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新聞]防範公務員收賄 政院修法罰金提高400倍消失
這新聞出現大家不要高興的太早
現今貪污早就是用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貪污修個刑法罰金刑進去還修這麼低
我不知道這是在修三小
連貪污治罪條例罰金都3000萬起跳了
修個幾百萬是很厲害膩?
這個政府可不可以不要再打假球?
現在貪污最大的問題在於兩點
1. 行賄罪刑度過低
2. 財產來源不明罪刑度過低
先談行賄罪
現行法雖然規定是1~7年有期徒刑
但這刑度遠遠比不上收賄罪
職務上收賄是7年以上有期
違背職務收賄更是重到無期或10年以上有期
更不要說.....
行賄跟收賄都有自首及自白減刑規定
但行賄自首可以免刑
收賄自首是減輕或免除
光法定刑設計的差異
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
這法條對行賄者是很寬容的
再加上實務上行賄者幾乎勇於自白的情形下
我印象中行賄的還沒有被判超過三年
這樣看下來根本是告訴一般民眾
我們其實是鼓勵行賄的
貪污這個犯罪本來就難發現
發現後行賄跟收賄刑度又差這麼多
你要是老闆你會不會想送?
反正如果行賄被發現或收錢沒做事
就自白自首讓收錢的死
下次再打點口風緊辦事牢的
只要弄成幾筆就賺翻了
所以.......
我們怎麼可能期待在制定重刑後
公務員會忌憚重刑而不收?
在這套法律對行賄者這麼好
且行賄者勇於打點政商關係時
不收的結果是考績完蛋
收就是下一站監獄
最後就是沒人要當
土木職系缺額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那這套法律到底維護了什麼?
我並不是說公務員收賄很不得已
但現在這套法律對行賄者寬容的情形下
以為用重刑去震攝公務員就可收效
不是天真就是刻意迴護
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罪
這罪主要是在對付沒有對價關係的賄賂
就是定時的「規費」
最明顯就是以前的賭博電玩業
他定時給錢有特別要警察做什麼嗎?
了不起就是在要查緝時通風報信
或者被查獲時可以脫罪或把機台拿回
但送錢當時他不一定有這任務
這些其實嚴格來說
並不是可以完全認定為收賄罪
因為原始收賄罪是以一事一對價來設計的
比如說我因為某件事情行賄公務員
我就是付一筆錢
我不會每個月或每週送錢
所以在找不到對價關係
也沒有圖利的證據時
那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範圍
但這罪的法定刑?
5年以下..........
所以
在現在這二者很明顯的問題不解決
而只會修根本沒在用的刑法收賄
我實在很懷疑這有什麼好高興的......
感謝大家看完~
如果太長看不完也謝謝大家點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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