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掛 我被警察銬起來啦消失
沒有前因後果很難判斷警察有沒有違法
就盤查的程序來說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所以如果警察沒有告知為什麼要盤查你的話
人民就可以拒絕被盤查了
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左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這個部分從影片中沒有辦法判斷出警察是以哪一款對ott實施盤查
不過這條給予警察很大的解釋空間,第一款就寫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3.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本條後段,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如果一開始就沒有依第4條行使職權,自然沒有查證身分方法之適用,也不可以使用強制力
4.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影片中其實看不出是管束還是第7條的同行
或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同第三點如果沒有依第四條行使職權也不能實施同行。
5.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
第20條,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是不是符合管束的要件?就影片看來事主是因為警察的強制力而導致情緒越來越激動
而不是先符合管束的要件才讓警察動用強制力。
6.推文中提到手機被警察沒收,第21條只能就預防危害之必要扣留軍器、凶器、
或其他危險物品,手機應該不符本條要件,警察可能有強制罪的嫌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67.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6884338.A.65B.html
噓
10/19 21:40, , 1F
10/19 21:40, 1F
→
10/19 21:41, , 2F
10/19 21:41, 2F
推
10/19 21:42, , 3F
10/19 21:42, 3F
→
10/19 21:42, , 4F
10/19 21:42, 4F
推
10/19 21:43, , 5F
10/19 21:43, 5F
→
10/19 21:43, , 6F
10/19 21:43, 6F
→
10/19 21:44, , 7F
10/19 21:44, 7F
→
10/19 21:47, , 8F
10/19 21:47, 8F
→
10/19 21:55, , 9F
10/19 21:55, 9F
→
10/19 21:57, , 10F
10/19 21:57, 10F
→
10/19 21:59, , 11F
10/19 21:59, 11F
推
10/19 22:12, , 12F
10/19 22:12, 12F
推
10/19 22:15, , 13F
10/19 22:15, 13F
推
10/20 02:49, , 14F
10/20 02:49,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2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