學校職務, 或達其該年歲入決算
40%以上,且在私校職務平均月薪高於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的2分之1以上,將減少領受月
退休金6成5的權利。
不過,朝野立委討論後,又針對柯志恩案再提出2個修正動議提案,都刪除私校「受政府
每年補助4千萬元以上私立學校職務, 或達其該年歲入決算40%以上」的門檻,改為全部
私校都包含在內,也刪除「在私校職務平均月薪高於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的2分之1以上」
,依據現行《退休法》標準,以「法定基本工資」為依據。
朝野立委也共同連署提出2個修正動議,一是:「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
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支領優惠存款也停止辦理。」二是:「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
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減少領受月退休金6成5,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支領優惠
存款也同時減少6成5。」委員會也決議,將柯志恩案及2個修正動議送交院會協商。
審查過程中,銓敘部次長林文燦表示,現行《退休法》未規範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
教職員,對於立委的提案表示「原則尊重」。但林文燦說,因現行《退休法》規定如退休
後再任職,歷來都採「全額」停止方式,對於柯志恩提減少65%比例月退休金限制,有待
立委討論。不過,柯志恩認為,因公務人員在任時每月自己提撥35%退撫基金,是自己繳
的錢,退休後轉任私校,只能領取35%月退休金,是比較符合人性的作法。
對於柯志恩在修正草案提出再任私校職務「月薪高於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的2分之1以上者
」能領取35%月退休金。林文燦表示,目前停領月退休金的規定是「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
定基本工資」,也就是薪酬每月超過20008元就不可領月退休金,標準較嚴格;同時,除
限制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校外,對於軍、教人員也應有一致性考量。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質詢說,再任私校職務的薪資標準如何認定?因為許多私校會以車馬費
、演講費等名目規避,實質領取的報酬超過20008元,這樣是否算薪資?而且退休公務人
員又轉任私校教職佔缺,也有世代正義的問題。林文燦說,這些薪資以外的項目如何認定
應進一步討論。
此外,民進黨立委郭正亮、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質詢時都批評,目前教育部高階官員,例如
部長、次長、主任秘書退休後,轉任私校擔任校長、副校長、顧問等職務,大多是因為私
校為了爭取國家預算才聘僱他們,造成「門神效應」,目前沒有規範,應訂定「旋轉門」
規範。林文燦則說,目前退休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有2011人,《公務人員服務法》已
對退休公務人員旋轉門有嚴格限制,他也認為應修法。(徐珮君/台北報導)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退文,貼廣告也會被退文喔!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
20161102/980429/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67.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8070448.A.C68.html
推
11/02 15:08, , 1F
11/02 15:08, 1F
※ 編輯: lineaaa (42.72.167.39), 11/02/2016 15:10:38
推
11/02 15:08, , 2F
11/02 15:08, 2F
推
11/02 15:09, , 3F
11/02 15:09, 3F
→
11/02 15:09, , 4F
11/02 15:09, 4F
噓
11/02 15:10, , 5F
11/02 15:10, 5F
推
11/02 15:11, , 6F
11/02 15:11, 6F
推
11/02 15:11, , 7F
11/02 15:11, 7F
→
11/02 15:12, , 8F
11/02 15:12, 8F
推
11/02 15:12, , 9F
11/02 15:12, 9F
→
11/02 15:12, , 10F
11/02 15:12, 10F
→
11/02 15:12, , 11F
11/02 15:12, 11F
→
11/02 15:12, , 12F
11/02 15:12, 12F
※ 編輯: lineaaa (42.72.167.39), 11/02/2016 15:12:56
推
11/02 15:13, , 13F
11/02 15:13, 13F
→
11/02 15:13, , 14F
11/02 15:13, 14F
→
11/02 15:14, , 15F
11/02 15:14, 15F
推
11/02 15:21, , 16F
11/02 15:21, 16F
→
11/02 15:22, , 17F
11/02 15:22, 17F
推
11/02 15:24, , 18F
11/02 15:24, 18F
→
11/02 15:26, , 19F
11/02 15:26, 19F
噓
11/02 15:27, , 20F
11/02 15:27, 20F
推
11/02 15:27, , 21F
11/02 15:27, 21F
→
11/02 15:35, , 22F
11/02 15:35, 22F
→
11/02 15:35, , 23F
11/02 15:35, 23F
推
11/02 16:08, , 24F
11/02 16:08, 24F
推
11/02 16:25, , 25F
11/02 16:25, 25F
推
11/02 18:01, , 26F
11/02 18:01, 26F
→
11/02 18:01, , 27F
11/02 18:01, 27F
→
11/02 18:07, , 28F
11/02 18:07, 28F
推
11/02 18:14, , 29F
11/02 18:14, 29F
推
11/02 18:46, , 30F
11/02 18:46, 30F
→
11/02 23:02, , 31F
11/02 23:02, 31F
推
11/04 04:02, , 32F
11/04 04:02, 32F
→
11/04 06:04, , 33F
11/04 06:04, 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