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帳戶不准提領匯出 洪秀柱:不排除提告銀行消失
剛剛看了一下條例內容
這個條例通過後 現在還在用媒體資源炒作
轉型正義該不會是假的吧? 喊的那麼大聲 結果什麼都作不了。。。
給法盲的鄉民看看這條例的運作
第九條(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禁止處分及例外)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所定其他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所定禁止處分之財產,如依法設有登記者,本會得囑託該管登記機
關辦理限制登記;如係寄託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
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
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
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
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
,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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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水還不算法定義務?
勞基法:雇主自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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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24.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454151.A.088.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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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的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有例外 "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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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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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的名目達到一千億 :D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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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 國民黨不會倒 而且不產會最後應該是連一毛錢都追不出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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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推文就知道。。不 我什麼都不知道
※ 編輯: Vett (124.218.24.124), 09/21/2016 1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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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對的 盡量追吧 善意第三人不在此限。。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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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勞基法你沒看到唷.....傻了
※ 編輯: Vett (124.218.24.124), 09/21/2016 19:37:4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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