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國昌質詢逐字 確認法務部通知公安抓人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20 18:00), 編輯推噓3(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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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部長你好,我們一開始先短暫利用一個時間確認一下基礎的事實,上禮拜我請教 : 您,就今年1月的時候菲律賓事件,那您是什麼時候知道的,那我曾經提示過你在之前4月 : 14號司法法制委員會的時候說你是當天才知道的,然後我上禮拜......前天再跟你確認這 : 件事情,您還是說你們是上飛機以前當天中午才知道的。 : 羅瑩雪:是。 : 黃國昌:那今天你們提出來的報告說你們12號的時候接獲通知。 : 羅瑩雪:12號接獲通知是我們國兩司是不是,他那個不是通知這件事,他們是諮詢,好像 : 是去問說這些人在國內有沒有案件是不是這樣的… : 黃國昌:法務部於2016年1月12號收悉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通報,我國國人某一位先生, : 我之前在提案的時候,為了保護相關當事人,我從來沒有具體點名,結果你們今天在書面 : 報告把人家名字寫出來,我非常驚訝,不過沒有關係,你們書面報告不是說:你們在1月 : 12號就收悉了這個通報嗎? : 羅瑩雪:欸?是哪邊? : 黃國昌:今天你們的書面報告,部長沒有關係,您先請回,跟副司長先在旁邊稍微休息一 : 下,把你們知道的時間跟副司長討論再確認等下再上來,那個請部長跟副司長可以先下去 : 休息,你們兩個商量一下,今天的書面報告有誤還是部長上一次詢答的答覆內容是錯誤的 : ,確定了再上來。來,有請陸委會。 : 段宜康:陸委會。 : 羅瑩雪:報告委員,其實那12號… : 段宜康:陸委會一邊開始移動。 : 黃國昌:來,請陸委會上來。 : 羅瑩雪:12號我們是檢察官收到他們的請求詢問說問法律問題,他並不是要… : 黃國昌:先停一下,「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通報,我國國人某某某因為在大陸地區涉有 : 詐取商業違約金罪嫌,經大陸對其發布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所以今天這個書面的內容 : 如果是錯誤的話,那沒有關係,我給部長還有副司長時間更正,那請你們兩位先下去,謝 : 謝。 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非逮捕令 中央社報導說,Interpol解釋「紅色通報(Red Notice)」,強調它只是Interpol通知各 會員國,「某一司法當局已對某一個人發布逮捕令,而不是一張國際逮捕令」。紅色通報 是Interpol應當事國要求而發布,而被通報逃犯,「是被國家司法當局通緝」,不是 Interpol;「Interpol的角色,是協助各國警方指認或找到這些人」,以利逮捕或引渡。 刑事局表示,國際刑警組織僅是個平台,讓各國可藉以溝通協調與傳遞情資,所以沒有公 權力,所發的通報也沒有強制力,其他會員國也可不予理會。 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首先在國內法部分,我國已制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其次在「引渡條約」部分,我國已簽署下列條約: 1.中華民國與多米尼克間引渡條約; 2.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3.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引渡條約; 4.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5.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6.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7.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沒有菲律賓........................ 不透過"兩岸引渡條例"要怎麼引渡罪犯? 國人遭遣送大陸 黃國昌抨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形同廢紙 所以就真的要把兩岸引渡條例當廢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1.80.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1146404.A.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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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在國會作偽證 可以處以徒刑 以免一堆官員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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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引渡,也是先帶回台灣在引渡去支那順序要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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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支那先把羅福助跟陳由豪引渡回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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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掉監察院,將調查權還給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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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搞清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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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合作也不包括把本國人送去中國, 即算簽引渡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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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 "本國人不引渡" "非雙重歸罪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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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引渡條約就用遣返啊,還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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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義務幫中國抓人, 這是最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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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把自己做小了, 好像把公安部當成上級單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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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給台灣證據,才用引渡條例過去中國吧!不是中國想抓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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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證據也是在台灣判案 不會把人引渡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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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帶風向的媒體連最基本的常識都不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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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國內不可能再把國人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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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回來可以辦,遣返回來不能辦。但遣返後,如果對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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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證據之類,基於兩岸的條約是可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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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國際慣例,要辦也是支那派人跨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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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台灣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如很多法界人士所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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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跨海提告也沒有用... 奇怪我們又不是中國的下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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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國也沒那麼積極幫他抓人 台灣啥時候變成正義的化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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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就是嫌犯在國外被抓就在當地審理, 否則人只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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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很難辦了 世界上哪一國會主動幫外國抓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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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完還要送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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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基本上都會協助,就像林克隱。英國也是幫忙台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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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看來是絕對不會把他送來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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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的狀況是 引渡行政方面算是准了 但是法律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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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灣政府雖然贏了 但是還可以上訴 天知道要打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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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可能的結果是在英國的牢裡服完台灣的刑期 然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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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算是技術性的達到"本國人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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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引渡就遣返啊,拿哪國的護照就去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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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篇在我之前寫的那篇之後才出來!害我浪費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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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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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我沒充分時間陪我的Skytube眾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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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通報其實只是個平台, 會員提出以後會經過簡單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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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認為是高度政治性的, 就會被攔下來不給發(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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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被攔過) 就算讓它發佈, 其它成員國也沒有義務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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