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母問「痛嗎?」 被砍警員張家逢難言猛掉淚消失
※ 引述《KDSKY (貓茶)》之銘言:
: → d0089145: 連開六張紅單 我不信他都沒想過會被砍 08/03 21:43
: 我想你最好為你這句話思考一下,為什麼連續開紅單就要有被砍的準備?
: 今天員警連開六張紅單如果都合法合程序,那就沒問題。
: 為什麼不是反過來說,今天警察都已經開紅單了,你還不趕快修正(例如
: 違停開走、闖紅燈不要再闖),你持續或繼續違規,就要有被連續開單的
: 準備不是嗎?
: 我之前車停在路邊黃線,被警察開單,可是當時實在走不開去移車,我心
: 裡就想如果警察再來開單我也認了,因為今天是我違規,我無話可說。
: 那照你的說法,奇怪我怎麼就不會想到警察如果繼續開單我就要砍他咧?
釋字第 60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
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
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
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
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
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
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解釋文節錄)
雖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授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修正發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
四項規定「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即以上開細則為補充規定,並以「
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就其因此而造成人民可能受處罰之次數及衡
量人民須因此負擔繳納累計之罰鍰金額仍屬有限,衡諸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
通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
的與範圍仍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理由書節錄)
其實員警會連續開6張單
內行的都知道
多係刁姓民眾有在附近
持續監督政府執法
所以 民間拖吊場
就顯得其珍貴之處
主管機關如果良心還在
早該以強制執行之方法
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
而不會有違停拖吊
停擺6年的行政疏失
此外 刁民若良心還在
也應前往醫院探視警員致意
柯文哲的6米以下巷道
劃設消防通道紅線
自以為走在前端
殊不知 遠跟不上時代脈動
北市府的交通警政等局處
應該出國去幸福城市-新竹市
考察違停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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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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