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失蹤半世紀 八旬老翁竟成「活死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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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4:50,
10/17 14:50
基本上,宣告失蹤人死亡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2.法院以「公示催告」的方式,
限期要求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道失蹤人生死的人提供相關資料;
在某種程度上,這就是由法院協尋。這個「限期」規定是:
a.一般人,至少6個月。
b.百歲以上,至少2個月。
3.若限期屆滿後仍無人陳報,由原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
所以何時向法院聲請,是要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決定的。
至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法院是否可以自行宣告死亡,我不太確定,
因為以前曾有這樣的案例:
(當時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已廢,目前適用家事事件法)
a.曾有父母因自己的女兒失蹤,而依據前述規定請法院協尋;
二十多年後,女兒仍無音訊,父母才向法院聲請判決宣告死亡,
當時也已經超過法院所定期限很久了。
b.彰化的洪若潭滅門血案也是這樣結案的:
洪某在遺書中說自己已將三名子女殺死、骨灰磨粉後投入海中,
但洪宅內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三人的生死,
所以最後是由承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他們死亡。
假如他的家人或檢察官一直沒有去向法院聲請,法律也會當失蹤人活著。
推
10/17 15:03,
10/17 15:03
死亡宣告的目的,是使失蹤人以其住居所為中心之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結束,
否則相關權利義務,如財產之管理、繼承或婚姻關係等都會久懸不決,
因而對利害關係人、甚至整個社會產生不利效應。
當然,以前的民事訴訟法和現在的家事事件法,
都有規定撤銷死亡宣告後原有法律關係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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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10/17 22:04, , 1F
10/17 22:04, 1F
推
10/17 22:12,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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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nfu35 (122.116.25.235), 10/17/2016 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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