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檢察官講話很靠北的八卦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29 18:21), 7年前編輯推噓9(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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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文基本上是原波的單方說法 從原波的單方說法,無法看見全部客觀事實 去脈絡化的指責往往很容易, 所以原波遇到的事情到底應該如何評價, 鄉民我持保留態度 考慮到檢察官是「控方」, 如果他今天有很高的確信被告涉案, 他的工作就是要證明他的確信 在訴訟上控方有控方的利益, 那他要證明他的確信,就會使用各種不同的策略, 有些檢察官用的策略就是這種「態度不佳」的方式 從這個角度講,當他的利益就是證明你有罪, 你如何期待他違反自身利益而行? 確實不否認,有一些訊問時態度不佳的檢察官存在 但我相信數量上比起以前已經少了許多 聊到這,個人認為會有目前的狀況, 與臺灣刑事訴訟法制本身的矛盾性有關 這會連帶影響到民眾對於的司法制度的錯誤期待與認知 一開始ROC的刑事訴訟架構源自德國, 德國採行的是職權主義 對於檢察官作為控方這個角色,有個「毋枉毋縱」的期待 他賦予檢察官一個類似「準法官」的角色 但是這其實和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當中 檢察官作為「控方」的工作有衝突 所以後來引進美國制度(尤其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 某程度上淡化了ROC檢察官這種準法官的色彩 經歷多次修法,使各種強制處分權限回歸法院(法官保留原則) 例如大家耳熟能詳的「羈押」, 在現行法無論偵查中或審判中都已不再是作為控方的檢察官能夠決定 檢察官只能備齊證據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當然,德國制度有他的缺陷,美國制度有另外的問題 這當中美派和德派的論爭,我想很多法律人都能講得比我好。 另外還有一種語詞運用上造成的誤解 如果是以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和銓敘這種行政機關內部的角度 去說「檢察官」是「官」當然沒有錯, 但是在司法運作上面,法院、控方、被告形成的三角關係 理想上控方與被告應該是平等的關係 以「官」稱之不免令人有檢察官地位高於被告的這種不對等想像 其次由於歷史和文化因素,民眾對「官」字有著又愛又恨的複雜情結 因此還不如將檢察官 視為是政府裡面專責提告的律師還比較符合其性質 像英文用prosecutor,直截了當地表達出檢察官的工作性質 也不講什麼官不官的 舉個例,相信不少人看過美劇裡面庭外取證(deposition)的過程, 當你和對造打官司(美國民刑不分),約好在對方的事務所取證 你覺得對造的律師比較有可能面帶善意的微笑 對你和顏悅色地問出毫無敵意的問題 還是帶著機詐的微笑,處處機鋒地對你問出可能有陷阱的問題呢?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銘言: : ※ 引述《Jayferrari (有點喜歡妳.....)》之銘言: : : 這3、4月以來被前老闆告業務侵佔、偷竊等罪已經跑了三、五次了 : : 事情是發生在101年間對方一直覺得我當時在公司有問題 : : 到了現在才提告三、四年了之前離開後對於前老闆有疑問的地方我都解釋了 : : 但他們就是認定我在公司有不法行為至今出入訊問室配合調查時檢察官一直要我回答一些 : : 我根本沒印象的事 : : 例如:A貨品你跟哪些廠商叫貨 : : 我:忘了! : : :幾家? : : 我:真的忘了! : : :大概幾家? : : 我:真的沒印象! : : :你說個大概 : : 如此之類的 : : 不然就是當時公司一個月的叫貨金額是多少 : : 反正我真的沒印象了檢察官硬要我說個大概 : : 這些東西可以當線索依據嗎? : : 但比較讓我在意的是有次詢問時有替代役的進來說:後面要開庭的某某某沒來! : : 檢:那就通緝了!給機會都不好好珍惜 : : 接著就對我說:你說是不是?給你們機會就要好好把握.. : : 我有點傻眼@@ 心想你現在是把我當犯人了嗎? 看他用什麼稱謂傳喚你呀,如果是用被告名義傳喚你, 這時對他來說,你是他心中確信的嫌疑犯。 如果你無罪,你當然可以想辦法積極地辯明, 這是憲法層次上被告可以積極行使的權利,法律上稱為「防禦權」。 但是作為被告的時候,一定要知道,站在對立方的檢方, 他們的工作就是要證明他心中的確信,也就是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檢方是用證人傳喚你,這也算是一種訴訟上的技巧 刑事訴訟法上對於被告權利有比較周密的保護 他不論在訊問或其他狀況都會受不少限制 對於證人的保護相對寬鬆很多, 有可能他懷疑你有很高的涉案可能但證據不足 所以先傳你當證人 但當他取證到一個程度證據足夠,可能將你轉為被告  雖然證人轉被告這是學說上多有批評的問題 但很遺憾我們敬愛的立委諸公們一直沒有相關的修法  所以目前還是很常見的狀況 我不知道你波文抱怨的動機是什麼 如果只是想要發洩情緒我可以理解 不過如果你想要尋求協助,將你遇到的事情詳細寫清楚 我相信會有比較多的幫助 : : 常常在詢問結束跟我說:唉你們這種事情我看多了啦!有的話就自己承認對方說你用了一 : : 百多萬我不會全看啦!你自己看看哪些你是真的有做的! 如果你真的沒做這裡你當然不必理他。 你就笑看他用什麼招就好了。 : : 認ㄧ認不要讓我調查的這麼辛苦....你如果認了到時候真的起訴我還會幫你跟法官求情說 : : 你犯後有悔意從輕量刑 他就是想要跟你「認罪協商」啊。 他的想法很簡單,今天案子來到他手上, 我沒有待過檢方,但我相信他們內部會有個流程管控的機制, 行政上一個案子幾天內要結案這個行政機關通常有個時限 那他今天要結案, 他心中又對於被告的人選有著很高的確信(也就是原波你) 他不是都已經說你認罪協商他就不用調查了可以讓他很省力?   認罪協商是前面提到的幾次修法 參考美國法所引進的制度 確實有很多問題,學說上有不少批評。你遇到的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在引進美國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 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相當程度的自主權 包含你可以選擇是否要和檢方達成協議 檢方用輕罪和你達成協議,你脫離被重罪起訴的風險。 之所以引進認罪協商這種制度一般來說 是為了訴訟經濟 顧名思義就是用更少的成本解決問題,減少案源 簡化訴訟的程序的同時, 將程序上對於被告的各種保護減到最低。 你達成認罪協商之後,法院基本上也會同意你和檢察官的協商, 對於協商的結果不滿意你最後也不能上訴。 檢察官並不能強迫你和他「認罪協商」, 這是你可以選擇的利益,同時也是你必須承擔的風險。 否則他就不會是這種誘使的口氣了。 你自己必須衡量一下情況,在自己心裡做個簡單的博弈。 如果你確實沒有做,你也覺得陷於刑事程序當中的風險你還可以接受 那你當然大可不要理會檢方提出來的條件。反之則否。 很多人都說,偵查階段不用委任律師, 坦白說,這個說法有待商榷。 相反,我會認為偵查階段更應該委任律師。 首先,偵查階段就是證據蒐集階段。  他傳你(不論是被告或證人)去開庭訊問做筆錄, 在訴訟法上是一種稱為人證/書證的證據方法 其實真正能決定被告有罪和無罪的關鍵,是證據本身。 所以被告往往在心慌、不了解制度的情況下 說出自己不了解在訴訟上會發生什麼效果的話 即便檢察官因為法規要求有盡到告知義務 我不認為一個完全沒有接觸過訴訟法ABC的人 能在第一時間搞懂所有程序的利益和不利益。 要詳細寫出認罪協商的pros&cons大概可以寫好幾篇論文, 在此暫不贅述。 : : 如果你死不認錯讓我查的這麼辛苦最後查到你真的有不法行為我一定會跟法官要從重量刑 : : 依我的經驗你一定有問題啦!但你可以不承認啦!我不是在逼你認罪你回去自己想想 : : 以上...諸如此類 : : 反正在訊問過程或結束後常常就是這樣冷嘲熱諷真的讓人很不舒服 : : 請問這是正常的嗎?在判決前不是每個人都是清白的嗎? : : 是你要提出證據來證明我有犯罪而不是我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吧?! : : 而我都一直配合調查還一直被洗臉....真的很想罵髒話 : : 檢察官這種態度真的令人對司法很失望.... : 奇怪 魯叔我剛剛翻刑訴 開庭沒到不是應該先拘提 : 通緝是要有逃亡之虞才能通緝 首先,這一位回文的鄉民根本連本文都沒看 被通緝的人不是原波,而是另案的其他人 另案的情況,傳喚有幾次沒到, 我想只有那位另案被告本人和承辦檢察官最清楚 怎麼就有人腦補說通緝的人是原波,且決定要通緝之前沒拘提? 我不知道你翻的是哪一國的刑訴寫 「通緝是要有逃亡之虞才能通緝」 你這句比較像是羈押的要件之一,而且只有一半。 至於通緝的要件, 我可以直接背給你聽: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拘提是怎樣,很簡單, 就是開張拘票請管區去你家敲門把你帶來 不過依據憲法第八條,24小時內法院就要審理, 所以無非就是下午要開庭早上拘提。半夜拘提,不是沒有,但是很少。 但當然,警方他們自己的作業方式, 司法系統跟警察系統沒有直接隸屬關係,實際上比較像是合作關係 他們的內部作業是司法系統管不到的。 我知道的拘提是管區去你家按按門鈴, 你不出來開門他就在你家門口像某叉貓一樣拍張照證明他有去找過你 那張照片附在卷宗裡面,就這樣。 什麼破門而入之類的幾乎是電影才有的情節 只是 雖然說不太可能有沒有拘提就通緝的狀況 但八卦是司法系統的確特別喜歡使用通緝 因為事實上會發生的情況就是 整整幾個月間拘提拘三次以上都沒拘到, 刑事和民事又不一樣,沒有一造辯論判決這種東西。 實體判決必須以被告到場為前提。 但是,通緝一下,居然沒兩天,人就出現, 警方辦事,拘票和通緝書的效果可以差異這麼大, 所以,真的不能怪司法系統特別想要使用通緝這種方式 如果是你,你會想要用哪個? 倒是聽說有人作夢夢到, 管區那邊,拘提沒有獎金, 但通緝會計算績效與獎金的點數.... : 怎麼這位檢察官直接跳過拘提程序直接通緝? 我真的很想知道閣下哪隻眼睛 看到這位檢察官有跳過拘提程序直接通緝,我是認真的。 : 而且那位苦主不是才一次沒有出庭嗎? 原來那位另案苦主之前有沒有出庭你知道?你有天眼通? : 這樣構成有逃亡之虞嗎? 要認定逃亡和藏匿當然有很多要件, 不過如果閣下不了解全部的事實, 那文字評論也要有事實根據才好。 : 檢察官好大的官威呀! 個人是覺得有天眼通的人比較厲害啦。 三兩句就可以把可能認真追蹤案件進度的公務員 抹黑成不按照法規行事 這還不厲害嗎? : 有鍵盤檢察官出來討論一下嗎?

10/28 19:18,
如果很多次沒來會說「又」沒來
10/28 19:18

10/28 19:19,
原話明明是說「沒來」不是「又沒來」
10/28 19:19
不一定啊。

10/28 19:21,
如果有拘提 下次又沒出庭
10/28 19:21

10/28 19:22,
應該會說「又沒來」
10/28 19:22

10/28 19:23,
再說L大說心裡有底誰會不來 也要依法啊?
10/28 19:23
我真的不知道這推文是在胡言亂語個什麼東西 一個人有沒有來開庭要依什麼法? 有來就是有來,沒來就是沒來,依據的是事實。 今天你要談司法,你就該知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分開的兩件事。

10/28 19:46,
別腦補了 硬拗夠丟臉了
10/28 19:46
真的,這麼擅於編故事,不知K大姓呂嗎?

10/28 19:46,
呵呵
10/28 19:46

10/28 19:46,
你是職業小說家?
10/28 19:46

10/28 22:12,
法官才是小說家 判決書跟小說一樣
10/28 22:12
書類都有既定的格式,哪一則判決像小說我真的很好奇,拜託開示一下。

10/28 22:13,
台灣的司法有誰能相信
10/28 22:13
你相不相信那是你的主觀感覺。 你有你的主觀感覺,別人有別人的主觀感覺  閣下要當個「感覺派」是您的自由,我當然沒有意見。 只是在討論事情的時候,「感覺派」的參考價值通常不高就是了。

10/28 22:14,
實務上就是有人被跳過拘提程序直接被通緝
10/28 22:14
實務上?請問一下是哪個判決的程序跳過拘提直接通緝 然後判決既沒有上訴,也沒有發回 是哪個確定判決的案號可以借看一下嗎?我是真的好奇。 相信研究訴訟法的學者會很感謝閣下為司法進步所做的貢獻。 我只能說,臺灣的司法的確有很多問題、 不論是制度上或是實務上,都有很多需要進步的地方 但是所謂的「改革」不是靠著腦補小說情節能夠完成的。  而抹黑和散佈謠言,只會讓焦點聚集在錯誤的地方, 讓情況莫須有地更為惡化而已。 能照亮黑暗的只有光。而那道光來自於真實與我們的良知。 一點心得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95.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7736477.A.7EC.html

10/29 18:27, , 1F
如果被告戶籍地是戶政事務所 居所也不明就可以直接通緝了
10/29 18:27, 1F

10/29 18:28, , 2F
10/29 18:28, 2F

10/29 18:29, , 3F
用心推
10/29 18:29, 3F

10/29 18:32, , 4F
全部換成AI
10/29 18:32, 4F

10/29 18:42, , 5F
推認真 看八卦長知識
10/29 18:42, 5F

10/29 19:15, , 6F
好文必須推
10/29 19:15, 6F

10/29 19:21, , 7F
所以被列被告後要趕快找律師,就可不用怕
10/29 19:21, 7F
倒也不是這樣說。 對一般人來說,律師的角色比較像靈媒。

10/29 19:40, , 8F
我當然不是說原波被通緝 我是說另案
10/29 19:40, 8F

10/29 19:41, , 9F
再說檢察官通緝關判決什麼事情
10/29 19:41, 9F

10/29 19:42, , 10F
判決是法官好嗎?你怎麼檢察官法官都不分
10/29 19:42, 10F

10/29 19:44, , 11F
廢棄是民訴用詞 關刑訴什麼事情
10/29 19:44, 11F

10/29 19:44, , 12F
你是法盲嗎?
10/29 19:44, 12F
廢棄兩字的確筆誤,感謝提醒,已修文正名「發回」。 雖然閣下把通緝的要件寫錯, 不過看起來的確是有一點法律常識 因此不管用什麼詞彙,我相信閣下知道我的意思。

10/29 19:46, , 13F
麻煩看一下鄭性澤呂介閔邱和順判決書
10/29 19:46, 13F

10/29 19:46, , 14F
好看的小說呀!
10/29 19:46, 14F
請問鄭性澤案的情況,是跳過拘提直接通緝嗎? 要消費鄭性澤、拿鄭性澤出來當閣下的擋箭牌之前, 麻煩搞清楚,鄭性澤、邱和順兩案之所以有冤獄疑慮 問題都在於被告自白是否可作為認定事實唯一的證據, 以及自白任意性的問題。 至於呂介閔案,更純粹是證據認定問題。 這和拘提也好,通緝也好,一 點 關 係 都 沒 有 。 其他的,對文中沒有寫過的事情抹東抹西....不要繼續丟臉比較好喔。

10/29 19:52, , 15F
你才丟臉 法官才是判決 關檢察官屁事!
10/29 19:52, 15F
文中沒出現過的內容,也能腦補得這麼激憤,不愧是走感覺派的 XD

10/29 19:53, , 16F
許多起訴書根本沒有完整敘述起訴理由
10/29 19:53, 16F

10/29 19:54, , 17F
鄭性澤案判決書是小說沒錯啊?我哪時說他跳過拘提
10/29 19:54, 17F
我以為現在是在討論要通緝需要以屢傳不到、拘提不到為前提 閣下要著迷於小說、走感覺派,我沒有意見。 但討論事情,還是就事論事會比較好。

10/29 20:58, , 18F
「哪個判決的程序跳過拘提直接通緝?」
10/29 20:58, 18F

10/29 20:58, , 19F
這句腦殘話不就是你說的嗎?
10/29 20:58, 19F
檢察官和法官都可以開出拘票以及發布通緝。閣下不知道嗎? 如果我還講得不夠清楚的話,可以補充一下: 在通常程序當中,判決之前需要審理,被告必須到場,這是前提 在審理中的通緝,是由法官發佈 偵查中的通緝,由檢察官處理。 這種偵查與審判二分模式,也稱為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如果檢察官偵查時程序有問題,那自有偵查中的救濟管道。 為回應閣下提及「判決書像小說」, 故我談的是審判中拘提及通緝的狀況。 嚴格說起來,我寫這句話的確有所憑據,腦殘不腦殘,旁人自有判斷。 ※ 編輯: lemondrink (125.230.91.69), 10/29/2016 21:13:21

10/29 23:16, , 20F
原波苦主明明在講檢察官 你跳到法官通緝
10/29 23:16, 20F

10/29 23:17, , 21F
跳來跳去 誰看得懂你說啥
10/29 23:17, 21F

10/29 23:18, , 22F
哈哈文組邏輯差哈哈
10/29 23:18,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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