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歐陽妮妮代考記過沒退學 關鍵就在這4天消失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學生獎懲辦法
http://portal2.ntua.edu.tw/~d05/life_award3.html
其中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且修訂過程包含:
100年6月17日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100年7月15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00119703號函備查
再前一次修訂報部備查。
101年6月1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102年1月1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102年6月06日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7月22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110001號函備查
前一次修訂報部備查。
105年1月07日104學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16日104學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這一次修訂,可能教育部還未回函。
看起來法規僅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且未要求學生獎懲委員會要議決。
更怪的是,未經學務會議逕送校務會議,是否有規避學務會議委員監督之嫌?
又依據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http://portal2.ntua.edu.tw/~d01/secretariant4.asp
第十條 校務會議提案以左列方式提出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一級單位就有關業務於完成行政程序後之提議。
三、出席代表五人以上(含五人)連署提議。
四、臨時提案除有急迫性者並經代表十人以上連署外,於提案說明後列入下
次會議討論。議程之編排及提案截止時間,由秘書室簽請核定後辦理之 。
看來學生獎懲委員會並無校務會議提案權,真正有提案權的恐怕還是學務處學務長。
不過校務會議記錄一般人看不到,所以也很難說這到底怎麼回事。
簡單來說,問題點在於:
1. 學生獎懲辦法中舞弊處置規定是哪一次修訂變動的?
2. 學務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否有充分討論?
為何可以逕送校務會議討論,是否規避學務會議委員監督?
※ 引述《a870209tw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歐陽妮妮代考記過沒退學 關鍵就在這4天
: 3.完整新聞內文:
: 歐陽妮妮上月20日找人代考「劇場技術」期末筆試被抓包踢爆,雖坦承犯下大錯並道歉,
: 不過昨台藝大懲處出爐,她被記1大過、2小過,確定免退學,校方還把她的名字貼上黑色
: 色塊保護,也不願對外說明,引發極大議論。網友還挖出原本足以讓她退學的校規制度,
: 竟在今年6月16日修正通過,作弊最重變成僅記2大過,得以幸運逃過被學校踢出的命運。
: 有讀者網友看不下去,搜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並向《蘋果》爆
: 料指獎懲辦法中,名迷規定代考就是要退學,但歐陽妮妮僅記過處分,質疑校規會因藝人
: 而轉彎!
: 據讀者提供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http://goo.gl/1tAe2c),在「
: 第六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查屬實給予懲處」中,「六、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 予以退學懲處:(六)違反考試規則─代考、不交考卷或將試卷竊取出試場、公然向試場
: 內報答案。」明確規定代考就是退學處分,但歐陽妮妮違反校規,卻只是輕微懲處,讀者
: 不平表示,希望還其他學生公道。不過,《蘋果》實際到台藝大官網查詢學生獎懲規定,
: 發現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改成記1到2大過處分,退學規定中也沒有代考作弊這一項,原本
: 的退學校規應是2009年的舊制。
: 歐陽妮妮在校規修改之後4天,就找槍手代考期末考,還能避免被退學,如此強運網友卻
: 覺得不意外,諷刺「有黨證就是不一樣」、「有關係就是沒關係」,質疑她早就喬好了,
: 才敢找人代考期末考,甚至被酸全身而退都不奇怪,「記過也只是意思一下」。(娛樂中
: 心/綜合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AbppwE
: 5.備註:
: 果然有黨證就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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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跟歐陽妮妮沒什麼關係,單純覺得學校行政流程很怪。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99), 07/08/2016 18:54:3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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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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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不是很重要阿。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99), 07/08/2016 19:08:0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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