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愛國同心會言行離譜 黃偉哲:可考慮立法消失
陳0孟於87年間以發起人代表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籌組社會團體「臺北市『外
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該局認為係申請籌組政治團體,而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
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與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循序
提起救濟,均遭駁回,爰以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所適用的人民團體法第2
條規定,侵害憲法第14條、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聲請解釋憲法。(釋字
第六四四號解釋事實摘要)
釋字第 644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
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
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
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首先詮釋了言論自由的內涵,認為: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
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其以法律
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就在讓人民盡量講話、盡量溝通,大家
應該好好的把心中的想法說出來,有些話大家覺得正確就會成為主流見解,講對話的人甚
至可能因此獲得眾人青睞而贏得選舉,成為治理國家的人。相同地,少數人士也不必氣餒
,更應該到處去講、和大家辯論,如果你說的是真理,民意如流水,自然有一天換你當總
統。換人當總統後,被換掉的人當然最不開心。從而我們可以得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
目的就在於,政府不可以為了「不要讓執政者不開心」,就禁止人民講話!
在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更明確的論述: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可能是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可
能是鼓吹一種政府體制,甚至也可能是倡導一種權力鬥爭策略,其他人可以選擇傾聽、可
以選擇不予理會,甚至可以選擇在刑法的容忍範圍以內公開撻伐,但其他人的自由,都不
至於因為有人倡導支持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而受到妨害。」
換句話說,有人主張台獨、主張共產主義,其他人可以一笑置之,可以快速走過,也可以
加入戰局、與之辯論,但是不會有人的自由因為「有人在那邊說話」而受到妨礙(除非音
量太大構成噪音),因此我們可以說根本看不到禁止人民主張台獨、主張共產主義有什麼
道理可言。
節錄自:https://plainlaw.me/2015/01/17/jyi644/
〈楊貴智|釋字644宣告「禁止主張共產主義、台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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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顯然大法官認為宣揚台獨、共產主義並不適合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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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厭惡愛國同心會的行為,也覺得他們的行為應該要受到制裁。
但是立法限制共產主義言論我堅決反對,大法官也解釋了這違憲。
※ 編輯: jerrysula (1.160.162.150), 07/13/2016 08: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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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