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爸爸舔我小妺妹」 父被判刑1年2月消失
又到了看判決書的時間了
這篇很明顯就是抄來的,判決書的內容可以讓平民百姓看得懂的,
通常都是以下的段落:
1. 判決書的主文會表明被告的刑責,及罪名,及簡短約兩句話的犯罪事實
2. 接著會有一段寫「犯罪事實」,假如無罪,就是「事實」,會略詳細的描述犯罪過程
3. 接下來就是在落落長的內文中找「證述」,證人及被告的證詞,都會用白話文寫明,
如果有Line等通聯記錄也會附上,這部分的判決文是民眾最好讀的,也是故事最多的地方
因此,只要掌握住這三點,記者就可以像看行車紀錄器,信手就是一篇新聞。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父親跟不滿7歲的幼女一起洗澡,趁包著浴巾的幼
女在床上時,將浴巾攤開,以嘴舔幼女的外陰部,被媽媽發現報警,後來媽媽和女兒都表
示要原諒爸爸,法官僅輕判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保護管束。
主文
乙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節錄) (甲男 = 鬼父,乙女 = 女兒)
甲男趁其晚間為乙女沐浴後,
乙女僅包上浴巾,未穿著衣物
之機會,先將乙女放置於床上
,打開包裹於乙女身上之浴巾
後,再以其嘴舔乙女外陰部,
乙女因年幼無認識或同意或拒
絕為猥褻行為之意思能力,致
無從表達反對之意思,使甲男
對其強制猥褻1次得逞。
這不用翻譯了吧?
該案發生於民國102年,當時幼女不滿7歲,爸爸跟她一起洗澡,洗完澡用浴巾包住女兒身
體後抱放在床上,爸爸竟打開包裹的浴巾,用嘴舔幼女的外陰部,由於爸爸平時也會照顧
女兒,女兒沒有表達拒絕,也不懂這是猥褻。
被告雖並未
對乙女實施任何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之情形,但依乙
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那段時間我都是和爸爸一起洗澡。
洗好澡後,爸爸會幫我包上浴巾,把我抱到床上,然後打開
浴巾,用舌頭舔我的妹妹旁邊。那時候我不知道那是對或不
對等語,......
只要看到證述,記者就可以開始抄了,
但每個案子的證述長短不一,這個案子證述只有短短這段,因此記者非常好抄。
幼女無意中向媽媽提及,爸爸曾經舔「我的妹妹」,媽媽又驚又羞,立即報警,爸爸也坦
承犯行,被警依加重強制猥褻罪移送。
上面有了
該案審理時,父親坦白認罪,也表現悔悟之意,考量家裡需要父親的經濟資助,且媽媽已
經原諒,女兒也不想告爸爸,因此法官判處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保護管束。
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認罪,深表
悔意,而乙女於警詢中表示:我不要告被告,我不希望被告
被關起來
女兒應該是說:我不要告爸爸,我不要爸爸被關起來
及乙女之母即丙女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陳述,表達原諒
被告之意
很白話
是以被告的具體犯罪情節、主觀惡性
及犯罪後情狀等觀之,與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
重強制猥褻罪,其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二者比例權衡後
,確有情輕法重,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按上說
明,為期符合罪刑相當及刑罰公平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
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今天看到的第二個減輕其刑的案例,雖然不知道為何會引人同情就是。
於是一條新聞就這麼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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