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爽翻了!大馬20詐欺犯返台 全放了消失
這次的案件不適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嗎?
裡面有寫到雙方可以交換犯罪資訊並協助緝捕
看起來應該是可以在交換犯罪證據後協助緝捕並遣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
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
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
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
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
※ 引述《IloveBlack2 (我愛花媽花媽愛我)》之銘言:
: ※ 引述《asked (艾斯可一滴)》之銘言:
: : 到底關台灣屁事......
: : 詐欺被輕判是因為你們中國提供的證據可信度超低 什麼莫名其妙的口供都拿得出來好嗎
: : 台灣詐欺罪的刑度很重耶 最高可以合併到三十年耶
: : 結果你們中國檢警拿來台灣的證據跟屎一樣
: : 我們文明世界耶 是要怎麼拿屎判人重刑啊?
: : 自己只拿得出屎一般的證據 結果還靠杯台灣都輕判嫌犯 到底是有什麼病?
: : 你們中國不改善自己的司法制度 不改善自己的證據取得方式 不加強自己的司法公信力
: : 不讓自己早點脫離蠻荒 還在那邊機機歪歪說我們文明世界縱放嫌犯?
: : 最慘的是我們自以為的文明世界裡,有一堆嚮往蠻荒的人。真的很可悲。
: 怎麼還是一堆人看不懂?
: 再強調一次
: 刑法第5條境外犯罪沒有規定到詐欺
: 刑法第7條境外犯罪適用本刑三年以上
: 就算今天詐欺犯
: 在台灣跳出來公開說:「對我就是騙了一大堆大陸人的錢。」
: 然後把自己在馬來西亞所有的機房位置、聯絡方式、車手名單、受害名單全都公布
: 在台灣還是無罪 無罪 無罪
: 只要受害者非本國國民
: 且發生地在國外
: 在台灣就是無罪 無罪 無罪
: 跟什麼證據蒐集力一點關係都沒有
: 就算嫌犯想要跟中華民國自首
: 把所有證據備齊
: 他還是無罪 無罪 無罪
: 所以只要遣送回台
: 他如果騙的不是台灣人
: 就只能放人 放人 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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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12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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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中國跟台灣之間的事嗎
應該跟肯亞或馬來西亞無關吧
※ 編輯: HungrySister (175.182.129.160), 04/16/2016 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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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太久沒上色 忘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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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起來也是明明有可以讓這些嫌疑犯受審判的方法存在啊
到底是為什麼不去用? 跟陸委會的兩岸熱線一樣擺好看的嗎?
※ 編輯: HungrySister (175.182.129.160), 04/16/2016 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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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值得去追一下
是中國沒申請?還是只申請沒給證據?
或是台灣這邊擺爛?
本來應該是可以兩邊喬好之後再去馬來西亞拉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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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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