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於法無據、恐涉圖利 湯志民未簽公文就走人消失
1.媒體來源:
風傳媒 王彥喬
2.完整新聞標題:
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於法無據、恐涉圖利 湯志民未簽公文就走人
王彥喬這篇新聞寫得相當有水準,
將其教育局 法務局為什麼覺得復職返還本俸於法無據的原因分析地相當透徹。。。
3.完整新聞內文:
http://i.imgur.com/GKReQpD.jpg
前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遭解聘案持續延燒,由於台北市長柯文哲執意讓蕭曉玲復職,
導致法務局長楊芳玲、教育局長湯志民遞出辭呈。一個蕭曉玲逼走兩個局長,除了「政治
理念」的差異外,更重要的是由於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若缺乏法源依據,柯文哲與參與決
策的相關官員都可能背上圖利罪,這也題楊芳玲、湯志民兩人堅決離職、不接受慰留的原
因之一。
蕭曉玲提撤銷訴訟被駁回 監院對北市府提糾正
還原蕭案的過程,蕭曉玲自稱因於2007年反對前市長郝龍斌的「一綱一本」政策剝奪教師
選書權,向法院提告郝龍斌違法,隨後遭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蕭曉
玲不服解聘,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都被駁回,但監察院
認為北市府在解聘中有重大瑕疵,因而在2013年提出糾正。蕭曉玲以此糾正再度向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再審,依舊被駁回,學者陳耀祥對此解釋,是涉及五權分立的「憲法層次問
題」。
蕭曉玲之後於2015年6月在台北市府門口擊鼓鳴冤,柯文哲決定重新調查此案,並交由政
風處廉政透明委員會成員律師鄭文龍召開行政聽證會,邀集各方利益關係人與專家參與討
論。
由於憲法層次問題不是聽證會可以顛覆的,因此台北大學行政法助理教授陳耀祥在會中提
出建議,可以繞過這個問題,改依照《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由教育局「自行」撤銷讓蕭曉玲
離職的原處分,讓她復職。簡言之,只要教育局自行對以前的決定「認錯」,就不需要去
處理後續司法權與監察權互相扞格的問題。柯文哲被說服了,也認同了,因此指示教育局
照辦。
據了解,教育局長湯志民確實為此逐一檢視該案的相關文件,最後教育局坦承在郝市府時
代解職蕭曉玲的過程「未盡周延」,因此,「基於原處分不當之確信予以撤銷原核准前中
山國中蕭曉玲教師解聘案之函文」,亦即教育局認錯,收回成命。
北市教育局同意撤銷解職原處分
根據教育局26日的說法,「撤銷」教育局原處分的第一份公文已由柯文哲及湯志民簽字,
形成「正式」且「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顯示對「撤銷原處分」一事,湯志民是願意與
柯文哲站在同一陣線,負起政治與法律責任。
然而,第二份「復職」公文關係到是否該歸還本俸,以及蕭曉玲將到何校任職。教育局主
秘廖文華26日證實,這份公文還沒完成,湯志民還沒有簽就辭職。而姚立明也透露,楊芳
玲認為「沒有法律理由讓她(蕭曉玲)復職」,楊芳玲甚至跟柯文哲說,「你要簽,你就
要負責」,但柯文哲已明確表示「長官要去做抉擇」,表達他堅持簽下去的意志。
湯志民、楊芳玲對復職公文有異見
換句話說,近日去職的湯志民與楊芳玲2人都對第二份「復職」公文不敢苟同,雖然兩人
都不願正面承認,但據了解,關鍵原因就在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
兩個局處在內部會議上均無法找到法源。
教育局今日解釋歸還俸給的法源,是依照教育部於2011年對《教師法》第14條的函示,「
經申訴評議確定申訴有理,而撤銷原解聘…補發該解聘期間薪資。」經記者進一步查詢其
他法條,《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也有相關規定,「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
是否發還本俸 認定有歧異
因此,若要發還本薪,就需滿足教育部「經申訴評議確定申訴有理」,或《教師待遇條例
》19條中「依法停聘」的法律要件,但這方面的「認定」,目前仍呈現各說各話:行政法
院認定是「依法停聘」、監察院糾正程序瑕疵,自不可能認定「依法停聘」,但柯市府恢
復蕭曉玲教職也未經「申訴評議」程序。教育局為免爭議,曾去函法務部詢問「教師解聘
案得否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或128條撤銷?」法務部回應「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因而形成認定上的巨大歧異。
若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缺乏法源依據,柯文哲與參與決策的相關政務官、公務人員,都有
可能構成圖利蕭曉玲的刑事罪責,若由此角度審視楊芳玲在內部會議上對柯文哲的反彈、
湯志民在還沒有簽核發還本俸公文的時間點就提辭職,就可以理解,兩人可能並非只是與
柯文哲「理念不合」,而是基於專業考量後,不願意與柯文哲一起承擔刑事罪責的風險。
除了本俸的歸還以外,若蕭曉玲日後提出9年的名譽損害賠償、精神賠償等國賠,案子一
時半刻恐無法完結,這也是精通法律的楊芳玲以及熟悉行政的湯志民會仔細考量的風險。
對於會不會提出國賠,蕭曉玲本人26日並未給予明確答覆,只表示先不回答假設性問題。
蕭曉玲也說,教育局撤回原處分,表示教育局的處分「自始不存在」,因此,理該歸還本
俸與還原教職到原始狀態,不過,她更在意的是,教育局至今仍欠她一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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